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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县政办〔2022〕5号关于印发《吉木萨尔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1-29 18:55:27 来源:吉木萨尔县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0 文章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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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JMSER000/2022-000064 信息分类 -
发布机构 吉木萨尔县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2-01-29
文号 吉县政办〔2022〕5号 是否有效
名称 吉县政办〔2022〕5号关于印发《吉木萨尔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JMSER000/2022-000064
信息分类 -
发布机构 吉木萨尔县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2-01-29
文号 吉县政办〔2022〕5号
是否有效
名称 吉县政办〔2022〕5号关于印发《吉木萨尔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北庭工业园区管委会、准东社会事务管理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吉木萨尔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二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吉木萨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29日

吉木萨尔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科学有效应对辐射事故,建立健全我县辐射事故应急机制,提高应对辐射事故应急能力,及时有效处置辐射事故,控制和减轻事故后果,保障从业人员、公众和辐射环境安全,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辐射污染防治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昌吉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昌吉回族自治州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吉木萨尔县境内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本预案辐射事故主要指下列设施或活动的放射源的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异常照射,或者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事件。

主要包括(1)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应用;

(2)放射性物品运输;

(3)放射源(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存贮和处置;

(4)铀(钍)矿开发利用。

国内外航天器在辖区内坠落造成的环境放射性污染事件,以及可能对我辖区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境外核与辐射事故、事件商务应对工作。

1.4 基本原则

1.4.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制定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处置人员和周围群众的人身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降低和控制辐射事故危害后果。以核安全文化为引领,加强辐射源安全监管,切实做好风险防范和预防,把事故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

1.4.2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

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配合自治州处理辖区内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各部门之间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负其责。

1.4.3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明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的部门及单位的职责和权限,形成统一指挥、快速联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1.4.4 专兼结合,科学处置

建立健全县辐射事故风险防范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专业技术体系。当辐射事故发生时,能及时发现和上报信息,科学决策,快速应对,合理处置,并做好信息公开和善后处理工作。

2 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重大辐射事故(Ⅱ级)、较大辐射事故(Ⅲ级)和一般辐射事故(Ⅳ级)四个等级。

2.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4)对我县辖区内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航天器坠落事件。

2.2 重大辐射事故(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含3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及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2.3 较大辐射事故(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2.4 一般辐射事故(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局部辐射污染后果;

(4)铀(钍)矿开发利用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5)测井用放射源落井,打捞不成功进行封井处理。

3 组织体系与职责

3.1 吉木萨尔县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

县人民政府成立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对辐射事故应急的统一指挥,统一组织配合昌吉州辖区内发生的辐射事故的应急工作。做好自治区 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自治州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和跨县市较大(Ⅲ级)应急处置的现场配合。

3.1.1 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

指 挥 长: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生态环境局局长。

成员单位:县政府办、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宣传部、网信办、公安局、卫健委、商务工信局、财政局、民政局、气象局、武装部、消防大队、交通运输局等部门。

成立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做好日常应急工作准备;负责辖区内一般、较大辐射事故的组织、指挥及应急处置和信息对外发布;负责落实、执行县人民政府的指示、指令;负责一般、较大辐射事故的原因调查。

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指挥部办公室和县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

3.1.2 指挥部办公室

吉木萨尔县指挥部办公室平常设在县生态环境局,负责指挥部日常事务。

当发生一般、较大辐射事故时,负责组织协调、指导事故处置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

当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辐射事故时,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办,负责履行综合协调和信息汇总、指导处置等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办公室主任由政府办主任兼任。

3.1.3 县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

县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应急救援和善后工作,一般设舆情信息组、综合协调组、现场监测组、现场处置组、安全保卫组、医疗卫生组、专家咨询组等。

