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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木萨尔县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4-16 10:36:11 来源:吉木萨尔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0 文章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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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吉木萨尔县政府产业引导投资基金的运作与管理,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结合吉木萨尔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吉木萨尔县产业引导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是指由县政府出资参与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旨在实现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政府支持领域和产业,支持我县重点行业(领域)产业发展。

第三条 产业基金的政府出资,是指由县财政部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资金或由国有企业出资安排的资金。

第四条 产业基金主要通过“股权投资”模式(单层基金)和“母子基金”模式(多层基金)进行投资运作。

第二章 决策机构

第五条 为保障产业基金规范运行,保证产业基金管理和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有效性,产业基金实行投资决策、监督管理、日常运行相分离的管理体制,分为产业基金领导小组、产业基金主管部门、产业基金发起部门、产业基金管理机构四级管理体系。

第六条 产业基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经由县政府同意设立,作为产业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主要发挥产业基金领导小组决策和组织协调作用,对产业基金相关事宜形成有效决策,负责审议批准产业基金的设立、重大事项的变更、基金绩效考核的确认等重大决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财政局。

第七条 产业基金主管部门是县财政局,对产业基金进行业务指导和履行监管职责,主要落实领导小组有关产业基金发展的重大决策,确保产业基金实现政策性目标,负责建立健全产业基金相关体制机制,制定产业基金相关议事规则,对基金存在问题及重大事项向领导小组及时上报。

第八条 产业基金发起部门是财政局、商工局、发改委、科技局、农业农村局、文旅局等相关单位,根据县政府当年目标任务、产业导向、县情实际情况提出产业基金需求和意见。

第九条 产业基金委托国有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进行专业化管理,管理机构主要受托母基金管理、子基金日常监管、基金资金募集、基金管理机构招募、管理机构尽调、拟投资项目初审、为基金领导小组决策提供专业依据等。

第三章 基金的设立

第十条 产业基金的设立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

第十一条 产业基金投资方向。产业基金的投资领域应符合我县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导向,重点聚焦农产品深加工、新型材料、新能源、装备制造、战略新兴产业、高端铸造、电子信息等重点产业。

第十二条 产业基金设立流程。产业基金应由发起部门根据我县实际情况提出设立要求及建议,由基金管理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基金方案,办公室成员单位初审后报基金领导小组批准实施。

第十三条 产业基金组织形式。产业基金可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等不同形式,原则上产业基金应设立在吉木萨尔县当地。

第四章 运作管理

第十四条 产业基金应当实行“所有权、管理权、托管权”分离的原则,进行运作管理。

第十五条 产业基金委托管理要求。产业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根据不同的组织形式,制定管理基金的章程、合伙协议等,明确产业基金设立的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案、投资领域、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

第十六条 产业基金管理人。产业基金为国有资金进行全部出资或为母基金形式的、产业基金为社会资本参与出资或为子基金形式的,应从社会招募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产业基金管理机构的选择。基金管理机构应从募资能力、团队背景、管理能力等方面综合选择。基金管理机构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条件:

1.申请机构为独立法人单位,具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资格,注册及实收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2.具有健全的投资管理、风险控制流程、财务管理、项目遴选和投资决策机制;

3.具备较为丰富的项目投资经验和项目储备,拥有分工明确的投资团队与风控团队;

4.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资产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

5.产业基金管理机构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在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6.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合法合规经营,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行为。

第十八条 产业基金托管机构。产业基金应将基金资产委托给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或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金融机构进行托管,基金托管人应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托管协议开展资产保管、交易监督、信息披露、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等职责。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十九条 产业基金在进行股权投资时,应遵循“同股同权,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应对被投资人经营情况、财务税务情况和法律法务等方面进行尽职调查,确保国有资本行使股东权利不受损害。

第二十条 产业基金风险控制体系。产业基金管理机构应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对产业基金进行规范管理,产业基金主管部门应建立外部监管机制,对产业基金进行监管监督。通过建立产业基金相关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以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二十一条 产业基金投后管理。产业基金管理机构应采取委派董事、监事、观察员等形式对投资项目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开展投后管理、办理股权退出等事务,并根据对项目的出资比例,决定是否参与项目日常经营管理。

第二十二条 产业基金信息披露。产业基金应当建立重大事项披露制度,由产业基金管理机构定期提交基金管理报告,对产业基金运行中的对外投资、运营管理、重大事项进行及时披露,并由产业基金主管部门及时上报领导小组。

第二十三条 产业基金投资限制。产业基金在对外投资中,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相关规定,对单个项目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基金总规模的20%,对项目投资参股不控股,且不能成为被投企业的第一大股东。

第二十四条 产业基金禁止事项。产业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从事担保、抵押、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等支出;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六章 终止和退出

