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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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职能

财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财政系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自治州、吉木萨尔县党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财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自治州有关财政、税收、行政(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法规、制度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本县财政、行政(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财产评估、财务会计等方面的制度、办法,并监督实施;参与有关税收制度和办法的拟订。

 (二)根据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拟订我县财政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财政规划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有关综合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政(税)政策实施地方经济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制定调节收入分配的财税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政税收政策。

 (三)承担权限各项财政收支管理责任,负责编制本级预决算草案、代编全县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审查、编制、批复部门预算,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全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县本级和权限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和预算变更事项,负责审核批复预算部门(单位)的年度财政预决算。

 (四)根据预算安排,拟订财政税收收入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按管理权限拟订财政税收收入计划,并组织实施较大的临时和特殊的地方税减免事项;按管理权限拟订非税性财政收入制度并负责县本级非税性财政收入的征收与管理;参与拟订行政事业性收费标注准;监管财政票据;贯彻执行彩票管理政策和办法,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五)管理和监督由本县级承担的各项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参与拟订县人民政府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并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负责中央和区、州、县政府性投资项目财政资金管理工作;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六)负责建立和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制定地方财政收入入库解缴办法,对国库资金缴拨使用情况进行监管。拟订县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和办法,并指导、监督、检查全县政府采购工作。管理县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工作。

 (七)贯彻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资产控股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拟订和执行需要全县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及相关的财务制度;组织查处国有资产流失案件;承担国有资产控股上市企业的培育和扶持工作;组织实施国有预算单位的清产核资、产权交易、资本金权属界定、产权登记。

 (八)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各级财政补助、县本级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资金;参与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制度、办法研究制定,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县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九)拟订和执行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按规定开展地方政府债券管理工作,管理国债资金,防范财政风险;负责管理政府外债,组织实施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审核、申报、转贷、签订贷款协定、财务会计核算、提款保帐、还本付息等资金管理工作。承担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的监管工作;负责全县地方金融类机构、地方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财务监管。

 (十)管理和指导全县会计工作,加强会计监督,规范会计行为,保障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组织和管理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会计人员从业资格;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事务所业务工作;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工作。

 (十一)监管县本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同时接受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负责县级财政安排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的管理监督。在授权范围内,对公有资产进行投资、经营监管,对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在授权范围内,组织公有资产产权转让。审核和汇总编制县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管理县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贯彻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及分行业企业财务制度,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参与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企业改革,提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十二)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检查监督县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各项预算收入情况和本级各部门、单位财务执行情况;延伸检查重点行业部门、重点税源和纳税大户,查验税收征管质量和财税政策、法令、制度执行情况;检查财政支出管理中的重要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十三)制定财政干部教育规划;组织全县财政干部的教育工作;负责财政宣传和财政信息工作。

 (十四)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办公时间及办公地点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1000-14:0016:00-2000(夏季)(节假日除外)。

       周一至周五1000-14:0015:30-1930(冬季)(节假日除外)。

 工作地点:吉木萨尔县文明西路9

 三、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负责人:马新梅

 联系电话:0994-6915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