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庭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吉木萨尔县城乡供排水管理办法》已经十八届县人民政府第三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吉木萨尔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4日
吉木萨尔县城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城乡供水管理工作,规范城乡供水用水活动,做到缩小城乡供水差距的同时,切实维护好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以此保障我县供水用水安全,促进乡村振兴,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供水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吉木萨尔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城乡供水规划、工程建设、运行管护、水源保护、水质保障、供水用水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乡供水应当遵循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安全卫生、节约用水的原则,实行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专业化管理。
第二章 管理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是城乡供水保障的责任主体,城乡供水保障实行县级人民政府首长负责制,统筹辖区内供水工作。落实管理机构和人员,制定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供水工作的领导,将城乡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城乡供水工程建设、维修养护和水源保护的资金投入,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城乡供水事业发展,保障我县供水工程长效运行。
乡(镇)人民政府参与农村供水工程项目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水源保护。
第五条 县水利局负责做好农村饮水工程规划、项目实施方案等前期工作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水源保护、水质安全、供水用水、运行管理等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做好城市供水工程规划、项目实施方案等前期工作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县城供水水质安全、供水用水、运行管理等工作。
县北庭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做好工业园区供水工程规划、项目实施方案等前期工作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工业园区供水水质安全、供水用水、运行管理等工作。
县卫健委负责县域内用水卫生安全审查、卫生许可证的办理、水质监测。
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检测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会同县水利局做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撤销)工作,并逐级上报至自治区人民政府确认。
县发改委负责根据各类规划对供水项目进行立项审批,合理制定、调整供水价格。
县财政局负责供水工程建设、改造、运行管护等相关财政资金的统筹安排和监管;落实财政扶持政策;做好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在规划中统筹考虑供水工程的用地需求,确保供水工程与国土空间的合理开发利用相协调;依法依规办理县域内供水工程用地、规划等相关手续,保障供水工程顺利实施。
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破坏供水工程设施及其它涉及饮水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局负责指导、监督农用地经营单位的农业生产面源污染治理;督导乡镇做好农业生产面源污染监管控制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供水运行管理单位做好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居民)委员会参与供水工程项目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水源保护。
供水运行管理单位负责城乡供水安全、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工作,保障正常供水。制定饮水安全应急预案,并加强培训、演练,提高响应能力。
用水户负责各自入户工程的管护,按规定缴纳水费。
第六条县水利局、生态环境局、卫健委等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监督电话,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快速响应机制,接到投诉举报后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供水水源、供水工程的义务,对污染水质、毁坏供水工程的行为有权进行投诉举报。
第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供水运行管理单位、村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供水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用水户安全用水、节约用水、有偿用水和保护供水设施的意识。
第八条 为确保城乡生活、生产供水安全,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的用水户全部由供水运行管理单位统一供水。
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鼓励社会资本依法投入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逐步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
第十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健全完善城乡供水管理信息系统,做到信息共享,提高供水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 供水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与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相衔接。统筹规划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水源,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的规划予以实施,优先建设规模化供水工程。
第四章 管理与运行
第十二条 城乡供水工程应当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或
者按照出资协议确定产权。
第十三条 在供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供水工程运行和危害供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第十四条新建、改(扩)建公路、铁路、电力、通信、输油输气管道等各类工程,需要穿越、跨越供水工程的,应当对工程建设期间、运行过程中可能对供水工程造成的危害进行论证,并编制供水工程保护方案;对供水工程水源或者供水设施造成损害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予以补偿。
第十五条 未经行业主管部门及运行管理单位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生产设施与供水管道连接。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或者终止集中供水设施。因其它项目建设对供水工程造成影响或需改建、迁建供水设施的,必须征得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其补偿和改建、迁建的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供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和养护费用,以下列方式承担:
