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木萨尔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索引号 JMSER000/2024-000119 信息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吉木萨尔县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4-12-16
文号 吉县政发规〔2024〕9号 是否有效
名称 吉县政发规〔2024〕9号 关于印发《吉木萨尔县农村互助幸福大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JMSER000/2024-000119
信息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吉木萨尔县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4-12-16
文号 吉县政发规〔2024〕9号
是否有效
名称 吉县政发规〔2024〕9号 关于印发《吉木萨尔县农村互助幸福大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县政发规〔2024〕9号 关于印发《吉木萨尔县农村互助幸福大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县政发规〔2024〕9号

北庭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吉木萨尔县农村互助幸福大院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吉木萨尔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三十八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吉木萨尔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6日

吉木萨尔县农村互助幸福大院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吉木萨尔县农村互助幸福大院(以下简称互助院)管理和运行机制,更好满足广大农村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促进全县农村养老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养老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24〕20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农村养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互助院管理运行坚持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集体互助、家庭尽责”的农村养老服务工作格局,采取“集中居住、分户生活、自我保障、互助服务、抱团养老、健康+养生”可持续循环发展的运行模式,就近为农村老年人提供互助式养老服务。

第三条 互助院是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农村公益性养老服务场所,互助院建设应当纳入乡村建设规划,按照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多方筹资的原则建设。

第四条 新建互助院应根据行政区划、老龄人口分布等基本情况,结合乡村建设、农村社区建设规划统筹科学布局,充分利用村级卫生室、文化图书室、健身广场等现有设施,在健康、文化娱乐等方面为互助院提供保障。根据互助院建设规模和实际需求,可配套建设老年食堂、图书室、理发室、便民超市、院民蔬菜地等生活设施;可设置综合服务代办点,为互助院和周边居民提供公共服务缴费及其他服务。

改扩建互助院可依托村集体现有房产及公共服务设施资源进行整合利用或租赁村民闲置房屋。改扩建的房屋建筑应消除安全隐患,满足通行空间及通道无障碍要求,符合消防等安全管理规定,并配备相应的消防等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是互助院的管理主体,应当加强对互助院管理运行的领导和互助养老服务的组织实施,落实互助院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按照职责做好各类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民政局是互助院管理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互助院管理服务的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落实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政策,参与指导和监督互助院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农村养老服务工作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加强对农村养老服务分类指导,探索形成有效发展模式。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要突出自我管理职责,要激发村集体和村民发展养老服务的内生动力。定期探访高龄、独居、特殊困难等老年人群体;教育和引导村民依法履行赡养、抚养义务;适时开展互助养老、文体娱乐、志愿服务等活动;有条件的村在履行民主程序的基础上,可将集体经营收益用于发展养老服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将互助院相关收益用于养老服务等农村公益事业支出。

第二章  申请与审核

第八条 原则上凡年满60周岁、本乡镇户籍的老年人,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均可入住互助院。低保户、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空巢独居老人等特殊困难老年人优先入住。精神障碍患者、传染病患者、高危重症患者和其他影响集体生活疾病的患者不在入住范围。

第九条 有意愿入院的老人,由本人或赡养人申请,经村委会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个人申请、村委会研判、乡镇审批程序审核审批,为入住的老年人建立审批档案(审批档案包括申请书、乡镇审批表、协议书等内容)。

第十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对象,入院自愿,离院自由。在房源紧张时,申请对象需进行轮候,乡镇人民政府采取综合研判方式,确定入住对象与入住排序。

第十一条 赡养人、抚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健康照护和精神慰藉等义务。

第十二条 乡镇可以依托有条件的互助院开办老年食堂、设置老年助餐点,探索邻里互助、设立“中心户”多户搭伙、结对帮扶等模式,灵活多样开展助餐服务。

第三章  内部运营及院务管理

第十三条 互助院坚持“四为主、四结合”原则:即以入住互助院的老人(以下称院内老人)自我管理、民主管理为主,与乡镇和民政局统一管理相结合;以自我服务、互助服务为主,与政府购买服务、志愿者服务相结合;以自我保障、子女赡养为主,与政府救助、社会公益资助相结合;以可持续发展为主,与提升农村互助养老品质相结合。

第十四条 各乡镇从互助院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创新适合不同养老年群体、不同条件的互助院建设、互助服务模式和可持续发展的运行管理机制。具备委托运营条件的互助院鼓励委托社会服务组织或服务机构运营。不具备委托运营条件的互助院,乡镇可通过推选院务管理委员会,实行院长负责制,负责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互助院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下,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委会),根据规模一般由3—5人组成,成员从院内老人中推荐产生,也可由乡镇确定。院委会通过民主协商管理院内事务。

第十六条 互助院院长(副院长)由乡镇人民政府从入住老人中选择公道、正派、热心公益、群众威信高的老村干部、老党员等老人担任,也可由现任村党支部书记、村“两委”成员兼任(可兼职不兼薪)。院委会主任由院长担任,入住50人以上的互助院可从院委会成员中选配1名副院长,协助院长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院委会、院长(副院长)主要职责:

