北庭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吉木萨尔县2026年水资源量分配方案》已经十八届县人民政府第五十一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吉木萨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2月24日
吉木萨尔县2026年水资源量分配方案
为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三条红线”管理,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及《关于印发新疆用水总量控制方案的函》(新水函〔2018〕6号)《昌吉州地下水水位下降治理专项行动方案》(昌州党发〔2021〕2号)《昌吉州落实自治区用水总量控制工作方案(2021—2025年)》(昌州政办发〔2021〕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各乡镇、相关部门及企业用水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量控制目标
2026年全县各行业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为25031.40万m³。
(一)地表水。全县地表水用水总量为17842.80万m³,计量点为61处一级取水口;中水618.40万m³。
(二)地下水。全县地下水用水总量为6570.20万m³,水量计量点为井电双控设备。
(三)水量分类
1.一产大农业用水总量21364.95万m³,其中:地表水14984.67万m³,地下水5761.88万m³,中水618.40万m³。林业面积23.66万亩,计划配置水量2426.89万m³,其中地表水1858.59万m³,
地下水568.30万m³;农业灌溉水量21364.95万m³,可保灌二轮承包土地、牧民饲草料地、移民安置土地面积49.65万亩。
2.二产工业用水总量1675.79万m³,其中地表水1353.85万m³,地下水321.94万m³。
3.三产生活用水总量1990.66万m³,其中地表水1504.28万m³,地下水486.38万m³。
二、分配原则
首先保障生活用水;其次对林业面积、农户二轮承包土地(依据1998年二轮承包土地确权颁证面积)、移民安置土地、牧民饲草料地配置水量。根据《关于印发自治州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方案的通知》(昌州政发〔2017〕143号)和《关于加强和规范国有农用地管理的指导意见》(新政办发〔2025〕44号)精神,对未确定初始水权以外的土地,由供水单位根据区域水资源“三条红线”控制指标,在满足二轮承包土地和二、三产业、城镇和生态用水的前提下按年度制定供配水计划。初始水权是指本灌区现有水资源条件下,农业用水户为维系农业灌溉所取得的基本用水权益;严格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坚持“以水定地”原则,在优先保障二轮土地承包合法用水前提下,有序保障国有农用地用水需求。
(一)坚持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原则。加强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长期可持续发展。
(二)坚持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的原则。强化水资源统一管理,严格落实以水定地、以水定产、亩有定额、井有总量。
(三)坚持四级管理、逐级分配原则。初始水量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分配到乡镇、企业;各乡镇结合实际分配到农民用水者协会,协会将水量分配到农户、机井和轮次;二产、三产用水由县水资源管理中心统一分配监管。
(四)坚持以地表水为主、地下水为辅原则。全县农业灌溉纯河灌区、混灌区、纯井灌区统一调度,由地区水管股与乡镇统筹调配,优先安排地表水,科学合理提取地下水。
三、分配方法
(一)农业灌溉用水量配置
依据1998年二轮承包土地确权颁证的土地面积、移民安置土地、牧民饲草料地以及县林业和草原局确认的林业面积。
1.2026年全县农业综合平均灌溉定额原则上为340m³/亩,全县超定额水量统一按照平原区纯井灌区270m³/亩、混灌区340m³/亩、纯河灌区380m³/亩,山区300m³/亩标准执行。各乡镇根据分配的用水总量,按照灌溉形式、作物种类依据自治区灌溉定额标准制定切实可行的灌溉定额,对超定额用水实行差异化水价政策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2.其他林业。一是农村房前屋后林木灌溉地表水用水定额内享受二轮承包地定额内粮食作物同等用水价格。二是退耕还林、“三北”工程、特色林果基地、其他产权归个人所有的林业
用水定额内享受二轮承包地定额内经济作物同等用水价格。三是农村道路林、公益林、农田防护林等公益事业地表水用水按实际用水量由用水单位和水利部门共同确认后,按轮次计入水账,水费由政府减免。四是对所有林业合理调配用水量,各乡镇在用水总量中将林业用水和二轮承包土地用水分列计算,配水定额由各乡镇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调配,水量分配完成后不得擅自改变其取用水性质,原则上地表水配水定额不小于200m³/亩,地下水各乡镇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水量配置。
4.各乡镇公益林、常规林、退耕还林面积用水量在乡镇总水资源量中承担;政府管辖公益林面积包含城市绿化、大奇高速、216线、303线、335线、239线、庭州湾、三台北线、野马繁殖中心、卡山保护区余家宫基地的用水量由水资源管理中心统一安排,其他林业用水由所辖乡镇统一调配,西部研究中心水量在庆阳湖乡用水总量中承担。
