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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州民办培训学校审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1-14 18:41:08 来源:昌吉州教育局 浏览次数:0 文章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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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昌吉州民办培训学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昌吉州民办培训学校的办学行为,引导民办教育健康、持续、和谐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昌吉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昌吉州民办培训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资金,由昌吉州教育局审批、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实施文化补习、继续教育、自学助考以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培训机构)。

第三条 昌吉州民办培训学校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教育学员热爱社会主义、热爱祖国,树立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历史观、文化观,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要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保证教育质量,培养有用人才。

第四条 昌吉州民办培训学校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二章 设置条件与标准

第五条 举办昌吉州民办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 民办培训学校的校长,必须是大专以上学历,具有3年(县市为2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 65周岁以下,具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的教师。民办培训学校的校长应当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行良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并通过公安部门的审查。

第七条 民办培训学校应有符合法律法规的学校章程,有健全的党团、行政、教学、财务、学生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有一支学历合格、具备教师资格较稳定的教师队伍。

第八条 民办培训学校校长的与聘任的专兼职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须签订劳动合同,在职公务人员和中小学教师不得在任何民办培训学校兼职。

第九条 民办培训学校应有固定、独立、安全、符合卫生标准、能适应办学需要的教学场所和设施、设备。民办培训学校校舍建筑面积不得低于500平方米(县市不低于200平方米)。常设办学机构的办学场所如系租赁的,需提供房主产权证明及一次性租期为3年以上的租赁合同。招收住宿生的培训学校必须具备相应条件,配备专人管理,并经审批机关同意。

第三章 设置的程序

第十条 在本州区域内举办的民办培训学校,必须取得由审批机关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第十一条 申办培训学校,由所在教育局进行资格审查、审批。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办者应首先向教育局提出办学申请,并按规定报送申办材料。

(二)教育局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进行当场初审,对不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原因;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告知申请人补齐申请内容。

(三)教育局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当场决定受理的,在15日内到现场查验;现场查验不符或有其他隐患的,告知申请人整改。组织力量对申办者的办学资格进行全面审查,并实地考察、评估办学条件。

(四)向分管领导汇报查验等情况,并建议30日内上党组会研究。

(五)会议通过符合要求的申办学校5日之内发放办学许可证副本,会议未通过的,告知申请人须整改的具体内容。

评估办学条件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申办者做出答复。对于符合要求的申办学校,正式发文批准成立,并颁发《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第十二条 举办者携《办学许可证》正副本方可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单位登记证》、公安部门刻印章、发改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卫生部门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银行开设账户等。

第四章 管理与组织

第十三条 民办培训学校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做好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有序开展。招生章程、简章、广告和录取通知书内容必须真实、准确、规范、合法、详尽,应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办学的基本条件、师资水平、教学设备、生活设施等情况,明确办学层次、办学性质、办学类型、学习形式、招生对象、招生范围、学习期限、专业设置及收费标准,不得做违反规定和不负责任的承诺。

第十四条 民办培训学校在媒体上刊登或散发招生宣传材料,必须事先报教育局审批。

第十五条民办培训学校应规范教师、学生登记备案制度,建立健全教师、学生的档案资料。

第十六条 民办培训学校必须加强内部管理,对学员在学习期间的学习、生活、安全负管理责任,若发生办学机构责任事故,举办者和校长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发生重大事故须在事发1小时内上报教育局。

第五章 年审与评估

第十七条 为规范民办培训学校办学行为,民办培训学校每年要接受教育局一次年度检查。

第十八条 民办培训学校实行等级管理,每年根据年检情况评估一次,对办学条件、师资力量、管理水平、教学质量、办学诚信和社会效益进行全面评估后确定办学等级,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变更与撤销

第十九条 民办培训学校修改章程,变更学校名称、性质、层次、校址及法人等,应按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其他事项,应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 民办培训学校终止时,举办者应对在校学员妥善处置。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对学校资产进行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二十一条 终止的民办培训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第九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办学成绩优秀、社会效益显著的民办培训学校和在办学中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应当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民办培训学校或个人在办学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照规定给予处罚,追究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颁布实施前审批的所有民办培训学校,将逐步按照新的审批办法和设置标准进行重新审核,引导培训学校向规模化、特色化、个性化发展,不断提高民办学校向高水平、高档次靠近,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民办市场的需求。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昌吉州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昌吉州民办培训学校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昌吉州民办培训学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昌吉州民办培训学校的办学行为,引导民办教育健康、持续、和谐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昌吉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昌吉州民办培训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资金,由昌吉州教育局审批、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实施文化补习、继续教育、自学助考以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培训机构)。

第三条 昌吉州民办培训学校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教育学员热爱社会主义、热爱祖国,树立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历史观、文化观,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要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保证教育质量,培养有用人才。

第四条 昌吉州民办培训学校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二章 设置条件与标准

第五条 举办昌吉州民办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 民办培训学校的校长,必须是大专以上学历,具有3年(县市为2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 65周岁以下,具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的教师。民办培训学校的校长应当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行良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并通过公安部门的审查。

