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木萨尔县农业农村局于2025年6月20日起草了《吉木萨尔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管理制度(试行)》《吉木萨尔县村级组织债务管理办法(试行)》《吉木萨尔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设立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试行)》《吉木萨尔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经营管理与投资风险防控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和广大居民群众征集意见。
一、起草说明
为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建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长效机制,实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根据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问题专项整治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农〔2021〕121号)、《吉木萨尔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吉农发〔2024〕118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县农业农村局起草了《吉木萨尔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管理制度(试行)、《吉木萨尔县村级组织债务管理办法(试行)》、《吉木萨尔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设立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试行)》、《吉木萨尔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经营管理与投资风险防控制度(试行)》。
《吉木萨尔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管理制度(试行)》(草案)共二十一条,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的任职条件,聘任程序,工作职责,劳动报酬、禁止性行为,培训和监督做出了规定,旨在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的行为,加强管理。
《吉木萨尔县村级组织债务管理办法(试行)》(草案)共分五章,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债务范围,债务管理责任主体及职责分工,债务管理的原则;第二章存量债务管理,主要明确了村级债务清理核查认定程序和要求,村级债务动态管理和日常监测要求;第三章新增债务控制,主要明确了严禁公益性举债有关要求,经营性债务举债程序,村级举债禁止性行为,加强债务管理有关要求;第四章责任追究,明确了违规举债的责任追究情形及办法;第五章附则,明确了《吉木萨尔县村级组织债务管理办法(试行)》(草案)解释单位和实施时间。
《吉木萨尔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设立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试行)》(草案)共分九章,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了起草制度的法律政策依据和适用范围,公司财务管理的原则和有关要求;第二章公司财务管理主体及职责,主要明确了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财务人员履行财务管理的职责;第三章资金管理,主要明确了公司收支管理原则和审批流程及权限,财务报销有关规定;第四章资产、工程项目管理,主要明确了公司资产管理要求和项目立项及实施要求;第六章财务核算与报告,明确了公司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要求;第七章利润分配,明确了公司公积公益金提取和利润分配要求;第八章责任追究,明确了违反制度的处理要求;第九章附则,明确了《制度》的解释权和实施时间。
《吉木萨尔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经营管理与投资风险防控制度(试行)》(草案)共分十三章,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制度的起草依据和适用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经营管理和投资活动基本原则;第二章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管理,明确了集体资产资源的发包、租赁程序和期限,要求;第三章集体资金出借管理,明确了集体资金出借的要求和程序,禁止性行为;第四章集体资产、物资、服务采购管理,明确了集体资产采购的流程和相关要求;第五章集体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明确了集体工程项目立项,建设要求;第六章集体资产自主经营管理,明确了集体资产自主经营的流程和有关要求;第七章投资设立市场经济主体管理,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设立市场经济主体的程序和相关要求;第八章集体“三资”经济合同管理,明确了集体“三资”经济合同签订程序和有关要求;第九章 投资入股与合作经营,明确了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入股的原则,程序和基本要求;第十章集体产权流转管理,明确了集体产权流转的原则和流程及要求;第十一章村集体土地规模化经营,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土地规模化经营的程序和要求;第十二章监督与责任追究,明确了违反制度的相关责任处理;第十三章附则,明确了制度的解释和实施时间。
二、征集时间
2025年6月24日-7月2日
三、意见建议反馈方式
1、通过电话方式反馈意见请拨打:0994-6735177
2、通过电子邮箱反馈意见:282886706@qq.com
3、现场参与反馈地址:吉木萨尔县农业农村局三楼农经中心
附件:
1.《吉木萨尔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管理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
2.《吉木萨尔县村级组织债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3.《吉木萨尔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设立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
4.《吉木萨尔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经营管理与投资风险防控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
吉木萨尔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6月24日
吉木萨尔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管理制度(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以下简称报账员)职责,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的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行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正常运转和财产安全,依据《吉木萨尔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的选任、职责、培训、考核、监督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委托县农村集体资产核算中心代理核算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设置报账员岗位,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报账和集体“三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报账员人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负责提出考察聘任人选,经履行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四议两公开”程序,并经乡镇党委审核通过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负责聘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更换报账员应及时向乡镇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和县农村集体资产核算中心备案,报账员应当保持稳定,不得频繁更换。
