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通知》的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州关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总体部署,推动煤炭行业“上大压小、增优减劣”和产业结构调整。
二、法律政策依据
国家发改委下发的《关于做好2020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20〕90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和昌吉州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印发<昌吉州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实施方案>的通知》(昌州政发〔2020〕32号)。
三、行动目标
2020年9月30日前,关闭退出产能30万吨/年以下煤矿1处,产能9万吨/年,淘汰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全面完成区州煤炭去产能及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进一步优化我县煤炭产业结构,促进煤炭行业高质量发展。
四、主要内容
按照区、州政策引导淘汰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涉及我县吉木萨尔县大有煤矿1处煤矿,已实施机械化改造,但未按期完工,不再允许实施机械化改造。为保障企业权益,暂保留煤矿采矿权,原有小煤矿由县人民政府负责按照国家关闭煤矿的标准和要求,于2020年9月30日前淘汰退出。
政策解读主体:吉木萨尔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一责任人:刘晓荣(党组副书记、主任)
日常解读人:刘霞(党政政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联系电话:0994-6859976
工作地点:吉木萨尔县文化西路1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