(一)组织互助院开展好自我教育、自我管理、互助服务。要以提高院内老人幸福指数为目标,围绕生活照料、身体保健、精神慰藉,积极提倡“年轻的帮助年老的、身强的帮助体弱的、健康的关心生病的”,形成互帮互助、互谅互让、相互依存、邻里守望相助、和谐共处的老年人互助集体。

(二)贯彻落实办院原则,审议院内重要事宜,检查、监督院长及工作人员。组织院内老人开展好院内政策宣传、感恩教育、文化娱乐、生活照料、安全保卫、环境卫生、设施管护等工作。

(三)建立互助院运行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财产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等。公正、公平、公开地处理院内事务,主动接受院内老人监督。

(四)负责组织召开院务管理委员会会议,研究互助院管理服务的有关事宜,负责互助院建设维修的日常监督工作。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汇报。

第十八条 院内老人应当服从院委会的统一管理,自觉遵守院内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文明礼貌、团结互助。房屋租金,院内老人日常个人生活所需的水、电、取暖、通讯、物业管理、室内维修及公摊部分取暖面积等个人应负担的费用,由院内老人或赡养人承担。

第十九条 在院期间,院内老人生活不能自理时,院方要及时通知赡养人接回,也可以由赡养人雇请专人在院内护理;老人生重病或患其他影响集体生活的疾病时,赡养人应及时接回治疗。

第四章  财产管理与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互助院房屋、配套设施等由政府出资建设为国有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互助院公共资产由民政局移交给所属乡镇统一登记管理。乡镇要确保农村互助院长期使用、不得改作其他用途,资产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使用。

第二十一条 互助院运行和管理经费采取“政府支持、企事业单位帮扶、村集体出资、自我保障、社会捐助”等办法进行筹集。鼓励、引导和支持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各界人士通过捐赠等方式对互助院运行管理予以支持。建立“县领导包联+部门帮扶+社会力量捐赠”的帮扶机制。

第二十二条 县财政根据互助院实际运行情况,统筹安排互助院管理运行补助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资金主要用于互助院院长(副院长)、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劳动报酬,互助院活动室及消防设施等公共部分的水、电、暖、消防(电梯)维保费等运行及维修维护费用。

第二十三条 互助院财政补助经费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互助院日常维护、维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求统筹安排使用,做到账务公开、账目清楚。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借用、挪用、拖延、抵扣、截留、私分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报销与互助院无关的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 互助院房屋租金标准可参照《吉木萨尔县公租房管理实施细则》收取,且租金标准不高于公租房租金。租金可委托院委会或者有资质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按照居住年度收取,中途退出的,按照实际居住月份收取。收取的租金用于互助院维修维护及运行管理等费用。有物业的互助院,物业公司应提供公共服务,并按照“吉木萨尔县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规定标准的50%收取物业管理费用。

第二十五条 建立志愿服务机制,鼓励本村老年人或社会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因地制宜探索制定互助养老“积分制”管理模式。

第二十六条 对政府救助、企业资助或无偿向社会捐赠的生活物品,要公平、公开、公正地发放给院内老人。对定向捐赠的,要按照捐赠者意愿,发放给指定对象。

第二十七条 对于由院委会自行收取的款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监督,院方建立健全相关账目,做到账目清楚,及时公开公布。

第五章  相关职责

第二十八条 相关部门职责

县委宣传部要发挥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作用,多形式推动传承和弘扬孝老爱亲传统美德。将农村养老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营造农村养老助老良好氛围。

县委组织部要充分发挥各级基层党组织作用。推广“党建+农村养老服务”模式,强化党建引领,增强基层造血功能,将农村养老服务作为联系服务群众的重要内容,组织各级基层党组织、党员、干部下沉参与农村养老服务工作,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农村互助养老理念。

财政局负责为开展农村养老服务工作提供资金扶持或一定比例的资金保障。

农业农村局负责将发展农村养老服务纳入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任务,作为农村公共服务的重要方面,协同推进农村养老服务发展。

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农村养老服务设施规划、用地保障和配建设施等工作。

卫健委要建立医养结合绿色通道。充分发挥行业牵头作用,联动医疗部门资源,就近为互助院建立就医绿色通道,结合“行走的医院”定期组织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为互助院老人开展巡诊、义诊、网络会诊心理疏导等爱心服务。为老人健康养生提供良好的医疗保障。

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局负责指导做好农村养老服务应急管理和消防安全工作,提升火灾防范和应急救援能力。

文旅局充分发挥行业优势,根据互助院的特点和实际,衔接各类社会资源,积极争取资金为互助院配备适合老人健康运动的活动健身器材,逐步把每个互助院打造成各具老年人特色、色彩纷呈的文化大院。结合“文化下乡”等活动,开展农村老年人喜闻乐见的文化活动,提高老年人健康生活素养。

商工局积极链接各类爱心企业资源,鼓励、引导建立企业定点帮扶互助院工作机制,履行社会责任。

司法局发挥法律援助职能作用,通过12348热线、县乡村各级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中心(站点),为老年人提供“一站式”公共法律服务,满足老年人多元化、多层次法律需求,有效维护和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社会保险中心落实社会保险制度和社会保险政策,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向公众普及社会保险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和服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吉木萨尔县农村互助幸福大院管理暂行办法》(吉县政办规〔2020〕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