第五条 报账员应当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熟悉财务工作的人员中聘任,如果本集体经济组织没有合适人选可以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聘用,也可以面向社会进行公开招聘。面向社会进行公开招聘的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具有有一定的财务管理,计算机操作知识。
第六条 集体资产较多,集体经济收入较高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单独聘任报账员,集体资产较少,集体经济收入不高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联合聘任一名报账员,报账员的工资待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工作职责和工作量与报账员协商确定,报账员的工资可以按月发放,也可以按季度或按年发放,在聘用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七条 报账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程序聘用,统一接受乡镇农业发展服务中心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考核,监督。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聘用报账员应当签订聘用合同,明确报账员的工作职责和权利义务,工资待遇,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九条 报账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二)热爱并熟悉农村集体财务工作,具备一定的财务专业知识和技能;
(三)品行端正,具有一定的工作责任心和工作热情;
(四)具有较强的执行能力和组织纪律性;
(五)具有一定的计算机操作和文字处理能力;
(六)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十条 报账员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的职责主要包括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账目记录、资产管理、资金报账、财务公开等工作。
(一)资金报账。收集整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支出票据及其附件,经履行财务审批手续后与县农村集体资产核算中心按月及时对接报账,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财务支出。
(二)账目记录。准确、完整记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收支情况,包括收入、支出、资产等,确保账目清晰,可查。
(三)配合审计。收集整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档案资料,配合第三方审计机构开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年度和专项审计。
(四)资产管理。协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做好集体资产管理工作,配合并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会计人员做好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及清查盘点工作,建立并保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台账,并做好动态更新。
(五)集体“三资”档案管理。负责保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台账,清产核资报表,集体“三资”经济合同及其档案。财务报表、成员名册、股权台账、土地流转档案等。
(六)财务公开。协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做好财务公开工作,按季度或按月在村务公开栏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
(七)保密义务。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无关人员或用于非法用途。
(八)有权拒绝办理违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的收支,并向上级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九)完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安排的与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报账员在任职期间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如实记录村集体收支情况,做好集体“三资”档案的保管和财务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十二条 报账员工资应当从村集体资金中支付,如报账员同时兼任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投资企业报账员,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投资企业分别负担报账员工资,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力支付报账员工作,经乡镇党委审核同意后可从村级运转经费中支付。
第十三条 报账员辞职或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解聘时应当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的监督下做好财务档案移交和工作交接,并在移交表上签字。
第十四条 报账员应当严格遵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和规定,严格落实村集体资金收支两条线要求,不得坐收坐支,不得现金收款,不得账外存放现金,不得将村集体资金存入自己银行卡,不得截留挪用村集体资金,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第十五条 报账员应当加强财务票据和集体“三资”档案的保管,按月及时与县农村集体资产核算中心财务人员对接报账,移交财务票据并在移交清单上签字,防止财务票据遗失。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委托第三方财务代理机构从事报账工作。报账员任期与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村两委班子成员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
第十七条 报账员应当列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和成员(代表)大会,熟悉理事会和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财务事项,并办照理事会的要求及时办理财务报账事项,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
第十八条 县农业农村局和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应当按时参加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意识和业务能力。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应当加强对报账员的日常监督,定期检查报账员的工作情况。对报账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及时向乡镇农业发展服务中心报告,乡镇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应当加强对报账员的监督管理,对报账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吉木萨尔县村级组织债务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级组织)举债行为,进一步强化村级组织债务(以下简称“村级债务”)管理,有效遏制村级债务发生,合理控制债务规模,形成村级债务长效管控机制,维护村级组织及其村民(成员)的
