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庭工业园区管委会、准东五彩湾开发建设协调管理办公室,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吉木萨尔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三十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给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吉木萨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7日
吉木萨尔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自治州有关脱贫攻坚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自治州财政安排的帮扶资金及县级配套的财政扶贫资金。
第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出方向包括:扶贫发展资金和少数民族发展资金。
第四条 县扶贫、民宗部门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项目主管部门。
第五条县财政根据本地脱贫攻坚需求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切实加大投入规模,用于脱贫攻坚工作。
第六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含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购买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牧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开支。
第七条 县级财政部门在收到资金文件后,要及时书面通知项目主管部门,并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年度脱贫攻坚任务,从扶贫项目库中遴选项目,及时拟定年度项目计划或资金使用方案报本级扶贫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所有扶贫资金(包括扶贫发展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所确定的扶贫项目必须报经扶贫领导小组审批。
第八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执行报备制。县级项目主管部门收到自治州转批的自治区提前下达预算指标或当年自治区、自治州资金文件后,应当在15日内确定年度项目计划或资金分配方案,报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并在7日内向自治州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第十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执行进度纳入自治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内容,严禁虚列支出、以拨代支虚增预算执行进度。
第十一条 要定期清理盘活历年结转结余资金。上年结转资金应当按照自治区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对连续两年形成结转结余的资金,财政部门统一收回后,商本级项目主管部门重新分配。
第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承担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主体责任,负责完善项目实施管理制度、项目库建设,组织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
县财政部门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加强资金监管,加快资金拨付,监控资金支出进度,督促项目主管部门落实支出责任。
第十三条 县、乡(镇)应当建立健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将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使用计划、项目安排、扶持对象、补助标准、资金来源及额度等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由项目主管部门进行委托。项目实施单位依据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施工进度,提出支付申请并备齐相关证明材料,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支付申请、证明材料真实性、合规性提出审核意见,并填制专项资金报账申请单及相关证明材料提交县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 县财政部门按照项目主管部门提交的专项资金申请单,复核项目实施单位支付申请、证明材料、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意见,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规定和程序及时支付资金,并将支付申请及证明材料作为分类台账的备查资料存档。
(一)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可采取工程竣工决算后一次性支付或按工程进度分批次申请支付项目资金。
(二)经项目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后,县财政部门可预付部分项目启动资金,比例根据实际自行确定。预付资金在项目资金支付时抵扣。预付资金总额合计原则上不超过应付该项目资金总额的50%,其中:基础建设类项目预付资金原则上不超过合同金额的30%。
(三)项目资金支付后,在审计或检查中发现资金使用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及时追回、收回。
第十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实施单位资金支付申请文件或申请表;
(二)承担项目建设任务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项目建设(扶持)合同书;
(四)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建设概算(指基本建设类项目)、项目投资预算(指非基本建设类项目);
(五)基本建设类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及采购合同书;非基本建设类项目采购合同和项目主管单位签署的验收单;
(六)工程项目支出有效证明材料包括:增值税发票等合法原始凭证(补助类项目不需提供)。给扶持对象的补助发放表内容应包括:贫困户姓名、入户项目编号、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补助金额、银行支付凭证等;实物补助发放表内容包括:贫困户姓名、入户项目编号、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以及实物名称、规格、数量、金额等。以上须由领取人、经办人、监督人签字确认,严禁代领、代签;
(七)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验收单;
(八)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请验报告、工程竣工决算表;
(九)项目主管部门经办人签字的竣工工程移交材料和项目后期管护责任书。
第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县财政部门不予支付资金:
(一)项目未列入已审批并备案的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的;
(二)项目建设内容超出资金使用范围规定的;
(三)未按要求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
(四)擅自调整项目计划和项目建设内容的;
(五)其他按财务管理规定不予支付资金的。
第十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将项目提交审计,审计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项目主管部门提出资金支付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应在收到项目实施单位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使用计划;对符合支付条件的申请,县财政部门应在收到项目主管部门提交资金使用计划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支付;对不符合支付条件的,县财政部门应在收到项目主管部门提交资金使用计划2个工作日内明确回复。
第二十条 项目支出有效证明材料等原始凭证由会计核算单位按规定保管,作为单位会计核算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按照专人、专账管理要求,建立资金分类台账,按月核对收入、支出、结余数额,并保存对账记录及相关档案资料,实时掌握项目实施和资金支出进度,按月向州级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支出进度。
第二十二条 县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定期通报财政专项扶贫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定期开展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监督检查工作,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等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日常监管等有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项目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等部门,及时组织开展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自评工作,并建立完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社会监督机制,引导和鼓励贫困群众、驻村工作队、第三方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监督,构建常态化、多元化的监督体系。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项目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扶贫办、民宗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