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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县政办〔2024〕20号关于印发《吉木萨尔县新增违法建设违法用地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6-21 18:50:27 来源:吉木萨尔县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0 文章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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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JMSER000/2024-000100 信息分类 政办文
发布机构 吉木萨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4-06-14
文号 吉县政办〔2024〕20号 是否有效
名称 吉县政办〔2024〕20号关于印发《吉木萨尔县新增违法建设违法用地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JMSER000/2024-000100
信息分类 政办文
发布机构 吉木萨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4-06-14
文号 吉县政办〔2024〕20号
是否有效
名称 吉县政办〔2024〕20号关于印发《吉木萨尔县新增违法建设违法用地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庭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吉木萨尔县新增违法建设违法用地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十八届县人民政府第二十九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吉木萨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14日



吉木萨尔县新增违法建设违法用地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范围内土地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有效制止和查处违法违章建筑和私搭乱建行为,遏制违法建设蔓延势头,推进我县“两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实施,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压实违法用地、违法建筑(以下简称“两违”)专项整治工作的主体责任,切实履行“两违”整治职责,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域范围内所有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的查处及管理责任追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木萨尔县行政区域内各级党政机关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两违”是指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行为,新增“两违”是指本办法发布之日后产生的违法建筑,本办法所称建成区范围是指吉彩路以西、准噶尔路以南、西域路以东、G335以北范围内。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五条 “两违”整治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牵头负责,县农业农村、公安、消防、水利、林草及各乡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开展“两违”整治工作。

第六条 对“两违”问题应及时依法依规有效处置,乡镇是发现并制止“两违”的第一责任人,乡镇在发现“两违”第一时间制止,第一时间安排部署,按照在建违法建筑拆除程序,快速拆除。

第七条  各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北庭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对北庭工业园区、北三台循环工业园区所有建筑物(包括企业办公用房、厂房、公共建筑、临时建筑)的摸排及违章建筑的清查和自行拆除工作,对拒不配合整治工作,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的,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移交,依法查处。

县纪委监委:负责对违法违章建筑清查整治工作相关措施及责任单位责任落实情况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

县委宣传部:负责违法违章建筑清查整治工作的宣传发动工作,制定宣传方案并指导实施,及时宣传报道整治工作动态。

公安局:负责违章建筑清查整治工作中引发的治安、刑事案件的侦办、查处和突发治安事件的处置;重点做好集中强制拆除工作的安全保障,及时制止和惩处妨碍公务或暴力抗法的行为。

司法局:负责对县政府关于违法违章建筑相关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制度文件合法性的审查和审核工作,提供法律支持。负责违法建设强制拆除时当事人财物公证。

财政局:负责违法建设整治工作经费的保障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区内街道两侧公共区域、城乡结合部擅自新建、搭建、改建、扩建、擅自改变房屋建筑使用功能结构的违法违章建筑巡查摸排整治工作。

自然资源局:负责对乡镇、部门移交的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相关案件的查处工作和城区范围内擅自改变外立面及搭建增设室外楼梯等构筑物的摸排整治工作。

农业农村局:负责各乡镇农村村民违法违规占用土地修建住宅的清查整治以及立案查处工作。

林草执法大队:负责对擅自占用林地、草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前期调查工作(排查整治以及立案查处工作由食药环大队处理)。

应急管理局消防大队:负责违规压占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损坏或遮挡消防设施行为、已取得消防许可但改变使用用途用作生产经营或公共事业的房屋建筑的清查整治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住建局摸排出办理了注册登记手续的违法违规建筑市场主体进行整治和依法查处取缔利用违法违章建筑进行经营的行为。对从事和支持违法建设经营活动的,不得办理相关许可证照。

信访投诉受理服务中心负责受理群众通过信访渠道反映的清查整治工作中的相关问题,指导协调有关单位处理清查整治工作的信访事项。

供电公司、吉源水务公司不得对违法建设工地和利用违法违章建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相应服务。

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负责对违法建设整治工作的办公场所、车辆等提供保障。

各乡镇:制定实施方案和治理措施,成立乡镇违法违章建筑清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层层分解落实工作责任,组织实施深化清查整治工作;各乡镇是制止和查处的直接责任单位,要牢固树立“守土有责”意识,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形成党政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驻村领导具体抓,班子成员共同抓的工作格局;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拆除违法违章建筑物,清退违法占地;要组建制止和查处整治工作巡查管控队伍,负责巡查和制止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做到及时发现、迅速制止,坚决把违法建设行为遏制在萌芽状态。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八条 乡镇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对发现的“两违”建筑1个工作日内及时向乡镇主要领导汇报,并及时对“两违”建筑进行依法处置。

第九条 乡镇主管领导对发现的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未能及时落实处置要求的,根据“两违”建筑面积、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情节轻重,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

第十条 职能部门相关责任人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报告、移交的“两违”违法线索,3个工作日内未能及时按照辖区以及职责所在,及时进行线索转办,并督促处理的,15日内未能按照自己职责进行立案查处的,对相关责任人,根据“两违”建筑面积、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情节轻重,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

第十一条 职能部门分管领导,接到线索5日内未能按照相应职责对发现、报告、线索移交的“两违”建筑进行及时安排部署的,未能督促办理的,根据“两违”建筑面积、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情节轻重,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

第十二条 职能部门主管领导,接到线索7日内未能按照相应职责对发现、报告、线索移交的“两违”建筑进行及时安排部署的,未能督促办理的,根据“两违”建筑面积、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情节轻重,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

第十三条 对公职人员参与或进行“两违”建设的,阻挠“两违”处置的,根据“两违”建筑面积、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移交纪委监委处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社会各界、公民有权对新增“两违”建筑、监管和查处不力情况进行举报,对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进行检举。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解释权归县自然资源局所有。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