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庭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吉木萨尔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吉木萨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10日
吉木萨尔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草局联合印发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昌吉州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文件精神,确保我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顺利有序开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要求,坚持资源公有、物权法定、统筹兼顾、发展和保护相统一的原则,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国土调查成果,从2021年起,利用3年时间,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和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建设。到2023年底,基本完成全县重点区域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其他自然保护地,重要河流、森林、草原、湿地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2023年以后,继续补充完善,逐步实现对我县全部国土空间内的自然资源登记全覆盖。通过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清晰界定我县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逐步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支撑自然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严格监管。
二、组织领导
组长:丁鼎县委副书记、县长人选
副组长:方俊申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成员:张志刚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文义县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
单晓东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白栋县财政局局长
杨森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局长
李元鑫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王英县水利局局长
单秀娟县统计局局长
周晓刚吉木萨尔镇镇长
马韶峰二工镇镇长
闫鑫北庭镇镇长
玉孜曼三台镇镇长
叶斯木汗庆阳湖乡乡长
潘锦华老台乡乡长
闫凯泉子街镇镇长
马智强大有镇镇长
周艳娥新地乡乡长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具体负责统筹协调解决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各项工作,督促检查各单位相关工作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文义同志兼任,主要负责我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各项工作落实,联络员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谢朝晖担任,相关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从各成员单位抽调。
三、主要任务
(一)积极配合做好自然资源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州自然资源局直接开展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县人民政府组织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等相关部门,对吉木萨尔县范围内国家、自治区和州级直接行使所有权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以及跨境河流、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和草原、重点国有林区和石油天然气、贵重稀有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确权登记工作,配合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完成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界线核实、自然资源自然状况和权属状况核实以及其他工作任务。全力支持配合做好跨县行政区域的河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二)开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确权登记。
1.县人民政府组织县自然资源部门,开展本辖区内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依据《办法》,参照自然资源部开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对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自治区和州级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设立、审批等资料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直接利用全国国土调思白匀蛔试醋ㄏ畹 顺晒确定资源类型、分布,划清自然资源类型边界,开展登记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种类、分布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2.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森林、湿地、草原、滩虻 不单独划分登记单元,作为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资源类型予以调恕⒓窃亍M一区域内存在多个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时,以自然保护地的最大范围划分登记单元。
(三)开展河流水源地等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1.县人民政府组织县自然资源、水利和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本辖区内水流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调处工作,依据《办法》,参照自然资源部开展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对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自治区和州级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河流、水源地根据全国国土调查和水资源专项调查结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对承 水资源的土地开展权籍调查。探索建立水流自然资源三维登记模式,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我县河流、水源地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2.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水流自然资源不再单独划分登记单元。其他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水流自然资源,除水流源头外,应尽量保持主要河流的生态完整性,可单独划定水流登记单元。
(四)开展湿地、草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县人民政府组织县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等部门对辖区内湿地、草原开展权属争议调处。依据《办法》,参照自然资源部开展湿地、草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工作流程和要求,根据国土调查和湿地、草原资源专项调查结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开展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湿地、草原自然资源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五)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
县人民政府组织县自然资源部门,开展本辖区内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权属争议调处工作,依据《办法》,按照自然资源部开展矿产资源确权登记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对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自治区和州级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参照自然资源部开展矿产资源确权登记的工作流程和要求,依据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库,结合矿业权审批登记数据成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调查反映各类矿产资源的探明储量状况,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对矿产资源的确权登记,探索采用三维登记模式,通过确权登记,明确矿产资源的数量、质量、范围、种类、面积等自然状r,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勘查、采矿许可证号等相关信息和公共管制要求,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六)开展森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县人民政府组织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本辖区内森林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对已登记发证的森林做好林权权属证书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衔接,进一步核实相关权属界线;对本辖区内尚未颁发林权权属证书的森林资源,依据《办法》和《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操作指南(试行)》,以所有权权属为界线单独划分登记单元,进行所有权确权登记,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跨行政区域的森林确权登记由州自然资源局直接办理或指定办理。