吉木萨尔县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组织体系图

3.2 职责分工

3.2.1 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

(1)负责统一领导和协调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及组织协调;负责全力配合自治州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对我县辖区内发生的较大、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落实或传达国家和自治区、州、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指示、指令;按照县人民政府的授权做出处理事故的重大决策,并配合指导救援处置工作。

(3)根据辐射事故严重程度和应急需要,报经县人民政府或县应急管理办公室同意后,上报自治区、自治州请求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4)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各负其责,做好相应的应急、协调、保障工作;

(5)批准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的启动和终止;

(6)审核辐射事故的重要信息;做好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维稳工作;

(7)在事故事发地指导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具体执行县人民政府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指令和指挥现场应急工作。

3.2.2 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配合上级部门开展特别一般辐射事故、跨地(县、市)较大辐射事故现场及周围环境的辐射应急监测工作;负责协助事故调查和定级定性工作;负责协助对辐射事故进行分析、评价预测,向县辐射事故指挥部提出应急响应措施建议和应急状态终止建议;负责制定、修订本预案并按照程序报批;协助公安部门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落实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保持应急响应能力常备不懈;组织辐射事故应急培训、演练;配合开展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公众宣传、信息公开和舆论引导工作;负责做好应急专家咨询及组织专家组成员开展应急救援咨询服务工作。

(2)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做好辐射事故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依据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授权,向社会发布应急处置工作各阶段信息;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 加强互联网信息监测和管理,正确引导舆论。

(3)应急管理局:负责与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相关联的辐射事故救援的指挥调度,提供应急处置力量支援;负责应急事故救援物资的调拨;负责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网信办:负责对网上相关负面信息的监测、管控和处置,开展网上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

(5)公安局:负责事故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等任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负责丢失、被盗(或人为破坏)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行动和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6)卫健委:负责辐射事故现场人员的卫生应急处置;接收受辐射伤害人员的医疗救治;负责疑似受到辐射伤害人员的健康影响评估;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相关的公众宣传;参与辐射事故其他相关应急处置行动。

(7)财政局:负责辐射事故的日常应急准备、应急演练、应急物资储备、应急响应和应急队伍建设及人员培训等的经费保障工作。

(8)商务工信局:负责组织、协调电信运营机构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处置通信保障。

(9)民政局:负责灾难事故救灾物资的调拨、分配、管理工作;根据灾情指导各殡葬服务机构做好因灾死亡人员的殡葬善后工作。

(10)气象局:负责辐射事故发生地气象条件与动态变化的实时监测,提供气象要素变化预测意见。

(11)武警吉木萨尔县支队:参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行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事发现场的安全管控工作和社会治安保障。

(12)消防大队:负责因辐射事故造成的火灾控制、扑救,救援被困人员等工作,在必要时启动消防应急预案。

(13)交通运输局:负责道路运输单位及运输工具、承运人员的监管,提供应急处置道路运输支持。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服从县辐射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根据应急处置行动需要,开展相应工作。

3.2.3 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传达县辐射应急指挥部决定的事项并检查落实情况;

(2)建立和完善辐射事故应急预警机制,及时收集、分析辐射事故相关信息和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等;

(3)向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对可能演变为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的,及时向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

(4)指导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工作,组织辐射事故应急培训、演练;

(5)负责与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络和信息交换工作;

(6)负责撰写应急响应总结报告。

3.2.4 事故责任单位职责

(1)贯彻执行辐射事故应急相关法律法规,落实核与辐射安全全面责任和应急响应主体责任;

(2)制定、修订并落实本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3)发生辐射事故时,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方案,采取应对措施,减轻事故后果,做好事故处理、应急监测和污染处置等工作,并立即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

(4)配合和协助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5)接受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应急响应和事故处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3.2.5 县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职责

3.2.5.1 舆情信息组人员组成及职责

舆情信息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网信办、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卫健委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1)负责收集分析舆情,及时报送重要信息,向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舆情应对建议;

(2)组织指导报刊、电台、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及时宣传报道;