第二十五条 产业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基金存续期应不超过产业基金的存续期,一般应当在存续期满后终止。确需延长存续期限的,应由管理机构上报主管部门经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与其他出资方按协议、章程约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产业基金份额转让。产业基金一般应在存续期满后退出,如存续期未满但已达到预期目标,可通过份额转让等方式适时退出,管理机构应将清算情况及时提交主管部门并上报领导小组审核备查。

第二十七条 产业基金到期清算。产业基金的存续期限到期后,应当在主管部门监督下组织清算,将县政府出资额和归属县政府的收益,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通过原投资渠道及时上缴,管理机构应将清算情况及时提交主管部门并上报领导小组审核备查。

第二十八条 产业基金退出原则。产业基金在退出时应遵循市场化原则,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管理机构应将退出情况及时上报主管部门,提交领导小组审核备查。

第二十九条 产业基金提前退出。产业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出现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当选择终止投资或提前退出。

1.投资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2.产业基金出资拨付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3.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4.投资项目未按章程、协议约定投资的;

5.专项子基金未按相关约定投资的;

6.产业基金管理机构要求专项子基金管理人整改其违规行为,但专项子基金管理人在三个月内不按要求整改或整改后仍无法达到要求的;

7.专项子基金管理人或社会出资人发生重大实质性不利变化的。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产业基金领导小组会同产业基金主管部门,建立产业基金投资运作的监督管理机制,产业基金主管部门对管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确保产业基金规范运作。

第三十一条 产业基金监督管理。产业基金主管部门履行主要监督管理职责,通过现场检查及查阅相关资料的方式,对产业基金管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制定产业基金监管相关制度,监督产业基金的运作管理合规、合法;

2.组织开展对产业基金投资运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的专项检查,并根据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定期或专项审计,向领导小组报告;

3.监督检查产业基金履行有关决策情况,确保产业基金按照县委、县政府的要求执行,落实产业基金领导小组的决议。

第八章 绩效评价原则

第三十二条 为提高产业基金的运作效率和投资效益,产业基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产业基金运作管理的绩效评价制度,产业基金领导小组根据制度对产业基金开展考核评价,并建立与评价结果挂钩的奖惩机制,提高产业基金运作效率。

第三十三条 产业基金考核原则。产业基金的绩效评价应保持客观公正,对于产业基金的绩效评价应从政策效果、资金使用效率、投资安全性、社会经济综合效应、基金返投等多个方面进行全面考量。

第三十四条 产业基金让利机制。产业基金应当通过政府资金让利引导,吸引投资机构资金和社会资本流入我县实体经济。

第三十五条 产业基金返投认定。产业基金应当参照内地先进的政府产业基金运作经验,遵照市场化的返投认定操作方式,调整返投认定范围,对产业基金的投资返投认定进行灵活管理。

第九章 容错及免责机制

第三十六条 鉴于产业基金为股权投资具有市场化的特点,在推进产业基金管理运作模式改革、体制机制创新过程中,为实现保护创新、鼓励探索、宽容失误、纠正偏差,产业基金应当建立实行容错免责机制。

第三十七条 产业基金容错。产业基金的容错是指按照国家、行业及相关政策要求,在推进产业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因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予以宽容。

第三十八条 产业基金免责。产业基金的免责是指在产业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对于产业基金相关部门、机构和人员已履职尽责或已履行投资决策程序,没有实现预期目标或造成损失的,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

第三十九条 产业基金容错免责决策流程。对于符合产业基金容错免责情形的,由基金管理机构上报产业基金主管部门,并提供相关批复及亏损事由,由产业基金主管部门提出意见上报产业基金领导小组审议,产业基金管理机构留存相关备查审核资料。

第四十条 产业基金容错免责机制适用于下列情形:

1.在产业引导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相关部门、机构、人员依法履职、果断决策、创新推进,已经尽责履行管理责任,已经依照投资决策流程履行全部决策程序,出现失误或造成负面影响的;

2.在产业引导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已经履行对外投资程序,但因市场原因或不可抗力等其他因素造成投资风险和形成的投资亏损的;

3.报请产业基金领导小组研究的其他符合容错机制相关情形和条件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产业基金责任追究。对于产业基金运作管理过程中符合容错情形,且未谋取私利的,免除相关责任,不作负面评价,不影响评先评优,不影响绩效考核,并免除相关责任;对于产业基金运作管理过程中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 产业基金风险纠错。产业基金对外投资已发生风险,造成投资损失的,可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处置:

1.由产业基金已获得的收益进行冲抵,冲抵后的收益盈余继续用于产业基金滚动发展;

2.当产业基金已获得的收益不足以冲抵时,差额部分报县国资局审批后,按照国有资产规定处置流程予以进行核销。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产业基金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最新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要求及时修订本办法。

第四十四条 该管理办法中未约定的事项,可由产业基金领导小组通过“一事一议”确定。

第四十五条 产业基金与国家级相关产业基金合作设立子基金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吉木萨尔县产业引导基金领导小组议事规则

