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庭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吉木萨尔县农村公益性墓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十八届人民政府第二十五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吉木萨尔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30日
吉木萨尔县农村公益性墓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和规范吉木萨尔县殡葬管理,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殡葬服务需求,积极推进文明节地、生态安葬。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殡葬管理条例〉若干规定》《昌吉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公益性墓地,是指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建设和管理,不以营利为目的,为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服务设施。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农村公益性墓地。
第五条 县民政局是对全县农村公益性墓地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管理和服务等具体工作,也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村(居)民小组实施管理和服务工作,同时负责本辖区农村公益性墓地的管理工作;县自然资源局、发改委、住建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民宗局、水利局、文旅局、林草执法大队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和执法监管工作。
第六条 深化丧葬习俗改革,把殡葬移风易俗纳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创建之中,加大推进力度。引导群众文明治丧、低碳祭扫。充分发挥村(居)委会、红白理事会、老年人协会等基层组织作用,把治丧规范纳入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培育和推广文明现代、简约环保的殡葬礼仪和治丧模式。各乡镇应采取广播、电视、公开栏等多种形式,做好殡葬法规、政策的宣传,大力弘扬文明殡葬新风尚。
第二章 农村公益性墓地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和本地实际,充分考虑城镇化进程等因素,由各乡镇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益性墓地进行统一规划,合理确定公益性墓地数量、布局和规模,依法依规做好征地补偿和政策解释工作。
第八条 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要坚持绿色、生态、环保、节地原则,不得大规模开辟荒地,破坏生态环境。
第九条 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以乡镇为主,村委会协助。按照集中埋葬要求,在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的基础上,各乡镇根据需求合理规划建设公益性墓地。
第十条 乡镇公益性墓地所需建设资金以县、乡镇财政投入为主;村建公益性墓地资金由村自筹,县、乡镇财政可给予适当支持。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村集体筹资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农村公益性墓地不得采用招商引资、个人投资等方式进行建设。
第十一条 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应选择荒山瘠地,禁止在耕地、林地和草场、自然保护地、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水库周围、河流两岸500米内建造墓地;禁止在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300米内建造墓地。在建造过程中加强文物保护,如发现地下文物遗存,须立即停止施工,做好现场保护,及时向相关部门上报。
第十二条 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要倡导节地生态安葬模式,新建公益性墓地和已批准墓地未建成区域,提倡采用节地生态型墓地建设,共同推进绿色殡葬建设,新建墓区绿地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30%,每亩遗体安葬墓穴不得低于60个。单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6平方米、双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8平方米,骨灰墓单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双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5平方米。
第三章 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审批
第十三条 全面规范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手续和程序。乡镇建设公益性墓地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行政村建设公益性墓地由村委会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对现有的农村公益性墓地,要严格执行现行殡葬法规和相关政策。对于过去符合规定、由于历史因素造成的目前不在规划区的公益性墓地中尚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应参照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流程完善手续。
第十四条 申请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县民政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安葬区域、建设资金、用地和规模等内容;
(三)县自然资源局、发改委、住建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民族宗教事务局、水利局、文旅局、林草执法大队等相关部门审查的意见;
(四)规划设计方案;
(五)县民政局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审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六)县民政局自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报州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公益性墓地建成后,由县民政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发改委、住建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民宗局、水利局、文旅局、林草执法大队等行政管理部门和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公益性墓地迁移或者撤销,应当由县民政局审核同意,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州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止公益性墓地的管理和服务。
第四章 农村公益性墓地管理
第十七条 农村公益性墓地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不得从事经营活动,禁止以任何形式转让、承包。
禁止倒卖和非法转让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
禁止建造或者恢复宗教、家族墓地。
禁止在农村公益性墓地内修建大墓、活人墓、豪华墓。
禁止骨灰装棺再葬和进行封建迷信活动。
第十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墓区的管理和维护;并在墓地所在村“两委班子”中确定1名墓地协管员,引导本辖区户籍去世村民家属到指定的公益性墓地进行安葬,配合做好墓地管理工作。建立墓地管理制度和档案登记制度,加强日常管理,做好墓地档案登记、环境卫生、防火防灾、安全保障等工作,并在墓地入口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宣传牌。遗体(骨灰)安葬须凭《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非正常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安排墓地安葬。确保安葬位置、逝者姓名、家属信息齐全,妥善保存安葬档案。
第十九条 农村公益性墓地服务收费由县价格主管在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的基础上,按照非盈利并兼顾村(居)民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公益性墓地责任单位应加强财务管理,建立财务账册,所有收取的费用全部用于墓地的维护管理和建设、人员薪酬,实行年度公开公布制度,严禁挪作他用,不得自行设立收费项目。
第二十条 县民政局对农村公益性墓地实行季度抽查和年检制度,对年检合格的墓地准予继续开展服务;对季度抽查发现问题的和年检不合格的,责令限期予以改正,年检结果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二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将乡镇农村公益性墓地的规划、建设、管理纳入年度综合目标考核。
第二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农村公益性墓地、不在公益性墓地内实施安葬、在公益性墓地内违法违规建墓,依据《殡葬管理条例》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党员干部带头移风易俗,推动殡葬改革,在丧事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要依纪依法严肃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试行)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