(3)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公众宣传和专家解读,负责接待媒体采访和公众咨询。

3.2.5.2 综合协调组人员组成及职责

协调组由县生态环境局牵头,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卫健委、财政局、民政局、气象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工信局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1)负责组织协调各应急处置工作小组有效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2)负责提供辐射事故地点及相关单位的基础资料,及时报告现场应急处置信息;

(3)负责各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的现场指挥调度和后勤保障;

(4)对应急处置行动的终止提出建议。

3.2.5.3 现场监测组人员组成及职责

监测组由县生态环境局牵头,卫健委、气象局等相关单位人员组成。

(1)开展辐射环境应急监测;

(2)提出外部监测力量支援建议;

(3)制定辐射事故应急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

(4)对应急处置行动提供必要支援;

(5)协助开展事故后期跟踪监测和去污后环境监测;

3.2.5.4 现场处置组人员组成及职责

处置组由县生态环境局牵头,相关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专家组人员组成。

(1)负责对事故进行研判;

(2)负责事故处置方案的制定;

(3)负责对事故现场开展放射性污染处置;

(4)提出外部处置力量支援建议;

(5)必要时,对易失控的放射源实施收贮。

3.2.5.5 安全保卫组人员组成及职责

安全保卫组由公安局牵头,武警吉木萨尔县支队、消防大队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1)负责事故事发地执行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任务;

(2)组织协调上级公安机关进行支援。

3.2.5.6 医疗卫生组人员组成及职责

医疗卫生组由卫健委牵头,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1)负责事故现场卫生应急处置和救治工作;

(2)负责受辐射伤害人员的医疗救治和剂量评价工作;

(3)负责疑似受到辐射伤害人员的健康影响评估工作;

(4)组织协调卫生健康部门进行支援。

3.2.5.7 应急专家咨询组

应急专家咨询组以县应急管理办公室专家库为基础,结合自治区、州、县、有关企业等各方面专家力量,为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响应行动、防护措施、应急响应终止、善后工作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负责重要信息研判,参与辐射事故等级评定,预测事故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对辐射事故应急救援行动进行技术指导。

4 监控与预防

4.1 信息监控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指挥部办公室对辖区内的核与辐射活动进行动态信息监控;收集、报告和处理放射源的使用、运输、存储情况、放射装置的运行状况信息,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等)对辐射工作单位安全运行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发生在辖区外有可能对我县造成辐射影响的信息。

4.2 预防工作

4.2.1网络体系

全县建立统一的辐射事故预警和报告网络体系,包括辐射事故报告网络和统一举报电话(12369)。

4.2.2 事故责任单位

负责本单位辐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方案,落实各项应急准备工作,预防辐射事故发生,发现事故苗头及时处置。

4.2.3 各相关部门

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辐射源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辐射源实施有效监控,预防辐射事故的发生。 /p>

5 信息报送与处理

5.1 信息来源

(1)核技术利用单位及上级单位报告;

(2)生态环境、公安、卫健等部门发现;

(3)其他。

5.2 信息分类

(1)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3)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4)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出年计量限值的照射;

(5)放射性物质泄露造成的辐射污染事故;

(6)可能对我县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县外事故;

(7)航空器在辖区内坠落造成的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8)各种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5.3 信息识别

相关人员根据信息来源和有关情况进行信息识别,初步判断是否属于辐射事故,对辐射事故进行评估:

(1)评估内容:明确辐射事故性质和类别,预测可能的波及范围、发展趋势及其对人体健康或环境影响,确定辐射事故的级别,评估现有应急处置措施是否得当,应急能力是否达到控制辐射事故的需求等;

(2)快速评估步骤:通过对辐射事故发生地进行现场调查,收集资料,并迅速对现有信息资料进行全面分析研究,提出评估意见,为技术行为和行政决策提供依据。

(3)决策咨询:专家组对快速评估结果进行分析,提出对现有应急处置措施的改进意见,并对行动方案提供咨询意见。

有关人员无法判别时,请求上级有关部门支援。

5.4信息报告

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或发现辐射事故后,应立即相互通报情况,并统一由生态环境局报告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上报县人民政府和自治州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

