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吉木萨尔县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已经会议研究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吉木萨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24日
吉木萨尔县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为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落实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依据《自治区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新党厅〔2020〕36号),结合《关于印发<吉木萨尔县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县党办〔2019〕6号)、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蓝天、碧水、净土、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四场标志性战役行动计划和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按照环境职责划分,本文中所称行政区域不包含准东五彩湾地区)实际,现制定吉木萨尔县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一、县委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指导监督责任
(一)县委办
1.推动各部门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对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以及中央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精神和交办事项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检查;对县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求,以及县委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检查。
2.会同政府办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工作任务的组织协调、督促落实。
3.负责职权范围内有关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党内法规的审核和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4.配合做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指导。
(二)纪委监委
1.加强对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等重大决策部署以及县委工作要求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
2.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有关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检举和控告。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相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相关部门按程序移交的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党政领导干部和其他公职人员失职失责问题线索进行核查问责,对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进行调查处置。
(三)县委组织部
1.负责对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考核结果的运用,将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考核情况、中央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结果、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
2.会同纪委监委、生态环境局或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组织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等规定,加强责任追究。
3.配合纪检监察、组织部门将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情况纳入绩效考评体系,加强考核,落实奖惩。
4.负责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等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教育培训内容。
(四)县委宣传部
1.组织宣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宣传党中央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宣传县委工作要求,会同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指导、统筹、协调、部署全县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营造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社会氛围。
2.组织主流媒体、网络媒体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统筹协调重大活动的宣传报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科学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协调做好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重污染天气预警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3.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作为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严格测评。
(五)县委政法委
会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部门,统筹协调生态环境领域影响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重大事项、重大事件,预防、化解影响稳定的生态环境风险。
二、人大常委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六)人大办
1.依法组织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对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工作进行视察和开展调查研究,对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提出改进工作和推进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的措施和建议。
2.监督和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做好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方面的议案的办理工作。
三、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七)政府办
1.推动各部门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对党中央、国务院和县委、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2.加强对全县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组织协调、督促落实。
3.配合做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及督促工作。
(八)生态环境局
1.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政策、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拟订生态环境标准,制定生态环境技术规范。
2.负责辖区内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工作,组织协调全县各部门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各项工作的决策部署,发挥好对辖区内大气污染治理和环境污染治理的牵头抓总作用,负责对中央、自治区、州各项环境保护的贯彻实施。
3.负责生态环境监察工作。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监察制度,根据授权对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和县委工作要求情况进行监察检查,对发现的失职失责问题线索按程序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进行问责。组织协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
4.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协调对较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5.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贯彻落实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6.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
7.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
8.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组织实施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和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9.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人民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照规定,负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组织拟订并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10.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制定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监测、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价、考核、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组织辐射环境监测。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11.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应对气候变化包括温室气体减排、适应等规划和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
