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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木萨尔县社会投资项目服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3-06 10:34:02 来源:吉木萨尔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0 文章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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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全县社会投资重点项目服务保障水平,规范社会投资项目服务管理行为,推动重点社会投资项目顺利实施,促进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商引资项目实行“谁招引、谁负责”的原则,负责社会投资项目前期手续协调和帮办服务工作;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产业规划、园区产业布局,做好项目论证、洽谈、签约、投产达效等工作。招引部门全程领办并协助企业建设过程中服务保障等工作,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项目进展情况。

第三条 招商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县社会投资项目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商工局,负责社会投资任务分解、统筹协调、督查通报、项目引进、考核认定等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项目核准备案、用地、用工、能耗、环保、安评、金融服务、政策兑现等服务保障工作,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流程

第四条 项目收集。招商局和县直各部门要广泛征集招商项目信息,采取“以商招商”的工作模式,发挥链主企业头雁效应,聚焦主导产业发展、企业生产配套,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有利于企业转型升级、有利于强链补链的好项目。招引单位核实企业信息情况,并规范填写《吉木萨尔县招商引资信息表》,并及时报送至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条 项目研判。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招引项目进行研判,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能耗、投资强度、投资效益和市场前景等进行综合研判。

第六条 优惠政策。领导小组预审通过的招商引资项目,由项目招引单位牵头负责开展项目考察、洽谈,按照《吉木萨尔县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规定,需“一事一议”政策的社会投资项目,由项目招引单位报招商领导小组研究后,符合优惠政策条件,按照程序上报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审议通过后,提请县委常委会研究确定。

第七条 项目签约。优惠政策洽谈达成一致意见后,由项目招引单位积极跟踪服务项目投资方,商定协议条款,起草项目投资协议,原则上在1个月以内完成协议签订;项目投资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以内完成公司注册、银行开户、税务登记等事项。

第八条 项目会审。社会投资项目申请备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至发改委窗口,由所涉及农业农村局、商工局、文旅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林草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水利局等部门提出预审意见;提交项目会审会领导小组研究审议。

第九条 项目落地。由项目招引单位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并联推进,加快项目备案、规划、用地、环评、报建等各项行政许可事项办理。

第十条 项目投产。招商领导小组会同项目投资方提供技改投资项目申报、各项奖补政策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融资信贷、社会投资政策兑现等服务,符合免申即享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章 服务保障

第十一条 强化社会投资项目要素保障。各部门要健全重点项目协调服务机制,在资源配置、政策扶持等方面给予优先保障。行政审批服务单位负责社会投资项目审批绿色通道,政法委、自然资源局、商工局、发改委、林草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文旅局、水利局、住建局等,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行政审批事项,详见附件二;供水、电力、交通、供气、通信等其他要素单位要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有关要求,充分保障社会投资项目建设需要。园区负责做好入驻企业“五通一平”要素保障。

第十二条 项目包联机制。对投资规模较大、产业关联度较强、技术含量较高、具有全局性影响的社会投资项目,由县级领导包联推进。每月听取项目推进情况汇报,并到项目现场调研,解决项目建设存在的重大问题。主管部门负责推进重要议事日程,按照“包前期、包开工、包推进、包达产”的要求,夯实责任,形成合力,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三条 优化项目建设环境。各审批单位要认真组织开展项目建设优化营商环境整治,畅通投诉受理渠道,加大对各种名目的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检查力度,严肃查处阻碍施工和包揽工程、强行供应材料等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强化项目跟踪管理。建立上下联动、部门协同的项目信息报送机制,全面提升项目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精准化水平。实行台账式管理,及时跟进监管,各有关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于每月底填报项目投资完成情况、形象进度以及存在重大问题等信息。遇到重大问题或突发事件,可随时上报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建立项目调度会议制度。每月至少召开1次,特殊情况随时召开,研究社会投资项目推进、要素保障等重大事项,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强化问题分级分类处置,对重点社会投资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一般问题,由各行业主管部门予以协调解决;确需县级层面解决的,报分管县领导会商研究予以妥善解决。

第十六条 加强问题交办督查。招商领导小组负责汇总社会投资项目推进的相关问题,并配合县政府督察室对项目推进缓慢、履职不力或服务保障不到位的责任单位和部门下达督办通知单。

第四章 考核奖惩

第十七条 完善考核奖惩机制。将社会投资项目建设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主要考核项目年度投资完成、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及项目储备、项目管理等情况。具体考核由招商领导小组考核。

第十八条 强化考核结果运用。招商领导小组会同统计局,根据年度分解部门招商引资任务,年度投资计划完成、工程形象进度以及要素保障部门服务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对在社会投资项目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现招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