5.4.1报告程序和时限

(1)发生辐射事故的单位应立即向所在地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部门报告,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分别立即上报县人民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同时抄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生态环境部门在确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辐射和一般辐射事故的,应当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县政府总值班室)和州生态环境局,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县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分别在1小时、2小时内向州人民政府电话报告、书面报告。

特殊情况的信息报送按国务院、自治区、自治州有关规定执行。

5.4.2 报告形式与内容

事故信息报告形式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终报三类,以文字材料为准,先期可用电话、微信、图片等方式报告。

(1)初报:以书面形式报告(见附件2),紧急时也可用电话直接报告,随后书面补报。主要内容包括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辐射污染源、污染方式、污染范围,人员受辐射照射等初步情况;

(2)续报:须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见附件3),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事故的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等基本情况;

(3)处理结果终报:以书面报告的形式(见附件4),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事故处理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经验教训,参加应急响应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需开展的善后工作等情况。

5.5 事故通报与信息发布

5.5.1 事故通报

接到上级或其他县市事故通报时。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情况及时通知辖区内相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1)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在启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及时向毗邻或可能波及的县市通报事故情况;

(2)接到上级或其他县市事故通报时,自治州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情况及时通知辖区内相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并县人民政府报告。

5.5.2 信息发布

辐射事故舆情信息组应与州辐射事故舆情信息组统一对外发布辐射事故信息。辐射事故发生后,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6 应急响应

6.1 响应级别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贯彻统一领导、分级配合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事发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应立即开展先期处置,等待上级应急指挥部赶赴现场组织指挥。

Ⅲ、Ⅳ应急响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指挥,县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做好配合工作。

6.2 响应措施

6.2.1 先期处置

县人民政府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在向上一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的同时,采取以下措施:

(1)实行24小时值守,确保指挥通信畅通;

(2)根据事故波及范围、严重程度和事故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3)依据事故级别和实际情况按规定发布预警公告;

(4)转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妥善安置。针对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5)指令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队伍进入应急状态,辐射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6)调集辐射事故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6.2.2 分级响应

发生事故时,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县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并启动本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响应。

6.2.2.1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

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应急响应由州人民政府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县级人民政府密切配合;辐射事故经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确认后,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在向州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的同时立即启动本预案的辐射事故的响应程序,组织、指挥开展先期处置工作,防止辐射污染蔓延,全力控制事态扩大。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待命状态,跟踪事态发展,适时研判,及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支援。

6.2.2.3 较大(Ⅲ级)和一般辐射事故(Ⅳ级)应急响应

较大(Ⅲ级)和一般辐射事故(Ⅳ级)辐射事故经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确认后,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在向州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的同时立即启动本预案的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辐射事故的响应程序,组织、指挥开展先期处置工作,防止辐射污染蔓延,全力控制事态扩大。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在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6.2.2.2 重大(Ⅰ级)、一般辐射事故(Ⅱ级)和夸地州较大(Ⅲ)辐射事故应急响应

重大(Ⅰ级)、一般辐射事故(Ⅱ级)和夸地州较大(Ⅲ)辐射事故根据自治州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安排部署,开展相关工作。

6.3 外部响应

当发生辐射事故时,如有必要,可以向上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寻求外部支援。

外部支援力量作为各应急小组的后续投入力量参与应急工作,主要包括专家队伍、专业技术队伍、特殊装备等。

6.4 应急监测

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协调辐射事故地区的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确定污染范围,提供监测数据,为辐射事故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必要时请求自治区、自治州生态环境部门提供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支援,或组织力量直接参与辐射事故的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县辐射环境监测机构应明确专人负责应急监测工作。