5.对持有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有效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养殖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合法性由农业农村局确认,按二轮承包土地性质用水对待,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用水定额》的通知,确定2026年用水量按1200m³/亩执行,超定额用水量按政策执行差异化水价。
(二)工业用水量配置
工业企业和服务业企业配置水量严格按照《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生活用水定额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
105号)要求进行水量配置,用水单位无取水申请计划和涉水项目无水资源论证报告的用水户不予供水。
(三)生活及畜禽用水量配置
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公共机构(县级机关和县直事业单位)以实际居住人口为基准,严格按照《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生活用水定额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105号)要求进行水量配置,畜禽用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要求进行配置(规模化养殖场)。
四、用水计量和运行管理
(一)各乡镇严格按照下达指标控制水资源量,地下水用水量按照井电双控设备运行水量计算,地表水按照一级取水口水量计算,年初所有用水户必须完成取水申请计划。
(二)各乡镇科学合理分配单井用水量,严格落实单井水量的用途,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确定专职水利会计(在职在编),每轮期的水账结算必须在本轮次灌溉结束后10日内完成轮次结算,在各村固定地点公示;水资源税根据税务部门要求,按照时间节点缴纳;各乡镇必须按时足额将水费交至指定专户,9月30日前100%完成当年地表水水费征缴,11月30日前100%完成当年冬灌水费征缴。
(三)3月底前完成年度农户水资源量分配,10月底前完成农户实际用水量统计工作。4月中旬完成用水户实际种植面积作
物分类统计表(小麦、其他),11月底前完成冬麦种植面积及灌溉形式统计。
(四)为确保粮食安全,粮食作物必须种植在具有初始水权的地块中,各级管理人员要明确职责、压实责任严格按照轮次计划、配水定额落实精细化管理,确保粮食作物正常灌溉。
(五)对全县10个国控点周边机电井实行停运制度,国控点周边1公里范围内的机电井停止运行;上年度国控点水位年均下降1米以上的,国控点周边1.5公里范围内机电井停止运行。各乡镇合理确定灌溉轮期,枯水期地表水优先保障国控点周边停运机电井区域农作物灌溉,确保地下水水位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六)对于林业灌溉,要完善输水工程,最大限度采用地表水灌溉,新造林业面积合理安排地块,必须完成水资源论证报告,全部采用地表水,确保林业正常灌溉。
(七)各乡镇督促本区域用水户向辖区供电所申请报(关)停变压器,并提供报停名单,灌溉期结束后,逾期不报(关)停的,由乡镇牵头国网供电公司配合,强制关停断电,不按要求报停的,下年度不予分配水量。
(八)各乡镇加强取用水监管,未通过一级、二级取水口的水源(泉水溢出带、临时取水点、地下水水位回升自然溢流水),根据实地情况,具备安装计量设备条件的,由用水户自行安装计量设备,由水利局备案登记,地区水管股管理运行;不具备安装
条件的,可根据乡镇制定的水资源分配方案按照不同灌溉形式的灌溉定额收取水费,水量计入就近的一级取水口。
(九)严格落实东大龙口河及西大龙口河生态流量控制指标,东大龙口生态流量511.00万m3,西大龙口生态流量628.80万m3,确保足额下泄基本生态流量,保障下游生态用水平衡。
(十)林草部门对配置林业用水指标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农业农村部门加大对粮食种植面积无初始水权地块督查,确保配置水量不改变取水用途及粮食灌溉用水安全。
(十一)外调水调度运行相关工作根据区、州政策文件执行。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水资源分配方案的落实按照属地管理和归口管理的原则,实行“一把手”负责制,严格落实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各乡镇负责辖区农业用水配置与管理,督促水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草、供电等部门发挥职能作用,强化农民用水者协会管理,严格落实共管措施。
(二)规范用水程序,强化过程控制。全县各灌区统一实行用水计划申请制度,强化用水户的审核审定工作,提高水权配置的公开透明度,充分体现水权享有人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乡镇要结合各自实际,及时将水权逐级分配下达,指导用水户拟定作物种植计划,实行水资源的精细化管理和严格的过程性控制。
(三)强化督导考核,严肃执纪问责。将地下水水位下降治理专项行动纳入乡镇绩效考核,对工作落实不力、履职缺位,造成月下降速率在1米以上或治理成效不明显的,由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
(四)推行网格化管理,加强水政执法。通过严格水政执法,确保用水规范有序。各乡镇和各灌区要加强水资源动态监管以及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加大违规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对非法取水依法依规处理;对未按照水资源分配方案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人启动问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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