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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吉木萨尔县农村互助幸福大院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4-12-18 11:20:07 来源:吉木萨尔县民政局 浏览次数:0 文章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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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及依据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互助幸福大院运行管理,明确部门职责,引导村民委员会进一步提升农村互助幸福大院自治互助管理能力,理顺管理体制,提升农村互助养老服务水平,实现互助幸福大院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央连续印发一号文件、民政部等多个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养老服务的指导意见》《吉木萨尔县农村互助幸福大院管理暂行办法》(吉县政办规〔2020〕1号)等文件,结合2024年县委重点工作任务要求,制定《吉木萨尔县农村互助幸福大院管理暂行办法》。

二、执行范围

文件执行范围为吉木萨尔县各乡镇农村互助幸福大院。

三、主要内容及相关解读

(一)农村互助幸福院运行管理主体是哪个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是互助院的管理主体,应当加强对互助院管理运行的领导和互助养老服务的组织实施,从互助院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创新适合不同养老群体、不同条件的互助院建设、互助服务模式和可持续发展的运行管理机制。

(二)农村互助幸福院运行管理模式是什么?

互助院管理运行坚持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集体互助、家庭尽责”的农村养老服务工作格局,采取“集中居住、分户生活、自我保障、互助服务、抱团养老、健康+养生”的运行模式,就近为农村老年人提供互助式养老服务。

(三)入住对象有哪些 ?

原则上凡年满60周岁、本乡镇户籍的老年人,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均可入住互助院。低保户、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空巢独居老人等特殊困难老年人优先入住。

(四)入住老人自己承担的费用有哪些?

 房屋租金、日常个人生活所需的水、电、取暖、通讯、物业管理、室内维修及公摊部分取暖费用,由院内老人或赡养人承担。

(五)农村互助幸福院费用如何收取?由谁来收取?

互助院房屋租金标准可参照《吉木萨尔县公租房管理实施细则》收取,且租金标准不高于公租房租金。租金可委托院委会或者有资质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按照居住年度收取,中途退出的,按照实际居住月份收取。收取的租金用于互助院维修维护及运行管理等费用。

(六)管理办法如何规定?

管理暂行办法共有6个部分30条。简要如下:

第一部分:总则。共7条,主要对农村互助幸福大院的定义、运行管理模式、管理运行主体、互助模式等方面进行规范。

第二部分:入住对象申请与审核。共5条,主要对农村互助幸福大院的入院条件、出入院程序等方面进行规范。

第三部分:内部运营与院务管理。共7条,主要对农村互助幸福大院的运营方式、人员配置、院内老人日常生活所需费用等方面进行规范。

第四部分:财产管理与保障措施。共8条,主要对农村互助幸福大院的维护和维修资金来源、运行资金来源、公物置办和管理、租金收取、账目要求等方面进行规范。

第五部分:相关职责。共1条,主要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

第六部分:附则。共2条,一是本办法由吉木萨尔县民政局负责解释;二是本办法施行时间,同时废止《吉木萨尔县农村互助幸福大院管理暂行办法》(吉县政办规〔2020〕1号)文件。


政策解读主体:吉木萨尔县民政局

第一责任人:傅建华(党组书记)

日常解读人:田建明

办公室联系电话:0994-6915208

工作地点:吉木萨尔县文化西路53号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