(一)用水户室内部分或者用户单独使用的部分,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
(二)所有权建筑物以内共用部分,由该幢建筑物所有权人分担;
(三)小区内的公共供水管道由该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分担。
(四)公共供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部分维修,由运行管理单位承担。
第五章 水源与水质
第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持和改善供水水源地水生态环境,合理安排布局供水水源,水源地选址应当充分考虑水源水质、水量,筛查水源地可能存在的污染源、风险源等因素,并采取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
第十九条 县域内供水水源保护区和保护范围的划定、保护以及水污染事故处理等措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条规执行。
第二十条 全社会都有依法保护水源不受破坏的责任和义务。
县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对国家批复的饮用水水源地开展规范化建设,按照规范和标志技术要求,建立和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碑、界桩、警示牌、围网等环境保护设施。
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本辖区内水源地保护设施的管护工作。
第二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供水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地的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实行多水源、多水厂联网供水;规模化供水工程应当规划建设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
第二十二条 县生态环境、住建、水利、卫生健康等部门在水质监测活动中,发现水质异常的,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告知供水单位,同时履行信息报送程序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三条 供水运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做好水质检测工作,确保城乡供水水质符合GB5749-202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供水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水质检测档案,水质检测记录应完整清晰,水质检测记录和报告要保留完好,水质检测结果向行业主管部门报送。
第六章 水价与收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运行管理单位要严格按照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吉木萨尔县供水和污水处理费的通知》(吉县发改价格〔2020〕1号)、《关于调整吉木萨尔县供水和污水处理费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吉县发改〔2023〕147号)等相关供水价格文件进行收费,如遇政策调整按最新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 市政、园林、绿化、环卫、消防等公共用水要安装计量设备并按规定缴纳水费。
第二十六条 供水运行管理单位加强水费征收和管理工作,征收水费时必须向用水户出具票据。
第二十七条 用水户有权向运行管理单位查询供水的使用性质,对不符合收费和服务标准的,可以向县发改委、行业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投诉。
第七章 供水与用水
第二十八条供水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履行管护义务,遵守下列规定,保证安全稳定供水:
(一)应当依法持有取水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
(二)从事水质净化、水泵运行、水质检测等工作人员需健康体检和专业培训合格后上岗;
(三)建立健全巡查、维护、检测、档案、报告等各项管理维护制度,规范供水档案;
(四)供水水质、水量和水压符合规定标准;
(五)安装计量设施,按照核定的价格计量收费;
(六)设立供水事故抢修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七)接受县水行政、住建、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等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供水运行管理单位要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采用水表计量收费,运行管理单位负责计量设施安装,居民自行管理。
第三十条 供水运行管理单位应当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权责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用水户应当节约用水,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时足额缴纳水费;
(二)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
(三)不得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
(四)变更、暂停或者终止用水,应当到供水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五)负责管护入户水表、水龙头及入户管线等供水设施,采取防冻措施等,保证计量设施正常使用,防止漏水爆管;
(六)不得擅自拆卸、改装、迁移或者损坏公共供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十二条用水户对水表准确度有异议的,可自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计量鉴定机构检测。
第三十三条 供水运行管理单位因施工或者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的,应当在临时停止供水二十四小时前通知用水户。
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紧急事件,无法提前通知的,应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户,并报告县人民政府、水利局或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连续超过二十四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必要应急供水等措施,保证用水户基本生活用水需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干扰供水设施抢修。
第三十四条因突发事件造成水源、水质污染的,及时采取应急措施,逐级向县、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社会公开,保障供水安全。
第三十五条 供水运行管理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设立收费专户,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做好水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供水运行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供水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开展水质检测工作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巡查、维护、检测、档案、报告等各项管理维护制度的;
(三)未设立并向社会公布供水事故抢修电话的;
(四)发生供水突发事件未及时报告或者不配合实施应急预案的;
(五)未按照规定时限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未按规定采取应急供水措施的;
(六)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第三十七条 用水户违反第三十一条规定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供水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24年12月24日起施行。《吉木萨尔县城乡供水管理暂行办法》(吉县政办〔2016〕72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