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 IPv6
吉县政办〔2021〕6号关于印发《吉木萨尔县贯彻实施<昌吉回族自治州养犬管理办法>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2-03 12:04:21 来源:吉木萨尔县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0 文章字号:
分享至
索引号 JMSER000/2021-000167 信息分类 -
发布机构 吉木萨尔县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1-02-03
文号 吉县政办〔2021〕6号 是否有效
名称 吉县政办〔2021〕6号关于印发《吉木萨尔县贯彻实施<昌吉回族自治州养犬管理办法>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JMSER000/2021-000167
信息分类 -
发布机构 吉木萨尔县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1-02-03
文号 吉县政办〔2021〕6号
是否有效
名称 吉县政办〔2021〕6号关于印发《吉木萨尔县贯彻实施<昌吉回族自治州养犬管理办法>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

北庭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吉木萨尔县贯彻实施<昌吉回族自治州养犬管理办法>责任分解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吉木萨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3日

吉木萨尔县贯彻实施《昌吉回族自治州养犬管理办法》责任分解方案

为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为保障《昌吉回族自治州养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顺利实施,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为统领,按照“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公众监督”的原则,建立健全科学、规范、有序的养犬管理机制,落实部门管理职责,保护环境,提高居民规范养犬的自觉性,遏制违规养犬行为,引导和鼓励养犬人做到文明养犬、规范养犬、科学养犬、减少犬患。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养犬管理工作落到实处,特成立吉木萨尔县犬只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袁 飞 副县长、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

副组长:刘洪辉 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

王雪霞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赵玉刚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成 员:白 栋 县财政局局长

周为人 县司法局局长

李勇奇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

邓维琦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书记

朱忠辉 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周晓刚 吉木萨尔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马韶峰 二工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闫 鑫 北庭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马卫勇 大有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马生岩 泉子街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周艳娥 新地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玉孜曼 三台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李元鑫 庆阳湖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潘锦华 老台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统筹协调、组织指导全县开展《办法》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指导、监督和协调各单位推进落实《办法》;研究解决《办法》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刘洪辉担任。

三、主要职责

(一)县公安局

1.调整备案《昌吉州禁止饲养的犬种名录》。由县公安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对上级部门制定的《昌吉州禁止饲养的犬种名录》进行研究讨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及时上报州公安局进行备案。

2.开展犬只备案工作。对各乡镇摸排的犬只先进行纸质备案,同时做好犬只信息电子档案平台建设应用工作,建立养犬信息管理系统,规范做好犬只植入电子标识,实施日常检查,力争年底前犬只备案率达到30%。对备案的犬只发放统一的犬牌。

3.利用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为办理养犬备案、变更、注销等提供便利。同时及时将犬只电子档案信息反馈养犬人所在乡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向居民、村民公布养犬备案信息。

4.受理对违法养犬行为的举报、投诉并进行查处,负责查处养犬扰民、伤人等治安案件。对养犬人虐待和遗弃所饲养犬只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5.组织开展流浪犬集中治理工作。县公安局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展流浪犬捕捉工作,防止流浪犬扰民、伤人和侵害农牧民家禽、牲畜,将捕捉的流浪犬送至集中收容场所。扑杀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犬只,以及依法应予扑杀的疫犬。

6.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等方面的宣传教育。

(二)县农业农村局

1.由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公安局对上级部门制定的《昌吉州禁止饲养的犬种名录》进行研究讨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及时上报州公安局进行备案。

2.指导配合各乡镇开展免疫接种工作。在各乡镇设置免疫接种点,规范做好犬只免疫、检疫、疫情监测、建档和防疫以及统一犬只免疫登记证发放等准备工作。

3.指导和督促各乡镇建立犬只免疫接种档案,进行无纸化录入,实行免疫接种可追溯管理,保证免疫密度。

4.负责强制免疫狂犬病疫苗的订购、保存、运输、使用和监管,制定并执行强制免疫实施方案,对辖区内免疫抗体水平达标情况和免疫失败情况及时组织进行调查处理。切实履行监督、指导、检疫、无害化处理并对拒不履行主体责任的人员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5.对狂犬病等人畜共患病进行防控。 对初生幼犬进行免疫接种。

6.配合公安机关对犬只植入电子标识。

7.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引导、督促养犬人遵守养犬行为规范。

(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负责查处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养犬行为。查处城区范围违法流动售犬或者占道售犬行为。

2.设立流浪犬集中收容饲养场所,按照《办法》规范做好流浪犬的集中收容饲养,防治流浪犬扰民、伤人和侵害农牧民家禽、牲畜,将捕捉的流浪犬送至集中收容场所;协助公安机关查处违法养犬行为。

3.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等方面的宣传教育。

(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负责犬只经营活动的登记注册,对犬只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查处违法经营、交易行为。

2.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等方面的宣传教育。

(五)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1负责对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人诊治的管理,狂犬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2.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等方面的宣传教育。

(六)县司法局

1.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充分发挥执法人员、公职律师的职责和作用,动员法律服务工作者、普法志愿者、人民调解员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为严格执法、全民守法奠定良好的法治基础。

2.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等方面的宣传教育。

(七)各乡镇人民政府

1.负责查处乡镇内影响环境卫生的养犬行为;抓捕犬只后统一送至县收容所,并做好移交手续;查处各乡镇范围内违法流动售犬或者占道售犬行为。

2.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引导、督促养犬人遵守养犬行为规范,并在各自的公约中对养犬行为规范作出约定。

3.开展犬只数量摸底工作。督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和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入户走访,全面摸排本县犬只数量、犬型及养犬人信息,并向县公安局负责备案。

4.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在本乡镇设立1个免疫接种点并制定管理办法,做好免疫接种工作。

5.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狂犬病强制免疫工作和规范做好犬只植入电子标识、免疫、建档等工作,保证免疫密度。

(八)县委宣传部

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传统新闻媒体以及“两微一端”新媒体,开展立体化、互动式宣传,广泛宣传《办法》,加强社会公德教育和养犬知识宣传,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围绕社会各界较为关注的法规条款,有针对性地进行解读,认真做好社会舆论的引导工作。对不文明行为予以曝光。

(九)县财政局

将养犬管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负责做好财政承担的养犬管理工作中的犬牌、犬只电子标识、养犬信息管理系统、流浪犬集中收容场所、流浪犬只管理与饲养等相关经费,确保经费及时拨付到位。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成员单位要树立“一盘棋”思想,建立健全文明养犬管理工作责任制。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本单位文明养犬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全面贯彻落实《办法》,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二)明确工作责任。加大文明养犬工作的宣传力度,动员社会团体、人民群众积极参与,促进不文明养犬行为得到明显改善。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养犬规范化管理,将此项工作纳入考评内容,强化考评结果应用。

(三)开展执法检查。各部门要正确把握《办法》作为政府立法的强制性,结合辖区养犬管理实际,开展联合执法,坚决制止和纠正各种不文明养犬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养犬权益,要注意执法方式方法,坚持处罚与教育并重的原则,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办法》的有关规定,树立科学、规范、有序养犬的文明新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