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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木萨尔县河湖长巡查制度
发布时间:2023-03-15 20:04:24 来源:吉木萨尔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0 文章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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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木萨尔县河湖长巡查制度

(修订)

为推动各级河(湖)长、各责任单位履职尽责,规范各级河(湖)长巡查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水利部 环保部《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实施方案》,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自治区落实湖长制实施方案》,自治州印发《自治州全面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自治州全面落实河长制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的河(湖)长除特别指明外,包括乡(镇)和村三级河湖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河(湖)长巡查是指各级河(湖)长通过对其责任河流(段)、水库巡查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或移交相关责任单位解决的行为。

第三条 河流、湖泊最高层级的河长、湖长是其责任河湖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下级河段长、湖段长是其负责河段、湖段的直接责任人,应按照规定对其责任河湖定期、不定期开展巡查。

第四条 各级河(湖)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河(湖)长制办公室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河(湖)长巡查履职,按照规定及时提供河湖监测数据、水域岸线、河道采砂、入河湖排污、河湖治理保护项目等信息,为河(湖)长开展巡查工作创造条件。

第五条 县级河(湖)长每季度巡查不少于1次;乡(镇)河湖长每年的3月至12月每月巡查不少于1次;村级河湖长每年的3月至12月每周巡查不少于1次

每年主汛期要加密巡河频次;对于河湖管理范围内存在采砂、旅游、养殖、建设等活动,“四乱”问题频发,入河排污对河湖水质影响较大的河湖段,县级以下河湖长应适当加密巡查频次。

根据自治区年度考核时间要求,县乡镇、村三级河长巡查任务要在10月底前完成;乡(镇)和兵团团场级河湖长综合重点河道排查及汛期加密巡查的要求,10月底至少完成10次巡河任务;村级河湖长至少完成40次巡河任务。

高山无人区河湖无需巡查,但有关河湖长应持续关注,一旦受到人类活动的影响,应当按规定开展河湖巡查。出山口以下、受人类活动影响很小的河湖,其最高层级的河湖长每年巡查不少于1次,其下级河湖段长巡查频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 河(湖)长原则上每年应对责任河湖进行全面巡查,存在问题较多的河段(区)应作为巡查重点。

各级河(湖)长巡查河湖时应当使用巡河APP,巡河湖轨迹及巡河湖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上传至自治区河(湖)长制综合管理平台;巡河湖发现的问题解决后,应及时将处理结果上传至自治区河(湖)长制综合管理平台。

第七条 河(湖)长巡查应重点查看以下内容:

(一)河湖岸、滩、水面是否存在倾倒垃圾、渣土、工业固废、危废品等影响破坏水生态环境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架泵、堵坝、扒口取水等行为;

(三)河湖有无明显污泥或垃圾淤积,河湖水体有无异味,颜色是否异常(如发黑、发黄、发白等);

(四)是否新增入河湖排污口,入河湖排污口是否履行了审批程序,是否存在明显异常排污情况;

(五)河湖管理范围内是否存在非法采砂,采砂管理是否规范;

(六)河湖管理范围内是否种植或存在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等;是否存在影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等;

(七)河道内建设项目、有关活动是否履行了审批手续,是否存在影响河湖生态环境的建设、活动;

(八)河湖堤防等防洪设施是否完好;

(九)河湖长公示牌、水源地保护标识牌、入河湖排污口标识牌等标识设施是否存在破损、老化、未及时更新等问题;

(十)河湖监管、监测,入河湖排污监测设施是否正常运行;

(十一)以前巡查发现的问题是否解决;

(十二)是否存在其他影响河湖水质、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及水环境、水生态的问题。

第八条 河(湖)长巡查过程中或巡查任务结束后,应及时、准确记录河(湖)长巡查日志,并按巡河规范建立完整巡河台账。

第九条 河(湖)长巡查日志格式文本参照自治区河湖长制办公室格式要求,结合本实际,由河(湖)长制办公室统一制作巡河指导手册(见附件1)。县级河长要严格按照规范建立巡河台账;乡村级河长要在使用巡河通基础上,做好巡河统计,相关数据信息要与巡河通数据保持一致,填写乡村级河(湖)长巡河统计表(见附件2)。

河(湖)长巡查台账包括:河长湖长巡查方案表,包括巡查起止时间、巡查人员、巡查路线、计划解决的问题等;河长巡河问题清单、巡河问题整改通知单、问题整改反馈意见、活动记载表、签到册等。

第十条 河(湖)长在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能现场解决的,要当即解决;需由有关单位解决的问题,由河长签发问题整改通知单,联络员单位负责下发至相关责任单位限期解决。对超出自身责任范围、属于上级部门才能解决的问题,河长联络员单位应及时报上级河(湖)长,由上级河(湖)长组织相关责任单位限期解决,各乡镇河长办要协助河长联络员单位跟踪并负责落实问题整改,及时将问题处理结果反馈给责任河流河(湖)长。

第十一条 相关责任单位接到河(湖)长交办的有关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处理情况按要求及时以书面材料反馈河(湖)长或联络员单位。

第十二条 河(湖)长制办公室接到群众投诉反映问题,应当认真记录、登记,及时安排协调有关责任单位解决,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问题处理情况反馈给投诉人。重大复杂问题,河(湖)长应赴现场察看解决。

第十三条 各级河(湖)长制办公室应当采取查阅巡查台账、实地查勘、走访了解、调查问卷(见附件3)、明察暗访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对下级河(湖)长巡查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第十四条 河(湖)长巡查工作作为河(湖)长年度履职考核的重要内容。河(湖)长不按规定巡查,巡查工作中敷衍懈怠,未发现存在的问题,或发现的问题未及时处理的,根据问题数量和严重程度,按照提醒、责令整改、警示约谈、通报批评等方式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问责。对水利部暗访反馈问题及县级河湖长制办公室暗访发现问题的,相关河湖长根据问题严重程度,年度内予以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将相关线索移交纪检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各级行政区总河(湖)长、副总河(湖)长,以及其他党政领导,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行政区内的重点河湖进行巡查,频次不定,巡查内容及巡查发现问题的处理等参照本制度执行。

附件1:巡河指导手册

附件2:乡村级河(湖)长巡河统计表

附件3:调查问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