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木萨尔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索引号 JMSER000/2025-000140 信息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吉木萨尔县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5-12-29
文号 吉县政发规〔2025〕7号 是否有效
名称 吉县政发规〔2025〕7号 关于印发《吉木萨尔县废旧地膜回收利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JMSER000/2025-000140
信息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吉木萨尔县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5-12-29
文号 吉县政发规〔2025〕7号
是否有效
名称 吉县政发规〔2025〕7号 关于印发《吉木萨尔县废旧地膜回收利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吉县政发规〔2025〕7号 关于印发《吉木萨尔县废旧地膜回收利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吉县政发规〔2025〕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局、商工局、市监局、生态环境局、财政局、发改委、水利局、供销社:

《吉木萨尔县废旧地膜回收利用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十八届县人民政府第五十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吉木萨尔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9日

吉木萨尔县废旧地膜回收利用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有效防治废旧地膜对环境污染,提高废旧地膜科学使用和回收利用率,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绿色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农用薄膜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田地膜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标准《废旧地膜分类分级规范》(DB 65/T 3834-2023)”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结合吉木萨尔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吉木萨尔县行政区域内农田地膜的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再利用及其管理,适用本规定。

国家对地膜生产、销售、使用和回收利用已有规定的,以国家最新规定标准执行。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厚度小于0.01毫米或者其他指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农用地面覆盖薄膜。

第四条废旧地膜回收利用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循环利用、以奖代补的原则。

第五条 回收企业应在其经营场所公示废旧地膜回收标准,并建立回收台账,接受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吉木萨尔县人民政府加强对废旧地膜回收利用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农用薄膜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废旧地膜回收利用工作。

第七条吉木萨尔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全县废旧地膜回收利用体系建设,下达回收利用年度目标任务,将废旧地膜回收纳入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督促、收集、报送、通报废旧地膜回收利用实施进展情况,组织对回收利用推广任务完成情况开展检查和验收。推广加厚地膜和全生物降解地膜的使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引导种植户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科学使用农膜。

第八条吉木萨尔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农田地膜生产指导工作。

第九条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农田地膜生产、销售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对相关企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地膜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条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负责农田地膜回收、再利用过程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农膜回收、再利用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予以查处。

第十一条 吉木萨尔县财政局负责做好农田地膜科学使用回收项目资金保障等工作。

第十二条 吉木萨尔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将废旧农田地膜回收利用工作纳入全县“十五五”规划,对符合投向的项目积极申报和资金支持。

第十三条 吉木萨尔县水利局负责落实“以水定地”和用水总量控制;各乡镇统筹水资源调配,做好农业灌溉用水调配工作有水权无膜种植地块供水保障。

第十四条 吉木萨尔县供销社充分发挥供销社农资流通主渠道作用,运用市场化经营方式,做好加厚地膜、全生物降解地膜的购销工作。

第十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废旧地膜回收、再利用的组织、宣传和监督管理工作。落实专人负责指导、督促村民委员会组织农田地膜使用者、农业生产经营者按照回收标准及时将废弃农田地膜回收至指定回收点,建立好乡、村两级地膜使用、回收、转运、再利用台账,提高废弃农田地膜回收率。

第十六条 吉木萨尔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县域内农田地膜使用和废弃农田地膜污染防治综合指导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 吉木萨尔县农业农村局所属农牧业技术推广中心、农业技术人员通过培训和宣传,引导农田地膜使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者开展农田地膜污染防治工作,推广使用有利于回收的覆膜技术,科学降低农田地膜覆盖度,减少农田地膜使用量,开展地膜残留监测和回收率测算,提高农田地膜回收率,降低农业生态环境污染。

第十八条 各行政村可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或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约定,向农田地膜使用者收取地膜回收履约保证金,具体标准和收取方式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保证金的收取、管理和退还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监督。秋季地膜使用者按要求回收地膜后,经县、乡、村三级验收合格后予以退还。对不及时回收地膜的由村委会启用残膜回收保证金委托社会化服务组织统一回收后,将剩余保证金退还。