12.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案件。负责环境信访投诉案件的办理。
13.牵头协调疫情防控期间生态环境保护支持保障工作,按职责指导做好医疗废物、医疗污水收集、转运、处理、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14.组织指导和协调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九)发改委
1.负责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主体功能区规划,参与编制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2.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综合研究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对重大战略问题,推动绿色发展。根据国家绿色发展指标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
3.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严格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提高产业准入门槛,严格控制引进超过国家标准对高排放、高污染、高耗能项目。
4.依照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
5.依照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由其组织编制相关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6.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信用评价,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并将相关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新疆)”。
7.结合实际安排州财政预算内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生态环境保护领域重大项目。
8.按职责分工,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治理。
(十)教育局
1.将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各类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2.负责统筹开展创建绿色学校行动。
3.在突发环境事件和重污染天气状态下,按照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保护措施,保障师生安全。
(十一)科技局
1.生态文明建设科技工作,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重点领域科技攻关,组织资源环境、生态修复、清洁生产、应对气候变化、新能源、新材料、生态农业以及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噪声污染防治等知识宣传。
2.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产学研结合,将生态环境保护科技进步、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研究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协调指导相关单位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
(十二)商务与工业信息化局
1.制订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规划;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拟订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工业节能减排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循环经济发展;协调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清洁生产和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工作。
2.指导园区外企业工业节能减排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产业合理布局和结构调整,指导工业节能,积极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的推广应用,积极构建绿色制造体系。
3.会同有关部门实施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指导、协调工业企业节能管理,积极推动工业节能节水,持续做好重点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实施重点工业企业升级改造,指导、推进城市建成区、重点领域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改造,协调环保、能耗、质量、安全执法部门对落后产能依法进行监管。
4.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重点工业排污企业限产减排工作和重点行业错峰生产工作。
5.指导和督促园外工业企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6.依照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指导园外工业企业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7.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制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8.负责民爆行业管理,在民用爆炸物品行业推行清洁生产方式,支持进行环境保护改造。
9.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优先,严把招商引资环境保护准入关口,推进流通领域各环节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将生态环境保护内容纳入现代流通业发展规划。
10.指导成品油流通管理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有关规定对汽车流通(含二手车、报废车)进行监督管理。
11.负责再生资源工作,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有关环保工作。
12.促进商品零售场所、电子商务平台行业绿色发展,积极推动形成绿色消费理念和绿色生活方式。
(十三)公安局
1.负责全县依法侦查涉嫌生态环境犯罪案件,依法查处涉嫌生态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案件,以及阻碍生态环境领城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促进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
2.负责指导、监督对无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机动车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3.依法对交通噪声和有关社会生活噪声污染进行监督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老旧机动车淘汰工作。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对机动车尾气污染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道路行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进行处罚。
4.负责指导、监督优化全县交通管控措施,减少道路拥堵导致的机动车污染排放,会同交通运输局监督落实重型柴油车辆绕行限行等措施。
5.负责依法打击全县捕猎、交易、运输野生动物等犯罪行为。
6.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严格核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避免污染环境。
7.负责放射源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管。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
8.制定重污染天气专项实施方案并落实应急处置措施和城区内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在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中纳入预防诱发环境污染事故相关内容。
9.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交通事故、火灾、爆炸和泄漏等各类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10.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
(十四)司法局
1.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普法依法治理重要内容,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指导有关部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法治宣传,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全民教育。
2.负责依法加强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机构及人员的监督管理。对因生态环境污染损害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公民依法实施法律援助,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3.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加强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
(十五)财政局
1.坚持资金投入同污染防治攻坚任务相匹配,负责建立常态化、稳定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落实和完善有利于全县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财政政策措施,支持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同时,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资金的监管。
2.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健全并落实生态环境补偿制度,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等生态功能重要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
3.负责健全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并组织实施。
4.按职责分工,推广、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治理。
(十六)人社局
1.配合纪检监察、组织部门将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情况纳入绩效考评体系,加强考核,落实奖惩。