(七)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化建设。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统一使用国家开发的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按照统一的标准开展工作,将自然资源登记信息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国土调查、专项调查信息进行实时关联,实现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的统一管理、实时共享。加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成果的信息化管理,建立县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开展非涉密信息数据与生态环境、水利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服务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有效监管。
四、时间安排
按照国家、区、州的工作部署,从2021年起,利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县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同步推进县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的建设。2023年以后,通过补充完善的方式逐步实现全县全部国土空间内的各类自然资源登记全覆盖。
(一)2021年3月底前。制定《吉木萨尔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报昌吉州自然资源局审核后由县政府统一印发实施。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确权登记工作经费预算编制工作,开展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培训工作,做好与国家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系统衔接,启动我县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建设。
(二)2021年4月―2023年。根据工作安排,县自然资源局协助州自然资源局开展全县范围内由国家、自治区和州级直接开展确权登记的重要自然生态空间和单项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县自然资源局、水利局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州自然资源局开展对州级直接管理的白杨河的确权登记工作;县自然资源局配合自治区、州级开展由自治区、州级直接管理的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同时,县自然资源局陆续分批开展本辖区内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湿地、森林、草原、河流、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三)2023年以后。按照实施方案,在基本完成全县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基础上,适时开展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最终实现对全县全部国土空间内的各类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全覆盖。
五、职责分工
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级负责、协同配合,共同做好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一)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全县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吉木萨尔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根据县水利局提供的自然资源权籍调查成果等资料,组织开展吉木萨尔县直接管理的河流、水利工程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推动自然资源登记信息化。收集与自然保护地、森林、湿地、草原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相关的审批资料、权籍调查成果等资料图件,对自然保护地、湿地、草原、森林登记单元划定成果进行核实、登记内容进行审核。组织技术力量依据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库及储量统计库,结合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库,开展矿产资源权籍调查,明确矿产资源的数量、质量、范围、种类、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提交符合不动产登记条件的权籍调查成果。
(二)县财政局:负责统筹保障县本级直接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数据库建设等工作经费,同时,加强监督管理,保证经费安全合理使用。
(三)县生态环境局:负责提供生态保护有关政策性文件,配合县自然资源局、水利局做好登记单元划定、权籍调查成果核实、登记内容审核等工作。
(四)县水利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收集整理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岸线管理等政策性文件,负责提供我县水资源调查成果、河道管理范围界线、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界线、权籍调查成果等资料图件,对水流登记单元划定成果进行核实,对水流自然资源登记内容进行审核。
(五)县农业农村局:会同自然资源部门,积极妥善处理林地与耕地、园地重叠问题,统筹推进集体林地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避免林权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重叠、错漏,提交符合不动产登记条件的权籍调查成果。
(六)各乡(镇)人民政府:各乡(镇)配合做好国家、自治区、州、县直接开展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相关工作,负责做好本辖区内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调处工作。
(七)关于兵团范围内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由兵团统一负责并作出具体安排部署。兵团主管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以及河流、湿地、草原、森林等自然资源管理界线或保护范围与地方自然资源管理界线或保护范围交叉重叠时,要积极协商确定解决办法,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对确权登记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认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对加强自然资源产权保护、支撑全县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意义,创新工作机制,建立以县人民政府为主导,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协同配合的协调机制,明确任务要求,压实工作责任,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加快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二)密切协作配合。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工作内容,将工作做细做实;要充分利用已有的基础资料做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现有资料不能满足需要的,积极研究解决办法,必要时可开展补充性调查;同时加强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和检查,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准确客观。县自然资源局要加强对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督促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各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全力支持上级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组织做好确权登记实施中的资料收集、通告和公告的发布、权籍调查、界线核实、权属争议调处等相关工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统计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主动及时提供本部门真实、准确、可靠的相关基础资料或数据,协助开展相关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三)强化资金保障。按照《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七条规定: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经费应纳入各级政府预算,不得向当事人收取登记费等相关费用。县自然资源局要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信息化建设等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要积极筹措、统筹安排、足额保障,确保工作经费落实到位,保障工作顺利开展。同时加强监管,保证经费安全合理使用。
