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偿代偿对象
1.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中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应届毕业生(次年3月31日前就业)。
2.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公费师范生、服兵役等)。
3.中央部属院校、兵团所属高校除外(由教育部直接代偿)。
二、工作地点
1.实际工作地点位于乡、镇以下。
2.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
3.实际工作地点位于县市辖区内街道办不予代偿;实际工作地点位于县政府驻地乡、镇、街道工作的符合工作地点可以代偿。
三、工作岗位
1.县以下机关、事业单位(不含企业)。
2.乡(镇)政府机关各部门、村级各行政部门和农村中小学、幼儿园以及教育、扶贫、民政、司法、公安、气象、水文、地震、草业、林业、畜牧业等基层第一线部门等。
3.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各级各类单位(不含企业)。
4.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招聘的“内地高校优秀毕业生”“选调生”(工作地点在乡、镇以下)。组织部招录“其他省份高校毕业生”“选调生”由组织部门统一办理。
5.公安机关支队级以上(含支队级)等不属于基层单位。
四、补偿标准
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五、补偿代偿方式
采取分年度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代偿完毕。
六、申请资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和毕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在校表现、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助学贷款还款确认书、就业协议、录用通知书、缴纳学费的发票原件等。
七、注意事项
1.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如果获得代偿资格,应先自行向银行还款,并提供还款确认书。
2.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按实际基层就业年限进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具体执行根据协议)。
3.工作单位位于县级单位,但实际工作岗位位于县以下基层单位的可以享受学费代偿(必须提供二次分配证明)。
4.发票原件丢失无法提供的,可提供以下材料:
(1)加盖毕业院校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学费发票复印件;
(2)毕业院校提供证明,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并加盖公章;
(3)缴费清单加盖财务章标明收费明细(原件)。(留存联系方式进一步核实)。
八、以下情况不予享受
1.各类临聘人员(含各县市同工同酬人员)均不可以享受学费代偿政策。
2.在企业工作人员均不可享受学费代偿政策(部属院校、兵团院校向就读高校直接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