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庭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吉木萨尔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十八届第二十七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吉木萨尔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日
吉木萨尔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21〕89号)和《吉木萨尔县公租房管理实施细则》(吉县政发规〔2021〕3号)文件精神,为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社会、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本县行政辖区范围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配租、运营、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通过集中新建、配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五年以上)等方式筹集,根据本县财政承受能力投资筹集,大力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财政局等部门,吉木萨尔镇人民政府、社区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县财政局具体负责积极争取中央补助资金及相关税费政策支持,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的资金支持力度。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体负责本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具体负责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申报、资金的争取,以及项目的审批、实施检查、验收等工作。
吉木萨尔镇人民政府、社区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章 保障对象
第六条 主要解决新市民群体住房困难,县城无自有住房且未享受其他保障性住房的居民、青年人(各类引进人才、含新就业大学生、留(援)疆干部人才、本县乡镇进城务工农民、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人员、消防救援人员、退役军人等群体)阶段性住房困难。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七条 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家庭,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须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仅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申请人应当共同生活,且相互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关系。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八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应当根据各自的准入条件提交下列材料:
(一)《吉木萨尔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县城市管理综合服务中心出具的无房证明;
(三)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四)工作证明或劳动合同、婚姻状况证明;
(五)其它应提交的材料。
上述材料需有关单位和个人出具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出具。申请人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涉及各类证件的,应提供原件核对,并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
第九条 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分批次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示栏中向社会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轮候对象,并报县纪委派驻组备案。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复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 分配、轮候和租金
第十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保障性租赁住房参与分配的房源、分配细则、本批次符合条件的轮候对象,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示栏中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分配方式按照当年轮候对象人数及保障性租赁住房可分配房源数量情况,根据申请人的家庭情况和人员身体健康情况分配房源。
第十二条 分配结果确定后,办理入住时,申请人应当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租赁合同,同时缴纳一年租金,租赁合同一年一签。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续租提前60天个人提出申请签订租赁合同并缴纳全年租金,否则视为自动自愿退租。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维修责任;
(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六)退回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不包括承租人租赁期间实际发生的水、电、气、暖、 有线电视、通讯、卫生和物业服务等费用。
第十四条 获得保障性租赁住房分配的保障对象无正当理由15个工作日内未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保障资格。
第十五条 因就业及子女就学、身体残疾疾病原因需要调换保障性租赁住房位置和楼层的,承租人申请调换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及机构应支持和调整,并履行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每三年进行一次动态调整,保障性租赁住房对新市民、青年人等保障对象不设收入线门槛。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遵循“住户可承受、企业经营可持续”原则。标准低于同地段、同品质的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可根据县城内实际情况,适当调低租金标准,目前吉木萨尔县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在8-10元/平方米/月,保障性租赁住房房租按照7元/平方米/月收取。
社会资金投资建设自持运营租赁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参照上述租金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本息及维修养护、管理等。保障性租赁住房维修养护和运营管理费用主要通过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第五章 使用和退出
第十八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管理人不得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承租人不得随意装修、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结构及用途,装修需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严禁长期空置、转租、转借。
第十九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擅自调换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房屋结构或者擅自装修拆除门窗、砸拆墙体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保障性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拖欠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等费用长达3个月以上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闲置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七)合同期满未申请续租或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八)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婚姻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九)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违反以上规定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因取消保障资格需腾退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承租人,须在取消保障资格之日起30日内退回所承租的房屋,退出时需向管理部门递交一份移交清单,在规定期限内退出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租住期。
承租人应退出拒不腾退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必要时可依法申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承租人计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不信用档案。
取消保障资格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各类保障性住房。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立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管理、服务举报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群众反映诉求的渠道。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和应用制度,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申请人、承租人等违反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有关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吉木萨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