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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县政办〔2023〕6号关于印发《吉木萨尔县推进包容审慎监管防止行政执法“一刀切”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3-14 10:00:59 来源:吉木萨尔县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0 文章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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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JMSER000/2023-000129 信息分类 -
发布机构 吉木萨尔县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3-03-14
文号 吉县政办〔2023〕6号 是否有效
名称 吉县政办〔2023〕6号关于印发《吉木萨尔县推进包容审慎监管防止行政执法“一刀切”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JMSER000/2023-000129
信息分类 -
发布机构 吉木萨尔县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3-03-14
文号 吉县政办〔2023〕6号
是否有效
名称 吉县政办〔2023〕6号关于印发《吉木萨尔县推进包容审慎监管防止行政执法“一刀切”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庭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吉木萨尔县推进包容审慎监管防止行政执法“一刀切”实施方案》已经吉木萨尔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吉木萨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14日

吉木萨尔县推进包容审慎监管防止行政执法“一刀切”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创新包容审慎监管方式,持续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自治州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实施方案》和《昌吉州推进包容审慎监管 防止行政执法“一刀切”的指导意见》部署要求,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新疆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全面推进法治吉木萨尔建设,以包容审慎监管为抓手,着力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提升执法服务水平,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推动县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执法为民。把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宗旨意识贯彻在行政执法的理念、思路、举措之中,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努力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

2.依法行政。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依照《民法典》《行政强制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实施行政执法。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防止违法执法、越权执法、简单粗暴、畸轻畸重。

3.创新方式。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推行“综合查一次”,探索使用信息化监管手段开展“非现场”执法,努力做到监管效能最大化、监管成本最优化、对市场主体干扰最小化。

4.宽严相济。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贯彻《行政处罚法》关于“首违不罚”的规定,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不断加大食品药品、公共卫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守牢安全底线、法律底线和系统性风险底线。

5.廉洁公正。严守廉洁自律底线,充分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坚决禁止运动式执法、逐利式执法、“一刀切”式执法,杜绝执法不公,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法行为中都能看到风清气正、从每一项执法决定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主要任务

(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1.依法规范监管行为。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严格规范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为,既要防止随意检查、执法扰民扰企,又要杜绝执法不作为、慢作为,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单位)

2.加强行政相对人权利保护。把《民法典》作为行政执法重要标尺,不得违法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增加其法定义务的决定,不得侵犯人民群众的合法民事权益。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告知制度,依法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提出听证申请等权利。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要求,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权益。(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单位)

3.强化部门监管职责。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按照权责事项清单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落实日常监管职责。加大食品药品、公共卫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教育培训、医疗保险等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强化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责令整改决定的,应当及时复查整改情况,防止“一罚了之”。(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单位)

4.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流程图和服务指南动态化管理,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群众监督。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有效实施,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文字记录使用率达100%,进一步提升执法记录仪等音像记录使用率。进一步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作用,确保行政执法决定合法合规合理。作出清理整顿、专项整治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双重合法性审核。在行政补偿、行政赔偿、行政调解等工作中,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意见,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应当依照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执行。制定行政执法领域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执行。(牵头部门:政府办、司法局;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单位)

(二)完善包容审慎监管方式

5.继续推行行政执法“三张清单”。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法定职权,制定公布本部门从轻、减轻、免予外罚“三张清单”。“三张清单”实行动态化、台账化管理。法律法规出台、修订、废止的,要适时调整公布“三张清单”,适用“三张清单”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依法履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上级行政执法主体已制定的“三张清单”,下级行政执法单位可以直接适用。“三张清单”可单独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对外公布,也可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中明确并公布。利用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或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实施的如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以及潜在风险较大、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纠错成本较高的违法行为不得纳入减轻、免予处罚清单。逐步探索制定依法免予行政强制清单。(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单位)

6.探索推行涉企“综合查一次”清单制度。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持续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的基础上,牵头会同城市管理、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农村等涉企检查任务较重的部门制定《涉企检查事项清单》,选取本县域内信用等级高的企业、涉及多部门检查的企业或者新产业新业态中的重点企业,纳入《涉企检查事项清单》。每年3月底前制定年度联合检查计划,制定个性化联合检查清单、细化检查流程,明确检查事项、依据、范围、方式、时间及相关联合检查部门。对联合检查中有关检验、检疫、检测、技术鉴定结果,所有联合检查部门应当直接采用,不得重复进行检验、检疫、检测、技术鉴定。对已接受联合检查的企业,除有投诉举报、上级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等案件线索或者重点领域治理部署等情形外,相关部门在本年度内原则上不再单独进行同类检查。联合检查事项涉及乡镇综合行政执法职能的,相关部门应当联合乡镇实施。(牵头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各乡镇、各行政执法单位)

