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庭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吉木萨尔县2026年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已经十八届县人民政府第五十四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吉木萨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5月25日
吉木萨尔县2026年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
为公共利益之需,确保城市建设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广大被征收户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吉木萨尔县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附着物。(涉及被征收人以入户调查实际测绘户数为准)
(一)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道路及重点项目建设(南至规划区南边,东至吉彩路239线,西至部队,北至规划区北边)。具体范围以自然资源部门勘测定界图及征收决定公告附图为准。
(二)二工镇、泉子街镇、北庭镇、三台镇、大有镇、老台乡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参照本方案执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征地程序执行。
二、房屋征收部门及征收实施单位
县人民政府为房屋征收补偿的主体,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体组织实施,统一补偿安置。
三、房屋征收时间
本方案适用于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实施的征收项目。具体项目的签约期限由该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确定。
四、房屋征收补偿方式、标准(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
(一)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同区域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其中征收住宅的,不得低于同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的市场平均价格。被征收房屋价值由评估机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评估确定。
房屋价值包括被征收房屋、附属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房屋压占面积以外的合法土地,按土地级别予以评估)。用地基准地价按县人民政府最新公布的城区基准地价和各乡镇平均价格执行。
(二)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住房以外的地上附着物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住房压占面积以外的土地参照土地基准价,按土地市场价格评估确定补偿金额。
因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条件,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重新调整宅基地或者集体建设用地,县人民政府能够妥善解决被征收人生产、生活的,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后,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执行。
五、房屋征收对象的认定
(一)被征收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产权人(包括: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第一十条规定的情况)。征收的对象是房屋,且该房屋是在房屋征收决定发布前依法建造并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的房屋。
(二)住宅房屋是指层高达到标准,结构稳定,门、窗、水、电、暖齐全,符合居住条件,实际生活和居住的现状房屋。
(三)县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自然资源、住建、市监(原工商)、税务等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的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违法建筑的认定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复核的权利。对认定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六、房屋征收补偿原则
(一)县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确保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信息公开的原则。
(二)在征收范围内依法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依法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遵循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一体处分的原则,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无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被征收户提供建房年代居住(经营)历史、纳税记录等材料,社区(村)证明及自然资源局前期批准材料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结束后确认土地面积及用途。
(三)宅基地面积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九条相关标准规定:
1.人均耕地0.04公顷以下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2.人均耕地0.04公顷以上0.07公顷以下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3.人均耕地0.07公顷以上0.1公顷以下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400平方米;
4.人均耕地0.1公顷以上0.14公顷以下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5.人均耕地0.14公顷以上0.34公顷以下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600平方米;
6.人均耕地0.34公顷以上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800平方米。按对应分级标准核定,人均耕地以县为单位,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在前款规定的标准内,具体规定各乡(镇)、村的农村村民宅基地标准。核定后的合法宅基地面积内,按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超出合法核定面积的部分,由自然资源部门依法认定土地性质及取得方式后,再按自治区公布的对应地类征收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违法占地的,不予补偿。
(四)房屋权属证载明用途为住宅的房屋,未办理手续改作经营性用房,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估价时点,正在营业,对用于经营的部分,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执行。
(五)被征收房屋属经营性用房,符合相关规划土地手续,按照同区位经营性用房的市场价给予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给予补偿。
(六)被征收人在房屋权属调查登记阶段,有义务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和相关证件,否则造成的后果由被征收人承担。
(七)被征收人足额领取货币补偿款或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由房屋征收部门收回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八)根据《新疆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旧城区或棚户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补偿协议签约期限内达到百分之九十签约率的,补偿协议生效,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补偿协议支付补偿安置费用,组织搬迁;未达到百分之九十签约率的,补偿协议无效,房屋征收决定终止执行。
七、搬迁补偿标准
搬迁费经评估机构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国有土地上评估办法》评估后确定。
八、其它事项
(一)征收未出售的单位公有住房的补偿,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
(二)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或者与登记不符的,以及擅自转让单位公房或者在单位用地范围内未经规划部门批准自建房屋的,由吉木萨尔县人民政府组织城乡规划、自然资源、建设、房产、税务、工商等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被征收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认定部门申请复核。经认定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权利的,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按照房屋实际状况进行评估,确定房屋补偿价值。
(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投票仍无法确定的,通过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复核结果10日内向自治区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四)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五)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被征收人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在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前自行解决;逾期未解决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补偿款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并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房屋征收部门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六)被征收后的房屋由县房屋征收部门统一委托具备资质、等级、建筑施工企业进行拆除并对拆除后腾空的空地按照环保要求处理(暂时用防尘网覆盖)。
(七)被征收人的房屋外借、外租、非法买卖的,在本次搬迁前,需自行补办相关证件或解除外借、外租相关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八)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决定等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书面催告被征收人履行搬迁义务,并确保补偿款已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且产权调换房屋已落实,严格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