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和依据
近年来,随着我县营商环境不断优化,行政机关订立的合同数量日趋增多,合同纠纷争议渐增。为加强合同规范管理,有效防范合同法律风险和纠纷,维护行政机关合法权益,吉木萨尔县人民政府牵头起草了《吉木萨尔县人民政府“政府合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重大行政决定程序暂行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我县行政机关订立的合同主要存在四方面问题:一是合同管理机制不完善。缺乏统一的合同管理规定,造成合同管理不规范,导致行政机关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维护。二是忽视履约过程中的监督管理。个别合同在履约情况发生变化时,未及时发现风险,或未及时订立变更、补充合同,产生法律风险。三是合同风险防范意识较薄弱。个别具体承办部门对合同风险防范和规避缺乏有效意识,在合同的履约、权利保护、违约责任追究、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理解不够,或拟定不清晰,导致发生争议时难以维护合法权益。四是合同管理信息化水平不高。管理的手段比较传统,缺乏全过程动态监管,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较少,管理效率低。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在起草过程中,充分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重大行政决定程序暂行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形成征求意见稿。经县政府第33次党组会议研究通过。
四、工作目标
完善合同管理机制,加强合同履约过程中的管理,强化合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合同管理信息化水平。
五、主要内容
《办法》分总则、政府合同的合法性审查、政府合同的签约管理、政府合同的履约管理和备案归档、政府合同管理的考核和责任及附则共六章三十二条。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行政机关合同的定义和适用范围、合同管理的基本原则等内容;第二章“政府合同的合法性审查”主要规定合同的订立和起草主体、签订的程序、合法性审查、合同订立形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第三章“政府合同的签约管理”主要规定合同基本条款、合同签订双方;第四章“政府合同的履约管理和备案归档”主要规定主要规定合同档案管理、备案监管;第五章“政府合同管理的考核”规定了合同管理的相关责任内容;第六章“附则”规定了办法的生效时间等内容。
(一)关于总则。为加强合同动态管理,确保合同订立、履行、归档等多环节的合法、合规,《办法》适用于合同的前期准备、磋商、起草、审查、签订、备案、履行、档案管理等方面的活动。考虑到行政机关在法律关系上的特殊性,《办法》对行政机关合同的定义中包含了协议、合同、备忘录等法律文件。为落实合同管理主体责任,《办法》规定以县人民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指定有关单位作为承办部门,并要求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等单位订立合同的,应当明确内部具体承办部门和责任另外。
(二)关于前期准备、磋商和起草行为。合同磋商前的准备工作对合同的谈判成败至关重要,也直接影响到合同后期的起草、签订,因此《办法》对合同磋商前的准备工作、磋商过程应当遵循的原则、磋商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具体规定。
(三)关于合法性审查。《办法》明确要求“合同订立前应当经行政机关合法性审查机构合法性审查”,并结合我县行政合同管理实际,经与县财政局等有关单位商榷,规定以县人民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草案,以及有关行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的招商引资的政府投资项目合同草案,应当报送县人民政府合法性审查机构审查。为规范合同审查程序,《办法》对审查合同草案所需提交的材料、审查时限、审查重点、再审情形作了具体规定,并要求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参与合同合法性审查工作机制,提高审查质量。
(四)关于签订和履行。《办法》明确对合同正式文本实行统一登记编号,并要求合同需先履行批准手续才订立或者需先履行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的,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为有效防范合同风险,加强合同动态监管,《办法》规定了对出现不可抗力、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四种情形,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做好收集、保全证据,预防和应对合同风险,以及向县人民政府提交预警报告等防范措施。为积极有效防范合同风险,维护行政机关合法权益,《办法》还规定了因行政机关原因或者政策调整等客观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以及合同发生纠纷时行政机关应当采取的措施,并要求行政机关向合同相对人书面送达中止、变更、解除合同等通知,做好证据留存。
(五)关于备案、清理和归档。《办法》对合同实行备案制,并对合同变更或者补充文本等材料也作了备案要求。另外,《办法》规定对备案的合同实行不定期抽查,要求行政机关每二年对本单位订立的合同组织清理,并对合同实行规范化归档管理。
(六)关于责任追究。为增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合同订立、审查、履行等工作中的责任感,《办法》在明确对未通过合法性审查擅自对外订立合同、擅自放弃行政主体享有的合法权益、未按有关规定保守秘密等违反合同管理规定的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