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庭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吉木萨尔县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吉木萨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3日
吉木萨尔县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总体部署,推动煤炭行业“上大压小、增优减劣”和产业结构调整,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函〔2020〕23号)文件和《昌吉州30万吨/年煤矿项目分类处置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坚持新发展理念,深入推进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淘汰煤炭落后产能,按照“严格执法限期关闭一批,政策引导主动退出一批,具备条件升级改造一批;严格监管监察确需保留一批”的原则,对全县现有30万吨/年以下煤矿(不含30万吨/年,下同)进行分类处置,稳妥有序退出低效无效产能,调整优化煤炭产业结构,推动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推动。通过政府政策引导,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适应煤炭供需格局变化,推动我县加快调整煤炭产业结构,形成稳定的落后产能退出政策预期,对于2020年前按期关闭退出符合去产能认定标准的煤矿,按规定使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中央专项奖补资金。
坚持整体推进、重点突破。积极稳妥开展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统筹考虑我县实施机械化改造煤矿实施现状, 分类处置,严格执法限期关闭一批灾害严重、长期停产停建的煤矿,政策引导退出一批资源条件差、竞争力弱的煤矿,升级改造一批已实现综合机械化开采、安全有保障的煤矿。
坚持上下联动、各负其责。有关部门加强工作指导和协调,企业承担煤矿关闭退出、升级改造等工作主体责任。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开采范围与依法划定、需特别保护的相关环境敏感区重叠的30万吨/年以下煤矿应退尽退;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要求,做好煤矿关闭退出后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工作。
(二)工作目标
2020年9月30日前,关闭退出产能30万吨/年以下煤矿1处,产能9万吨/年,淘汰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全面完成区州煤炭去产能及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进一步优化我县煤炭产业结构,促进煤炭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分类处置方案
按照区、州政策引导淘汰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涉及我县吉木萨尔县大有煤矿1处煤矿,已实施机械化改造,但未按期完工,不再允许实施机械化改造。为保障企业权益,暂保留煤矿采矿权,原有小煤矿由县人民政府负责按照国家关闭煤矿的标准和要求,于2020年9月30日前淘汰退出。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现场核查,一矿一策,制定实施方案,并于7月底前将实施方案报至县分类处置30万吨/年以下煤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原小煤矿不可利用的井筒、地面建(构)筑设施按煤矿关闭退出标准填埋、拆除到位。
二是加大煤炭资源整合力度,加快煤矿所处矿区总体规划、规划环评的编报和审批工作。符合矿区总体规划、规划环评以及国家、自治区煤炭产业政策的煤矿项目统筹纳入煤炭工业发展规划。
三是应建立监管和巡查机制,发改委加强对吉木萨尔县大有煤矿的现场监管,严防关闭退出煤矿死灰复燃、违规建设生产。
三、组织机构
为确保我县现有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顺利实施,成立吉木萨尔县分类处置30万吨/年以下煤矿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徐雪峰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方俊申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袁 飞 副县长、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
成 员:刘晓波 县发改委党组书记
文 义 县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
白 栋 县财政局局长
杨 森 县生态环境局局长
邓维琦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
季 强 县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
韩 飞 县政法委常务副书记
刘海青 县人社局局长
杨伶俐 县总工会主席
赵春红 县信访投诉受理服务中心主任
张 远 县供电公司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发改委,办公室主任由魏强担任。负责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各项工作的统筹协调、汇总和上报等工作。
发改委: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煤矿关闭退出工作,及时与上级化解煤炭过剩产能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接落实相关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指导按照规定、标准做好煤矿生产设备和设施拆除、井筒封闭填实、井口场地平整等工作。做好退出煤矿巡查工作,防止“死灰复燃”。
自然资源局:制定依法依规做好退出煤矿的土地、剩余资源处置方案;按时推进退出煤矿做好资源整合企业相关材料上报工作。做好煤矿剩余资源量的调查,依法依规做好分类处置煤矿的土地处置等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好退出煤矿工商营业执照注销和变更等工作,按照规定,及时公告。
应急管理局:负责实施关闭煤矿过程中对矿井灾害的预防性安全检查及对可能产生的灾害事件进行应急救援。
信访投诉受理服务中心:做好淘汰退出煤矿上访企业业主和职工的政策宣传工作,积极化解矛盾,以防出现群体上访事件发生。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预估和防范因职工分流安置可能引发的问题和风险,核实职工就业安置情况及所需资金,及时掌握职工思想动态,督促指导做好就业安置工作。
财政局:要加强与上级财政部门的沟通对接,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细则》及时下达并拨付奖补资金或拨付关闭费用。做好退出煤矿债务、债权处置工作,引导退出煤矿做好资本处置工作。
生态环境局:负责分类处置煤矿过程中废水、废气、固废的环境问题整治。
公安局:做好煤矿退出期间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工作,依法做好已发放炸药、雷管收缴工作,依法停止对已退出煤矿火工品供应。
总工会:广泛深入宣传淘汰煤炭落后产能的重大意义和经验做法,加强政策解读,发挥好职工维权引导作用。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部门协调配合。吉木萨尔县分类处置30万吨/年以下煤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加强对各部门分类处置工作的指导服务,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指导。各部门在每季度末上报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进展情况至县分类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严格新建、改扩建煤矿准入。严格执行《自治区严禁“三高”项目进新疆 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及矿区总体规划和规划环评审查意见等要求,严把煤矿建设项目准入关,推动规划煤矿项目加快项目核准、环保、采矿证等前期手续的办理,依法依规加快建设,尽快建成投产,具备条件升级改造煤矿加快办理竣工验收、采矿、环保等手续,形成合法合规产能,保障区域煤炭供需平衡。
(三)严格煤矿淘汰退出标准。淘汰退出标准要严格按照《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验收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在2020年9月30日前关闭到位。相关部门应监督煤矿企业在煤矿关闭退出前履行好矿山生态修复义务,做好采煤沉陷区治理等工作,造成遗留矿山环境问题的,由地方政府负责治理。关闭退出煤矿地面建(构)筑、设施确需留用的,应在一矿一策实施方案中明确,并按程序报备。
(四)加强财政资金支持。2020年9月30日前关闭退出的30万吨/年以下煤矿,符合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支持条件的,纳入2020年自治区煤炭去产能目标任务,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建〔2019〕434号)规定使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中央专项奖补资金。
(五)严格煤矿证照管理。对纳入关闭退出范围的30万吨/年以下煤矿(保留矿权的除外),相关部门不再办理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延期。保留矿权的煤矿如开采范围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区域重叠的不予延续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部分与保护区重叠的,扣除重叠区后予以变更、延续。对存在一企多矿或债权债务纠纷的煤矿企业,暂时保留其营业执照或按有关规定履行经营范围变更手续。
(六)依法依规关闭退出煤矿。各部门根据本方案组织实施,按程序报县煤矿分类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做好淘汰退出煤矿停止供电,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用品,2020年产能30万吨/年以下煤矿一律停产、停建,严禁设置“过渡期”,防止以回撤设备名义违法生产,并按期拆除矿井地面生产设备和供电、通信线路、地面建(构)筑物等设施,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和职工安置等工作,同时要严格履行煤矿关闭退出前公示、验收后公告等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