6.5 安全防护

6.5.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6.5.2 公众的安全防护

县人民政府负责公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特点,向县政府提出公众安全防护措施指导意见;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情况,提出污染范围控制建议,确定公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之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必要时,配合自治区、自治州生态环境部门对易失控的放射源实施监控和收贮。

6.5.3 通信联络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应急期间的通信联络,保证通信渠道的畅通。主要包括:指挥部办公室内部的联络;与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联络;与上级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的联络;与事故责任单位的联络等。

6.6 应急终止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即满足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1)辐射污染源的泄露或释放已降至国家规定的限值以内;

(2)辐射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被彻底消除或可控;

(3)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必要。

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和夸地州的较大辐射事故由自治区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较大、一般辐射事故由自治州辐射事故由自治州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6.7 后续行动

6.7.1 后续行动

(1)放射源丢失、被盗事故,从接到报案或者发现之日起半年内,仍未追回放射源或仍未查清下落的,负责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应提交阶段报告或结案报告,报同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根据州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评估,对污染场地清理、处理和处置放射性废物(源)、后续监测、环境恢复治理等提出对策、措施和建议。

(3)对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辐射事故,生态环境局组织进行后期环境辐射监测,并接受自治区、自治州生态环境部门的技术支持和指导。区域污染治理计划及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方案需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查批准,并委托有关部门监督实施。

6.7.2 善后处置

(1)对参与事故应急响应的人员及事故受害人员所受剂量进行评估,对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

(2)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动员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拨救助资金和物资。

6.7.3 总结评估

(1)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辐射事故单位查明事故原因,吸取经验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2)根据自治州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对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总结,配合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事故调查等后续工作。1个月内将总结报告报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

(3)根据实践经验,及时修订本级预案。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辐射事故应急需要,编制项目支出预算报县财政部门审核安排。

7.2 物资装备保障

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配置相应的技术装备、安全防护用品和有关物资,定期保养、检验和清点应急设备和物资,保证应急设备和物资始终处于良好备用状态。

7.3 人力资源保障

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要逐步建立培养一支常备不懈,熟悉核与辐射环境应急知识应急救援队伍,掌握各类突发辐射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措施,不断提高应对突发辐射事件的素质和能力。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放射源和射线装置使用单位的救援力量情况,保证在突发辐射事件发生后,能迅速组织企事业单位救援力量参与辐射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7.4 技术保障

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要建立辐射事故预警系统,组建专家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故发生后相关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建立辐射事故应急数据库,建立健全辐射事故应急队伍。

7.5 宣传、培训与演练

7.5.1 宣传

宣传部要加强辐射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辐射安全基本知识和辐射事故预防常识,增强公众的自我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防范辐射事故的能力。

7.5.2 培训

加强辐射应急处置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辐射事故应急监测、处置等专门人才队伍。应急人员应当熟悉和掌握应急预案基本内容,具有完成应急任务的基本知识、专业技能和响应能力。

7.5.3 演练

按照本预案及实施方案,由计划、有重点的组织进行辐射事故应急演练,通过综合演练和专项演练,逐步提高应急协同能力和防范处置辐射事故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原则上至少每五年组织一次综合演练,专项演练每年不少于一次。

8 附 则

8.1 奖励和责任

对在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自治区和自治州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的,依据、自治区和自治州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预案实施后,生态环境局负责牵头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根据本预案,应报送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局备案,同时上报上一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当辖区内发生辐射事故时,积极配合上级应急指挥部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协调和处置工作。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电话记录表

2.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

3.辐射事故后续报告表

4.辐射事故处理结果报告表

5.指挥部成员单位具体人员名单

6.名词术语解释

附件1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电话记录表

编号:电话记录[20  ]  号  接到报告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事故发生单位

事故名称

事故发生时间

事故地点

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事故概况

示例:X月X日X时X分XX(厂房或车间),因XX(原因),发生XX(数量)XX(类别)放射源/射线装置丢失/被盗/失控,是否有XX人员受照/受伤/死亡及其他损失情况。