附件:

吉木萨尔县产业引导基金领导小组议事规则

为充分发挥吉木萨尔县产业基金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在基金“募、投、管、退”全流程重大事项的决策职能,确保完成产业基金既定目标和顺利运作,根据《吉木萨尔县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等法规,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一、组织机构

(一)领导小组作为产业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对县委、县政府负责。

成员名单:

组 长:潘素华

副组长:丁 鼎

成 员:张永军、冷海东、马建国、吴新疆、李星辰、谢永霞、巴合达提·霍加合买提、吴桂山、杨 康。

(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吴新疆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财政局党组书记赵彦江同志兼任。

成员单位:财政局、商工局、科技局、发改委和农业农村局文旅局等。

办公室主要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昌吉州基金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提出我县基金工作相关政策建议;

2.负责组织基金领导小组的会议议题的收集、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事项的督促落实等具体会务工作;

3.根据基金领导小组安排部署,做好议题统筹协调、督促落实、材料初审等日常工作;

4.负责对产业引导基金进行绩效考核,对项目尽职调查报告和风控措施提出意见;

5.协调解决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6.承办基金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办公室成员单位的职责及分工

(一)县财政局为产业基金主管部门,对产业基金进行业务指导和履行监管职责。负责对接金融机构,参与洽谈与社会投资人合作产业引导基金的事宜,尽快研究制定和完善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二)财政局负责协调和督促财政资金按时到位,并对风险补偿机制、基金管理办法提出建议意见。

(三)国资局负责协调和督促各县属国有企业资金按时到位,并对产业基金绩效考核及基金管理办法提出建议意见。

(四)财政局、商工局、发改委、科技局和农业农村局等作为产业投资基金发起部门,主导行业领域投资基金发起设立,提出资金有需求的投资项目,做好投资对接及企业资料收集,协调被投企业配合尽职调查。

三、议事范围

(一)审议产业基金设立方案。由各职能部门作为产业基金发起部门,根据吉木萨尔县实际情况提出基金设立要求及建议,由基金管理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基金方案,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上报领导小组审议研究。

(二)协调、督促产业基金政府出资。领导小组审议产业基金出资时间、出资金额,定期不定期督促出资人履职,将出资人履职情况纳入产业基金工作考核。

(三)确定产业基金管理人。产业基金为政府全部出资(由县财政部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资金或由国有企业出资安排资金)或为母基金形式的,原则上选择国有基金管理机构进行管理;产业基金为社会资本参与出资或为子基金形式的,应从社会招募基金管理人,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基金管理人上报结果进行初审,并将结果报领导小组审议研究。

(四)对产业基金开展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对基金绩效进行考核,根据产业基金主管部门提出的绩效考核评价结果进行审议及确定。

(五)审核产业基金终止与退出。领导小组审议基金终止退出的最终方案,对基金退出中出现的重大变更事项,对调整方案进行审议。

(六)决策产业基金容错免责事项。领导小组对符合产业基金容错免责情形进行审议,产业基金管理机构留存相关备查审核资料。

(七)决策产业基金对项目投资的事项。基金管理机构将产业基金运行中的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及时上报领导小组,根据政府投资方向及产业基金投资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项目投资事项初审后报领导小组审议研究。

(八)其他未约定事项。可由领导小组通过“一事一议”确定,对于领导小组无法确定事项须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汇报。

四、议事程序

(一)领导小组原则上3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或根据产业基金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会议。

(二)会议议题由具有基金汇报事项的单位提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整理材料,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初审后报送领导小组审议研究。

(三)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召集并主持,如组长不能参加会议,可委托副组长召集并主持,如副组长不能参加会议,可委托办公室主任召集并主持。

(四)领导小组会议议程一般为:

1.议题汇报。在领导小组会议上,每个议题由主办单位负责人主汇报,并介绍议题协调情况和对决策事项的倾向意见。汇报要实事求是,观点明确,简明扼要。

2.议题讨论。在听取议题汇报后,参会人员对议题进行讨论,充分发表意见。发言要紧扣主题,言简意赅。

3.会议决议。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是否进入表决程序,表决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员的半数为通过,对当时不能形成决议的议题应明确处理办法。

4.会议纪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会后整理形成会议纪要初稿,报送会议主持人审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审定的会议纪要印发各成员单位。

5.领导小组成员不得缺席会议,因特殊情况小组成员不能参加会议,经请示组长同意后,可以授权单位其他负责人员参加会议。

6.根据会议内容,可要求相关单位参加列席。

五、决议落实

(一)领导小组会议形成的决议事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将有关决议事项办理情况向领导小组会议汇报。相关单位应按要求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会议决议事项办理情况。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各成员单位设联络员,负责信息沟通及相关工作。

六、附 则

(一)本议事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本议事规则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