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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县政办〔2017〕33号关于印发《吉木萨尔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5-09 18:15:16 来源:吉木萨尔县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0 文章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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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JMSER000/2021-000552 信息分类 -
发布机构 吉木萨尔县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7-05-09
文号 吉县政办〔2017〕33号 是否有效
名称 吉县政办〔2017〕33号关于印发《吉木萨尔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JMSER000/2021-000552
信息分类 -
发布机构 吉木萨尔县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7-05-09
文号 吉县政办〔2017〕33号
是否有效
名称 吉县政办〔2017〕33号关于印发《吉木萨尔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吉木萨尔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吉木萨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9日

吉木萨尔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工作实施方案

为顺利推进全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工作,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和饮用水源安全,强力助推“两清两美一绿”环境综合整治,促进畜禽养殖业与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突出建设生态文明重要理论为指导,以保护生态环境、城乡饮用水源安全为出发点,以全面推进“两清两美一绿”工作、改变城乡风貌为落脚点,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和促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为工作目标,以推进禁养区、限养区为手段,优化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推进畜禽养殖业与生态环境保护可持续协调发展,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和生态安全,有效推进吉木萨尔县生态文明建设。

二、划定原则及依据

(一)划定原则

1、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和城乡饮用水源安全的原则。

2、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3、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4、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二)划定依据

1、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2、吉木萨尔县相关规划:

《吉木萨尔县城发展总规(2016-2030年)》

《吉木萨尔县“十三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吉木萨尔县水源保护区规划》

3、相关技术规范:

HJ/T338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GB/T12343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编绘规范

4、相关术语和定义:

畜禽: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品种,包括:猪、牛、羊、马、驴、驼、兔、犬、鸡、鸭、鹅、鸽、鹌鹑等13类。

畜禽禁养区:指县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禁止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单元(以下简称养殖单元)的区域。养殖单元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规模化畜禽养殖小区和畜禽养殖专业户。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生猪存栏量500头以上;牛存栏量50头以上;鸡存栏量1万只以上;羊存栏量200只以上;兔等经济动物存栏量1000只以上。畜禽养殖专业户标准:生猪存栏量100头以上;牛存栏量20头以上;羊存栏100只以上,鸡存栏3000只以上。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指为防止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证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

风景名胜区: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自然保护区: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惜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峡,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城镇居民区:指常住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城镇建成区、工矿区、工业园区等区域。

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指以培养人才,发展文化、科学、技术为主的区域。

三、划定区域

(一)禁养区范围

1、依法保护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区域。

2、有效保护县城、城镇人口密集区、工业开发区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环境。

3、着力预防重点主要流域一定范围内畜禽养殖污染。

4、保护公里、铁路、高速公路等两侧一定范围内景观资源。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二)禁养区和限养区范围

1、禁养区: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养殖畜禽,禁养区范围内的已建成的畜禽规模化养殖场,由县人民政府依法责令6个月内进行搬迁或关闭。

2、限养区:畜禽养殖限养区是对禁养区的保护,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规模和数量,禁止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限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治理,污染物处理达到排放要求(具体限养规模和数量由县畜牧兽医、环保部门制定);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应搬迁或关闭。

(三)区域划定

1、禁养区划定

(1)城镇建成区及城镇规划区、人口聚集区及规划区外扩500米以内区域。

(2)集镇规划区、学校、医院、商业区等公共场所外扩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贡拜沟、东大龙口、水西沟、二工河、西大龙口等水库周围)、自然保护区、旅游景区和文物历史遗迹保护区外扩500米以内范围的区域。

(4)S303省道、312国道、乌奇高速两侧200米范围内的区域。

(5)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2、限养区划定

(1)城镇建成区及城镇规划区500米-2000米范围内的区域,规模畜禽养殖场界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控制在500米以上。

(2)S303省道、312国道、乌奇高速200米以-1000米范围内的区域。

(3)集镇规划区、学校、医院、商业区等公共场所周边500米-1000米范围内的区域。

(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旅游景区和文物历史遗迹保护区设定的禁养区外延500米-1000米范围内的区域。

(5)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

四、工作步骤

(一)2016年10月20日-11月20日完成禁养区养殖户搬迁工作的宣传动员工作。

(二)11月21日-12月31日完成禁养区养殖圈舍现场测绘丈量工作。

(三)2017年1月1日-6月30日完成与养殖户签订搬迁协议。

(四)2017年7月1日-11月30日养殖户自行搬迁离开禁养区。

(五)2017年12月1日-31日兑现搬迁补偿费;组织力量拆除各种养殖用房,鼓励养殖户自行拆除养殖用房;完成档案材料,完成财务审计工作,上报总结。

五、工作内容

(一)明确工作内容

本划定方案实施后,在禁养区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禁养区范围内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应责令限期转产、搬迁或依法关闭。到2017年底全县基本实现禁养目标。属县城建成区范围的,除因教学、科研以及特殊需要饲养且按照有关规定已办理准养手续外,禁止其他一切畜禽饲养活动。

限养区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总量,不再新建、扩建各类排泄量较大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本通告实施前已建畜禽养殖场应在限期内完成污染治理,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污染物排放无法达标的,应当搬迁或者依法关闭。到2017年底,限养区内养殖场、养殖小区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各乡镇应严格按照本方案,结合本辖区发展规划,科学谋划、合理布局,把好畜禽规模养殖发展关,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做好禁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的有序关停、转迁和限养区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治理工作,各行政村要将本方案中的有关规定列入《村规民约》,实现畜禽养殖业有序发展。

县发改、畜牧、环保、国土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县畜牧、环保等部门对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治理加强督导管理,切实推进全县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二)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畜禽禁养区划定工作。实施畜禽禁养区和限养区,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建设我县城区生态文明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推进“美丽青秀・清洁乡村”重要工作内容;是建设良好的城乡风貌,做好“两清两美一绿”及打造绿色养殖大县的需要;是保护生态环境、城乡饮用水源安全的需要;是保障动物产品食品安全,促进现代畜牧业发展的需要。

(三)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畜禽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关停搬迁和限养区整治工作。搬迁和整治工作由县畜牧兽医局牵头,各相关单位按照部门工作职责负责相应工作,负责指导各乡镇开展禁养区相关工作。为了更好推进该项工作,县人民政府将成立畜禽禁养区搬迁、限养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协调畜禽禁养区搬迁推进工作。

(四)加大宣传力度,引导正确舆论导向。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高度重视宣传工作,引导正确舆论导向。要加大宣传《吉木萨尔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的通告》,跟进解读报道,宣传搬迁工作意义,划定范围及要求,要让广大养殖户家喻户晓,提早做好搬迁准备工作,推进禁养区和限养区工作,提高粪污处理环保意识,维护社会稳定。

(五)认真做好调查登记等前期工作。各乡镇要对禁养区、限养区范围内养殖场情况进行调查登记等基础工作,为下一步搬迁或者责令拆迁打好基础。调查登记主要有几个方面,包括:养殖规模存栏、建筑面积,圈舍建筑合法性认定等。

(六)多管齐下,做好搬迁工作。禁养区范围内养殖场所关闭或者搬迁,给予一定时间限期搬迁;原则上搬迁费和活体不予以补偿。禁养区范围内养殖场所地上附着物补偿,由各乡镇根据实际情况参考《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文件标准执行。补偿费用由县财政承担。

(七)制定方案,确保禁养工作取得实效。各乡镇要制定辖区《畜禽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禁养区范围,成立领导小组落实责任,明确工作步骤,制定工作措施,周密做好各项工作,制定搬迁工作风险评估,确保此项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