已采取措施

(接报任提示企业)立即向当地公安、生态环境、卫健等部门报告相关情况,按照预案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封锁事故现场和单位出入口,初步自主查找丢失放射源,进一步核实情况,划出安全区,封控未知危险区域,防治人员进入。

附件2
              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

事故单位

名  称

(公章)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联系人

许可证号

许可证审批机关

事 故

发生时间

事故发生地点

事 故

类 型

人员受照          人员污染

受照人数                       受污染人数

丢失         被盗       失控

事故源数量

放射性污染

污染面积(m2)

序号

事故源核素名称

出厂

活度(Bq)

出厂日期

放射源编码

事故时活度

(Bq)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状态(固/液态)

序号

射线装置

名称

型 号

生产厂家

设备编号

所在场所

主要参数

事故经过

情况

报告人签字

报告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注:射线装置的“主要参数”是指X射线机的电流(mA)和电压(kV)、加速器线束能量等主要性能参数。

附件3
              辐射事故后续报告表

事故单位

名 称 

地 址

许可证号

许可证审批机关

事故发生时间

事故报告时间

事故发生地点

事故类型

 人员受照        人员污染

受照人数 

受污染人数

丢失     被盗    失控

事故源数量

放射性污染

污染面积(m2)

序号

事故源核素

名称

出厂

活度(Bq)

出厂

日期

放射源编码

事故时活度

(Bq)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状态(固/液态)

序号

射线装置

名称

型号

生产厂家

设备编号

所在场所

主要参数

事 故 级 别

一般辐射事故             较大辐射事故        重大辐射事故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事故经过

和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地

生态环境部门

联系人:

(公章)

电 话:

传 真:

注:射线装置的“主要参数”是指X射线机的电流(mA)和电压(kV)、加速器线束能量等主要性能参数。

附件4
              辐射事故处理结果报告表

事故单位

名 称 

地 址

许可证号

许可证审批机关

事故发生时间

事故报告时间

事故发生地点

事故类型

人员受照        人员污染

受照人数 

受污染人数

丢失       被盗      失控

事故源数量

放射性污染

污染面积(m2)

序号

事故源核素

名称

出厂

活度(Bq)

出厂

日期

放射源编码

事故时活度

(Bq)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状态(固/液态)

序号

射线装置

名称

型 号

生产厂家

设备编号

所在场所

主要参数

事 故 级 别

一般辐射事故      较大辐射事故     重大辐射事故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事故经过

和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地

生态环境部门

联系人:

(公章)

电 话:

传 真:

注:射线装置的“主要参数”是指X射线机的电流(mA)和电压(kV)、加速器线束能量等主要性能参数。


附件5
指挥部成员单位具体人员名单

单位

姓名

职位

电话

县人民政府

李  丽

副县长

135****5555

应急管理局

刘   刚

局   长

151****8596

生态环境局

杨   森

局  长

133****4655

宣传部

朱忠辉

常务副部长

133****8889

网信办

陈彦东

主   任

188****8351

公安局

张兆宇

党委副书记、副局长

180****8819

卫健委

陈   磊

主   任

139****6700

商务工信局

刘晓荣

局   长

189****7986

财政局

苏生虎

局    长

159****8868

气象局

曾雪华

党组书记、局长

138****9213

武警中队

张德帅

指导员

166****0255

消防大队

魏   巍

教导员

177****5999

交通运输局

扬天荣

局   长

138****8884


附件6

名词术语解释
辐射事故指除核事故以外,因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者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事件。
放射性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
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等能产生预定水平射线的电器设备。
放射性物品,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于国家规定的豁免值的物品。
放射性废物,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放射性核素浓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国家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
铀(钍)矿开采冶炼,是指含铀系、钍系放射性核素矿石的开采、水冶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