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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县政发〔2022〕15号关于印发《吉木萨尔县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3-05 18:29:33 来源:吉木萨尔县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0 文章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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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JMSER000/2022-000075 信息分类 -
发布机构 吉木萨尔县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2-03-05
文号 吉县政发〔2022〕15号 是否有效
名称 吉县政发〔2022〕15号关于印发《吉木萨尔县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优惠政策》的通知
索引号 JMSER000/2022-000075
信息分类 -
发布机构 吉木萨尔县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2-03-05
文号 吉县政发〔2022〕15号
是否有效
名称 吉县政发〔2022〕15号关于印发《吉木萨尔县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优惠政策》的通知

北庭工业园区管委会、准东五彩湾协调办公室,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吉木萨尔县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优惠政策》已经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请认真执行。

吉木萨尔县人民政府

2022年3月5日

吉木萨尔县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优惠政策

为认真贯彻落实《昌吉州贯彻<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提升我县畜牧业发展水平,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在吉木萨尔县范围内,且达到一定养殖规模的畜牧业养殖企业。即,肉羊养殖规模达到5万只及以上、生猪(不含仔猪)养殖规模达到2.5万头及以上、肉牛养殖规模达到1万头及以上、家禽养殖规模在50万羽以上的新建企业。

第二条 对有投资意向的企业,指定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洽谈,对已经签约落地的项目,成立服务专班,围绕项目的测绘、规划环评、注册等各项行政审批全程帮办。

第三条 设施农用地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和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执行,企业在缴纳草场安置费和土地补偿费后不再缴纳设施农用地租赁金,持续正常养殖的企业可长期享受该政策,若出现闲置则正常收取设施农用地租赁金。

第四条 养殖企业自用饲草料加工、养殖各环节用电执行农业电价。

第五条 结合水资源规划论证报告和实际养殖量对畜禽规模养殖给予足额配水,水价按照农村居民用水价格2.1元/立方米执行。

第六条 养殖企业自来水主管线、电力主线路、柏油道路、燃气主管线等配套设施由县人民政府负责,企业内部基础设施由企业自行投资建设。

第七条 本优惠政策从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止2022年12月31日。

第八条 本优惠政策由吉木萨尔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