(四)健全调处机制。加强对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开展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的指导、监督,了解掌握工作推进情况并加强实时监管,及时叫停违法违规、损害所有者权益的登记行为,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同时,要健全权属争议调处机构和工作机制,负责指导协调调处工作。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加强业务指导,妥善处置权属争议,做好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衔接。要加强权属争议案件的信息收集,掌握争议案件的基本情况。
(五)加强宣传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充分利用报纸、电视、互联网、新媒体等各类载体,全面准确宣传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工作进展与成效,使广大群众深入了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重要意义,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同时,加大培训力度,加强经验交流,提升队伍素质,全力培养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专业人才队伍。
附件:1.配合国家、自治区开展确权登记工作表
2.配合自治州开展确权登记工作表
3.县级直接开展确权登记工作表
4.吉木萨尔县开展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相关说明
5.吉木萨尔县开展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资料收集清单
附件1:
配合自治区开展确权登记工作表
序号 | 年度 | 工作任务 | 保护地名称 | 备注 |
1 | 2021年 | 自然保护地 | 车师古道国家森林公园 | |
2 | 2023年 | 自然保护地 | 卡拉麦里山有蹄类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 |
附件2:
配合自治州开展确权登记工作表
序号 | 年度 | 工作任务 | 保护地名称 | 备注 |
1 | 2023年 | 河流 | 白杨河 |
附件3:
吉木萨尔县直接开展确权登记工作表
序号 | 年度 | 工作任务 | 保护地名称 | 备注 |
1 | 2021年 | 自然保护地 | 二工镇、北庭及吉木萨尔镇地表水水源地 | |
2 | 三台镇、老台及庆阳湖乡地表水水源地 | |||
3 | 大有、泉子街镇地表水水源地 | |||
4 | 新地乡横路村等四个村地表水水源地 | |||
5 | 泉子街镇吾塘沟地表水水源地 | |||
6 | 大有渭户沟地表水水源地 | |||
7 | 新地乡大东沟地表水水源地 | |||
8 | 二工镇供水地表水水源地 | |||
9 | 北三台水源地 | |||
10 | 河道 | 新地沟及水溪沟河河道 | ||
11 | 东大龙口河河道 | |||
12 | 二工河河道 | |||
13 | 吾塘沟河河道 | |||
14 | 西大龙口河河道 | |||
15 | 渭户沟河河道 | |||
16 | 小龙口河河道 | |||
17 | 大南沟河河道 | |||
18 | 大东沟河河道 | |||
19 | 贡拜沟河河道 | |||
20 | 东台子河河道 | |||
21 | 2022年 | 自然保护地 | 吉木萨尔北庭国家湿地公园 | |
22 | 吉木萨尔国家沙漠公园 | |||
23 | 西大龙口二叠三叠地质遗迹公园 |
附件4:
吉木萨尔县开展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相关说明
一、开展确权登记的自然资源类型
根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和《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我县没有海域、无居民海岛自然资源,除自然资源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和昌吉州自然资源局直接开展确权登记的自然资源外,我县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自然资源类型为自然保护地、水流、湿地、草原、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和森林等六种自然资源。
二、县级直接开展确权登记的自然资源类型
根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和《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结合各类自然资源管理权限,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县级直接管理的自然保护地、河流等自然资源直接由县自然资源局直接进行确权登记。
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年度计划的确定原则
(一)自然保护地确权登记工作计划的确定:按照自然保护地在生态、经济、国防等方面的重要程度以及相对完整的生态功能、集中连片的原则,配合上级直接管理的森林公园、保护区等做好确权登记工作。
(二)河流确权登记工作计划的确定:根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结合河流管理权限、河流长度、流域面积、流经县(市)等,配合州自然资源局做好跨吉木萨尔县和奇台县行政区域的白杨河的确权登记工作,全力做好吉木萨尔县直接管理的新地沟及水溪沟河、东大龙口河、二工河、吾塘沟河、西大龙口河、渭户沟河、小龙口河、大南沟河、大东沟河、贡拜沟河、东台子河等11条河流的确权登记工作。在开展过程中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进行调整。
(三)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按照国家、自治区部署实施。
(四)根据确定的自然保护地和河流名单,按照年度数量均衡、涉及面广、具有一定代表性和先易后难的原则,确定了2021年3月底前、2021年4月―2023年、2023年以后的工作任务。县级实施方案中明确的任务分工和工作计划,可根据国家正式发布的中央政府行使所有权、委托自治区、州、县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进行调整。
附件5:
吉木萨尔县开展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资料收集清单
部门 | 资料 | 用途 |
自然 资源 部门 | 1.国土调查,水、林、草、湿等自然资源专项调查及年度变更成果数据 | 主要用于制作工作底图、图层叠加分析、资源数量统计、登记单元划分等 |
2.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 | 主要用于制作工作底图、图层叠加分析、分析集体土地所有权相关情况。 | |
3.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数据 | 主要用于制作工作底图、图层叠加分析、分析国有土地所有权和用益物权相关情况。 | |
4.土地、房屋、林地、等不动产登记资料 | 主要用于关联登记单元内的不动产权利登记信息 | |
5.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 | 主要用于分析保护和管制情况 | |
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国土空间规划成果 | 主要用于分析保护和管制情况 | |
7.正射影像图、高分辨率卫星遥感影像、数字线划图数据(DLG)、数字高程模型数据(DEM))等基础测绘成果 | 主要用于制作工作底图 | |
8.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储量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库;探矿权登记数据库、采矿权登记数据库、国家矿产地储量空间数据库 | 主要用于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登记单元划定、调查、统计、建库及关联登记单元相关信息等 | |
9.矿产资源储量审批认定和备案文件、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文件、审查合格的历年的矿山储量年度报告及其审核意见 | ||
10.主体功能区规划成果 | 主要用于分析保护和管制情况 | |
11.森林资源清查、森林资源现状调查的历史资料,国家公益林区划落界成果,林地“一张图” | 主要用于汇总资源数量、质量 | |
12.林地保护等级评定报告及图件成果 | 主要用于林地保护和管制 | |
13.自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审批范围及功能区划成果 | 主要用于登记单元划分 | |
14.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审批范围 | 主要用于登记单元划分 | |
15.湿地资源调查的历史资料 | 主要用于资源数量质量的统计等 | |
16.草地资源保护、规划等成果 | 主要用于登记单元划分,资源数量质量的统计 | |
自然资源部门 生态环境部门 | 17.生态保护红线成果 | 主要用于分析保护和管制情况 |
生态环境部门 | 18.水质监测成果、排污许可资料 | 主要用于分析水资源质量及关联登记单元相关信息 |
水利部门 | 19.水流、水源地等统计资料 | 主要用于登记单元划分 |
20.水利普查、水资源调查评价等历史资料 | 主要用于登记单元划分、登记单元内资源数量质量的统计 | |
21.河流、堤防、水域岸线和管理范围资料 | 主要用于登记单元划分和关联 登记单元相关信息 | |
22.河长制相关资料 | 主要用于分析保护和管制情况 | |
23.取水许可资料 | 用于关联登记单元相关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