2.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制定环境保护人才引进计划,为提高生态环境保护队伍业务、技术水平创造条件。
3.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和生态环境部门,按照人民政府确定的环境问题责任迫究调查结论,对负有管理责任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落实责任追究处理决定。
4.按照有关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全县生态环境保护和节能工作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
(十七)自然资源局
1.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统一确权登记、有偿使用和合理开发利用,指导节约集约利用,建立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2.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组织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
3.负责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落实国家主体功能区战略,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开展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和国土开发适宜性评价,划定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国土空间规划监测评估预警管理系统。
4.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组织实施生态保护修复重大项目。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
5.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
6.负责基于土壤污染状况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供地管理,严格用地准入。
7.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8.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
9.组织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及造林绿化工作。
10.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
11.负责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
12.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研究提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名录调整意见,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及野生动物疫病监测、防控应急处置。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13.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
14.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
15.依照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由其组织编制的相关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十八)住建局
1.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监督落实本行政区城内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指导监督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的建设和运营。与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
2.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监督落实全县城镇垃圾设施建设规划,指导监督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推进城镇建筑垃圾和餐厨垃圾处置。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整治。
3.依法依规行使城市建成区内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城市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
4.指导推进绿色社区建设、城市节水、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发展装配式建筑。
5.加快热力管网建设,推进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
6.指导县城公共供水厂的建设、运营与管理,监督公共供水厂出水水质安全。
7.负责城市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施工工地及道路保洁扬尘污染防治。制定实施重污染天气城市扬尘控制方案,组织落实城市扬尘控制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8.指导做好疫情期间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工作、城镇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工作。
(十九)交通运输局
1.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推进绿色交通建设。指导公路行业生态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组织实施全县范围内公路污染治理,对职责范围内的道路运输车辆环境污染实施监督管理,牵头推进老旧柴油货车的淘汰工作。加强公路污染防治和监管。
2.负责组织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智能化发展水平,倡导推动绿色出行。
3.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根据职责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员以及车辆安全实施监督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对危险货物运输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工作。
4.加强公路养护、运输管理,防治农村道路扬尘污染和噪声污染,配合做好重污染天气专项实施方案的落实工作。
5.指导做好职责范围内医疗废物、医疗污水的运输保障工作。依法指导道路运输经营者,禁止为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提供运输服务。
(二十)水利局
1.依据国家的统一部署,制定水资源保护规划。
2.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负责重要流域、区城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3.做好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开展重要河流湖泊的治理、开发和保护。做好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等工作。在水利工程建设中落实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依法查处河道违法采砂行为,防止河道采砂过程中的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
4.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5.制定水土保持规划井依法监督实施,组织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6.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法律法规定,开展由其组织编制的流域相关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7.按照属地管理、运行单位配合的原则,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工作。
(二十一)农业农村局
1.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统筹指导村庄基治、村容村貌提升。
2.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指导农用地、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管理。承担外来物种管理相关工作。
3.负责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组织落实农用地土壤环境分类管理制度,对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耕地采取分类管理措施。
4.指导农业清洁生产,推进农药、化肥合理使用,监督指导农作物秸秆、废弃农膜资源化利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农药包装度弃物回收处理,推进农田残留地膜清理整治。指导开展有机、绿色、无公害农产品种植。加强农药物质中甲基溴管理,打击违法使用甲基溴行为,加强甲基溴禁用宣传。
5.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
6.指导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及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
7.指导农业机械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负责指导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工作,加快淘汰老旧农业机械。
8.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章等,结合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等,确定禁养区规定范围,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9.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实施畜禽养殖污染整治、病死畜无害化处置。
10.负责动物防疫,监督指导兽医实验室及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11.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由其组织编制的有关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12.负责并推动实施美丽乡村建设试点工作。
13.组织实施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二十二)文旅局
1.加强对文化旅游监管行业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提高服务对象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2.负责推动生态文化产业发展,推进生态文化建设。