第十九条 各乡镇综合执法办公室负责辖区内农田地膜使用和废弃农田地膜污染防治行为的检查。对农田地膜使用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者回收企业未按规定及时回收废旧农田地膜和弃置、掩埋废旧农田地膜等行为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地膜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必须依法及时回收废旧地膜。地膜使用者应当在农作物收获后回收废旧地膜,及时交至回收企业或者回收网点。不得随意弃置、掩埋或者焚烧废旧地膜。

第二十一条废旧地膜回收再利用企业和回收网点要依法建立回收台账,如实记录废旧地膜的重量、体积、杂质、缴膜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回收时间等内容。回收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两年。

第二十二条地膜经销商要建立地膜购销台账,对出售地膜的名称、规格、数量等做详细登记。

第二十三条 农田地膜回收基本要求:

(一)地膜回收前必须清理完农田表面的杂草和秸秆。打瓜、葫芦地清理瓜皮后待汁液干透。

(二)玉米地回收废旧地膜前必须进行秸秆回收打包并清理地边地角残留秸秆。

(三)必须使用废旧地膜回收秸秆粉碎一体机进行机械化回收,回收后的残膜应成卷状。

(四)对个别地块使用搂耙式机械回收的废旧地膜必须经人工分拣,若含杂量超过标准要求的加工企业不予回收。

(五)回收后的地膜卷应及时运送到加工企业,不得被水浸泡,应尽量避免淋雨。

(六)鼓励人工捡拾干净的废旧地膜和收集废膜交售给加工企业。

第二十四条 废旧地膜回收质量分类分级标准:

(一)废旧地膜含草量不超过10%、含土量不超过20%,即含杂量≦30%(按重量计),为一级膜。

(二)废旧地膜含草量不超过20%、含土量不超过30%,即含杂量≦50%(按重量计),为二级膜。

(三)废旧地膜含草量不超过30%、含土量不超过40%,即含杂量≦70%(按重量计),为三级膜。

(四)废旧地膜含草量不超过30%、含土量不超过50%,即含杂量≦80%(按重量计),为四级膜。

超过最低标准的废旧地膜,不具备再利用的价值,加工企业不回收。

注:含草量是指草、秸秆等植物类占总重量的比例,含土量是指去除含草量和地膜剩余的杂质占总重量的比例,杂质包括沙、土、石等杂物。

第二十五条 废旧地膜回收交运方式:

(一)以乡镇为单位组织各村装运废旧地膜送至加工企业过磅并接受查验。

(二)加工企业按《回收质量查收最低标准》查验,符合要求的入库卸货核定等级,不符合要求的拒收,由送货人自行拉回。

(三)卸货后加工企业根据抓草机清运情况按《回收质量分级标准》对该车废旧地膜核定等级,并在收货单上注明等级和数量作为结算依据。

(四)送货人对核定等级有异议的,可提出复验,若复验后仍有争议,可提请农业农村局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作为最终处理依据。

(五)收货单为一车一单,注明时间、所属乡镇、送货人、电话、过磅内容(车号、皮重、毛重、净重)、核定等级、送货人签字、收货人签字、加工企业签章。收货单为各乡镇废旧地膜交运记录凭证。

(六)鼓励人工捡拾废旧地膜,捡拾的废旧地膜基本不含杂草、沙土,仅地膜表面沾有灰尘的废旧地膜、大棚膜等塑料薄膜。可送至加工企业,按加工企业当时的回收价格出售给加工企业。

(七)人工捡拾的废旧地膜较干净和整齐的按重量计算(称重),较杂乱沾染灰土较多的按体积计算(量方)。

(八)乡镇运送到加工企业废旧地膜净重量需达到本乡镇当季覆膜总量(全生物降解地膜除外)的85%以上。

第二十六条对不符合企业回收质量标准的废旧地膜,应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进行分类处置,避免环境污染。鼓励资源化利用或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七条 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用语的含义:

农田地膜使用者是指包括但不限于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农业生产经营者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

回收企业是指废弃农田地膜回收利用的企业。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吉木萨尔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2025年12月29日起施行,试行1年。实施期间由吉木萨尔县农业农村局定期组织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