第七条 民办培训学校应有符合法律法规的学校章程,有健全的党团、行政、教学、财务、学生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有一支学历合格、具备教师资格较稳定的教师队伍。

第八条 民办培训学校校长的与聘任的专兼职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须签订劳动合同,在职公务人员和中小学教师不得在任何民办培训学校兼职。

第九条 民办培训学校应有固定、独立、安全、符合卫生标准、能适应办学需要的教学场所和设施、设备。民办培训学校校舍建筑面积不得低于500平方米(县市不低于200平方米)。常设办学机构的办学场所如系租赁的,需提供房主产权证明及一次性租期为3年以上的租赁合同。招收住宿生的培训学校必须具备相应条件,配备专人管理,并经审批机关同意。

第三章 设置的程序

第十条 在本州区域内举办的民办培训学校,必须取得由审批机关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第十一条 申办培训学校,由所在教育局进行资格审查、审批。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办者应首先向教育局提出办学申请,并按规定报送申办材料。

(二)教育局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进行当场初审,对不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原因;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告知申请人补齐申请内容。

(三)教育局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当场决定受理的,在15日内到现场查验;现场查验不符或有其他隐患的,告知申请人整改。组织力量对申办者的办学资格进行全面审查,并实地考察、评估办学条件。

(四)向分管领导汇报查验等情况,并建议30日内上党组会研究。

(五)会议通过符合要求的申办学校5日之内发放办学许可证副本,会议未通过的,告知申请人须整改的具体内容。

评估办学条件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申办者做出答复。对于符合要求的申办学校,正式发文批准成立,并颁发《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第十二条 举办者携《办学许可证》正副本方可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单位登记证》、公安部门刻印章、发改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卫生部门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银行开设账户等。

第四章 管理与组织

第十三条 民办培训学校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做好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有序开展。招生章程、简章、广告和录取通知书内容必须真实、准确、规范、合法、详尽,应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办学的基本条件、师资水平、教学设备、生活设施等情况,明确办学层次、办学性质、办学类型、学习形式、招生对象、招生范围、学习期限、专业设置及收费标准,不得做违反规定和不负责任的承诺。

第十四条 民办培训学校在媒体上刊登或散发招生宣传材料,必须事先报教育局审批。

第十五条民办培训学校应规范教师、学生登记备案制度,建立健全教师、学生的档案资料。

第十六条 民办培训学校必须加强内部管理,对学员在学习期间的学习、生活、安全负管理责任,若发生办学机构责任事故,举办者和校长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发生重大事故须在事发1小时内上报教育局。

第五章 年审与评估

第十七条 为规范民办培训学校办学行为,民办培训学校每年要接受教育局一次年度检查。

第十八条 民办培训学校实行等级管理,每年根据年检情况评估一次,对办学条件、师资力量、管理水平、教学质量、办学诚信和社会效益进行全面评估后确定办学等级,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变更与撤销

第十九条 民办培训学校修改章程,变更学校名称、性质、层次、校址及法人等,应按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其他事项,应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 民办培训学校终止时,举办者应对在校学员妥善处置。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对学校资产进行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二十一条 终止的民办培训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第九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办学成绩优秀、社会效益显著的民办培训学校和在办学中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应当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民办培训学校或个人在办学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照规定给予处罚,追究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颁布实施前审批的所有民办培训学校,将逐步按照新的审批办法和设置标准进行重新审核,引导培训学校向规模化、特色化、个性化发展,不断提高民办学校向高水平、高档次靠近,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民办市场的需求。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昌吉州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申请举办民办培训学校(非学历教育机构)需提交资料

一、申办报告(写明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学校名称、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学习期限、招生范围、师资来源、学校场地、校舍面积、内部管理体制、资金来源等)

二、办学场所的消防和安全鉴定报告书;举办者个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履历、县级以上医院健康证明、户籍派出所的无犯罪记录证明;街道、单位的政审证明(属社会组织举办的还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非本县户籍人员,还需提交本县居住地派出所一年以上暂住证明和社区居委会证明。

三、聘任的行政负责人、规划,校舍、设备、设施及教师队伍建设计划。

六、招生范围、计划最大班额及教师、财务人员等配备计划;教学计划和教材选用计划。教学人员的教师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履历等证明文件,公安部门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四、为举办者办学提供经济担保的机构的详细材料。

五、民办培训学校章程和管理制度。

附:申请举办民办培训学校(非学历教育机构)需提交资料

一、申办报告(写明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学校名称、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学习期限、招生范围、师资来源、学校场地、校舍面积、内部管理体制、资金来源等)

二、办学场所的消防和安全鉴定报告书;举办者个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履历、县级以上医院健康证明、户籍派出所的无犯罪记录证明;街道、单位的政审证明(属社会组织举办的还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非本县户籍人员,还需提交本县居住地派出所一年以上暂住证明和社区居委会证明。

三、聘任的行政负责人、规划,校舍、设备、设施及教师队伍建设计划。

六、招生范围、计划最大班额及教师、财务人员等配备计划;教学计划和教材选用计划。教学人员的教师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履历等证明文件,公安部门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四、为举办者办学提供经济担保的机构的详细材料。

五、民办培训学校章程和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