3.推动旅游发展规划与生态环境保护红线相关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衔接,科学合理利用旅游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4.负责文化旅游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督促指导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落实环境保护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文化娱乐场所环境管理,防治噪声、振动等污染,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文化娱乐场所污染纠纷。按职责做好各类旅游景区景点、旅游住宿业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旅游者、旅游经营者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引导开展文明旅游。
5.依照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由其组织编制的旅游相关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二十三)卫生健康委
1.负责指导和监督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内的分类、收集、运送、暂存、交接。负责监管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指导和监督医疗卫生机构污水收集、处理和消毒。监督指导医疗机构加强医用辐射设施设备管理,参与辐射污染事故应急工作,负责辐射污染事故的医疗应急。
2.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指导定期公布饮用水水质信息。负责对饮用水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3.组织开展城乡爱国卫生运动和卫生健康统计工作,在职责范围内推动环境与健康工作。
4.组织开展环境与健康宣传教育,普及科学健康和防护知识。
(二十四)应急管理局
1.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检查。
2.按职责分工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导协调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
3.指导各地各部门建立健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危响应机制,协调加强涉生态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理化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适时开展应急演练活动,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应急知识宣传。
(二十五)审计局
1.组织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以及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审计。
2.在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对生态文明建设项目、资金等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在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中,对生态环境保护情况进行审计。
3.对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推动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二十六)财政局(国资委)
1.督促检查所直接监管企业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
2.指导督促所直接监管企业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自觉接受环境执法检查,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和整改,加强环境应急管理。
3.负责组织开展对所直接监管企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宣传、培训与交流。
(二十七)市场监督管理局
1.依照环保法律法规,依法办理企业登记。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环保部门吊销行政许可的市场主体,依法办理变更、撤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
2.负责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负责环境监测设备,仪器、仪表等的计量检定、校准和测试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完善相关制度。
3.依法查处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环境保护要求的产品、材料、设备的行为。对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销售挥发性有机物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4.负责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车用尿素和假冒铅蓄电池,以及国家明令淘汰消耗英氧层物质等违法行为。按职责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的黑加油站点。加强涉及环保要求的机动车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准的落实。
5.负责监督检查化肥、生物质燃料、涂料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烟花爆竹及锅炉等产品的质量标准执行情况,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涂料、胶黏剂等挥发性有机物的限制标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监督。
6.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出售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和发布广告的违法行为。
8.负责煤质管控,开展煤质抽查和监测,对煤质不合格批次及时处理。
9.加强对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品安全监管,督促餐饮服务单位依法做好餐厨废弃物、油烟污染防治。
(二十八)统计局
1.负责将绿色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
2.依法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社会发展数据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依法查处弄虚作假行为。
3.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在有关部门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绩效考核、减排核算、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经济责任审计和环境问题(事件)问责调查工作中,及时提供相关数据。
4.配合国家调查队组织开展公众生态环境满意度调查。
(二十九)机关事务管理局
1.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全县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工作。
2.组织开展节约型机关创建工作。
3.推进绿色办公。建立完善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倡导绿色采购和绿色出行。
(三十)税务局
1.组织落实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节能城物、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政策。
2.依法征收环境保护税。
(三十一)气象局
1.负责气象防灾减灾体系建设,组织开展生态修复型人工影响天气等应急措施。为地方生态文明建设需求提供生态气象遥感服务方面的技术支持。调查研究典型重大气象灾害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指导和推进气象灾防治。开展生态文明建设气象保障工作。
2.联合生态环境部门制定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方案,联合开展生态环境遥感监测,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空气质量预报的联合会商机制,参与重大生态环境污染事件(含放射性污染事件)的应急工作。
3.加强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发布天气预报和预警信息,依法提供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气象资料,做好气象服务保障工作。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保护司法责任
(三十二)人民法院
1.推进环境资源类案件的集中审判和专业化审判,充分发挥审判机关职能作用。
2.依法审理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处破坏生态资源、污染环境犯罪行为。
3.依法审理环境资源行政案件,强化行政执法司法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环境资源监督管理职责。
4.依法审理环境资源民事案件,加强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环境权益的司法救助及保护。对可能造成破坏生态、污染环境严重后果和危害社会公众合法权益的案件,积极发挥行为保全和先予执行等预防、减损功能措施。
5.依法审理各类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相关部门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
(三十三)人民检察院
1.依法履行检察职能,对有关涉嫌生态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依法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案件专业化办理。
2.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州事司法的有效衔接,依法办理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刑事案件,加强涉嫌环境刑事犯罪的法律监督,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对有关部门办理涉嫌环境刑事犯罪案件的法律监督。
3.加强环境公益检察保护,积极开展行政公益诉讼工作以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工作,促进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和公正司法。
五、工作要求
各有关部门要坚决担负起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积极主动抓好主要职能领域的生态环境保护,严格按照责任清单及其他相关规定履行责任。对现有法律法规规章、部门职能配置规定中有明确规定的,县委、县人民政府文件中有明确任务分工的,继续抓好落实。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吉木萨尔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吉县党办〔2016〕10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