7.推行信用监管机制。建立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依据经营主体信用评价等级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合理确定、动态调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和频次。对诚信守法监管对象,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灵活采取自查自纠等承诺式检查方式;对失信违法的监管对象,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对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政策导向、有发展前景的新业态新模式企业,可给予合理的行政执法“观察期”,“观察期”内优先采取教育提醒、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行政执法“观察期”情况,记入本企业诚信档案。各监管部门于每年1月底前,依据经营主体上年度信用评价情况制定分级分类监管清单,确定本年度检查频次。同时,可按照县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要求,适时公布企业“红黑榜”,强化社会共治。(牵头部门:发改委、市场监督管理局、政资局;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单位)

8.尝试推行“非现场”监管。积极探索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主的非现场监管方式。逐步探索运用信息化手段实施行政执法,按要求做好“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积极推进智慧执法、APP掌上执法。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积极应用非现场执法系统开展行政执法。非现场执法难以有效监管的,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执法,严禁行政不作为。(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单位)

9.纵深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统筹协调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建立健全配套措施,组织编制并公开本辖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建立健全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与业务主管部门、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信息互通互联共享、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牵头部门:县党委编委办、各乡镇;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单位)

(三)防止“一刀切”式执法

10.精准化适用自由裁量权。要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范围、种类、幅度等并对外公布,确保高频事项裁量基准细化率100%。对违法行为的处置,要综合分析违法具体原因及历史、现实因素,准确适用《行政处罚法》关于从轻、减轻、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以及《行政强制法》关于依法审慎实施行政强制的规定,确保采取的行政执法措施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单位)

11.稳妥化开展现场执法。对执法活动实行全过程留痕管理,充分发挥现场公证业务在行政执法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实施土地或者房屋征收征用、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提前做好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防范执法风险;对已经引发执法风险的,应当暂停相关行政执法活动,妥善处置风险。(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单位)

12.规范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和使用。行政机关设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要确保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严禁违法要求当事人承担或者分摊设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费用。除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破坏或者恶意干扰电子技术监控设备、伪造或者纂改数据等过错的,不得因设备不正常运行给予其行政处罚。要定期对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取证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数据分析;对同一区域内的高频违法行为,要综合分析研判原因,推动源头治理,需要改进行政管理行为的,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杜绝以罚代管。要严格限制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信息的使用范围,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牵头部门:公安局、政法委;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单位)

13.审慎实施执行措施。在行政处罚执行过程中,对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经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鼓励行政执法部门探索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切实缓解执行矛盾。依法实施强制拆除的,要预留合理时间,容许当事人处理其合法财物。(责任单位:财政局、各行政执法单位)

14.完善执法评估纠错机制。对在特定时间、场合频发且未能有效治理的违法案件或者受到舆论普遍关注的执法现象,有关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及时评估执法措施的合理性、必要性和公平性,改进和调整执法措施,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已经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确有错误或者不当而需要纠正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充分听取陈述、申辩,依法作出撤销、补正、变更、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等决定,做到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单位)

(四)强化行政执法监督

15.完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和队伍建设,确保力量配置、工作条件、能力水平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创新监管方式,强化全方位、全流程监督,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加大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力度,进一步压实司法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对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责任。充分利用“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听取群众反映的行政执法突出问题,及时、准确回应诉求。(牵头部门:司法局;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单位)

16.规范罚没财物管理。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严禁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罚没收入不得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严格施行“罚缴分离”制度,依法处置罚没物品。要综合评估行政处罚对维护经济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提高政府管理效能的作用。(牵头部门:财政局;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单位)

17.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要完善执法人员资格管理、执法行为动态监测、行政处罚案卷评查、重大问题调查督办、责任追究等制度机制,深入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大力整治行政执法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不严格不规范不文明不透明、“一刀切”及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等突出问题,依法追究行政执法主体责任,把法治督察、绩效考核、平安建设考核作为提升行政执法水平的有力抓手,强化监督检查结果运用。(牵头部门:司法局、纪委监委;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单位)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各部门要把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作为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压实责任、狠抓落实,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要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队伍教育培训,着力增强行政执法人员政治意识、法治素养、服务观念和工作能力。

(二)强化责任担当。各乡镇、各部门要在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完善适合本辖区、本行业领域的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坚决杜绝运动式、“一刀切”式执法,严禁放任不管或者简单封杀,不断提升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三)提供便捷高效公共法律服务。积极运用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和“12348”热线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引导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坚决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对社会舆论关注度高的执法问题要主动发声、解疑释惑,利用典型案例做好以案释法工作,要加强突发事件应对的法治宣传教育和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