合法权益,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和乡村振兴,根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债务管理坚决制止新增债务的通知》、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管提质增效行动的通知》、《吉木萨尔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债务,是指历年来村级组织为改善农村基础设施、举办农村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和实施村级活动场所建设等直接借入、拖欠或提供担保等形式,欠付银行、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款项;因经费来源不足形成的村级办公经费、公共活动、各项创建活动等非生产性支出形成的欠账;拖欠村干部工资;发展农村集体经济项目建设形成经营性负债。不包括一事一议资金、专项应付款以及暂收款。
第三条 村级组织是村级债务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化解实施主体,承担村级债务管理的具体工作,村级组织负责人要带头落实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各项制度,因村制宜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科学制定还债计划,避免盲目举债。乡镇党委、政府是本辖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和村级债务的监督责任主体,应当加强村级债务日常监测,设置债务规模警戒线、发布预警信息,严把村级举债审核关,规范村级债务核算,严格控制新增债务,指导村级组织做好债务清理核实和化解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全县村级组织债务管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组织、纪委监委、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村级组织债务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四条 村级组织应按照“统筹兼顾、增收节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做好村级财务年度预决算,严禁以任何名义向金融机构、单位和个人借贷资金用于弥补亏损。
第五条 村级债务管理,应遵循“村债乡管、量力而行、风险可控、有利发展”的原则。村级组织应当加强债务管理,严格控制债务规模,定期向本组织村民(成员)公开债务情况。
第六条 建立健全村级组织负责人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将新增债务作为重点审计内容。
第二章 存量债务管理
第七条 乡镇党委、政府要全面开展村级债务清理核查认定工作,指导村级组织按照“清理登记、公开公示、民主评议、村级组织村民(成员)大会审议确认、乡镇党委审核通过”的程序,逐笔审核认定,锁定村级债务数额,并按债务形成的原因,明确债务偿还的责任人。经核实认定的村级债务需全部纳入村级组织账户内进行核算管理,避免出现账外隐形债务。
第八条 村级债务实行动态管理和日常监测。建立村级债务乡镇、村二级动态监控机制,乡镇党委、政府要加强村级债务情况的日常监测,及时监控和研判村级负债情况。村级组织应建立村级债务管理台账和档案,要根据清理核实、审核认定结果、债务的举债主体、债务来源和用途,逐笔登记造册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全额纳入村级账务核算管理。每半年公开一次村级债务情况,包括债务余额变动、债务举借、债务资金使用、还本付息等。村干部离任应详细交接债务手续。
第九条 村级组织应制定债务化解计划,通过清理账务核销减债、盘活资产偿债、清理债权收欠还债、增收节支还债、发展集体经济创收还债等多种方式逐步化解存量债务。
第三章 新增债务控制
第十条 严控公益事业债务(改善人居环境、用于修建道路、办公场所和购置文体卫生设施等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形成非经营性资产的投资债务),在锁定村级存量债务的基础上,从2025年1月起,村级组织不得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严禁举债发放福利、报酬、补贴等非生产性开支。严禁举债搞各类形式主义达标活动。严禁举债用于村级支出,股份分红和发放福利,严禁高息借债,严禁债务不及时入账,设账外账,形成隐形债务。
第十一条 严禁村级组织举债配套项目资金,需村级组织自筹、配套资金的工程项目,县级部门下达项目时要严格审查村级组织是否有足额自筹资金,严禁无资金来源的项目建设,严禁擅自举债扩大项目规模、超标准建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集体经济项目建设和对外投资(入股、合作)项目,必须开展前期可行性研究,综合研判分析收益情况和投资风险,提出经济项目或对外投资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履行“四议两公开”程序并报乡镇党委审核通过后实施,项目借款不得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50%。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益事业支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和弥补村级运转资金不足的支出不得超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上年度收益分配提取的公积公益金金额。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增举债从事经营性活动应纳入村级重大事项民主决策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开展生产经营发展壮大集体经济需要,确需新增经营性债务的,要严格执行新增债务民主决策和申报审核制度。新增债务必须履行村级重大财务事项“四议两公”程序并报乡镇党委审核批准,在落实还款来源的基础上,本着“适度、可控、短期”的原则,按下列程序进行:
1.村党组织提出举债方案。在充分征求党员、群众意见和认真调查论证的基础上,根据生产经营管理需要和债务偿还能力,经村党总支或党支部会议集体讨论,研究提出经营性举债方案(包括贷款金额、申请贷款金融机构、贷款利率、贷款用途、还款来源、还款时间等)。
2.村党组织和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理事会商议举债方案。由村党组织牵头,召开村党组织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联席会议,对举债方案进行充分讨论和论证,由党组织说明举债可能造成的风险,形成商议意见。
3.报乡镇党委进行审核把关。村党组织填写《吉木萨尔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举债审批表》提交乡镇党委审核批准,乡镇召开党委会议进行集体研究审核后根据审核意见进行批复。乡镇党委没有审核通过的村级组织不得举债。
4.党员大会审议。由村党组织召开村党员大会对经乡镇党委审核批准后的经营性举债方案进行审议,提出修改和完善意见,形成审议意见。
5.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党员大会审议通过经营性举债方案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主持召开成员(代表)大会,讨论表决经营性举债方案。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的举债方案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执行落实,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审议没有形成举债决议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不得举债。
6.决议事项公开。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举债方案,由理事会通过村务公开栏或网上、村民微信群等方式进行公开,公开时间不少于7天。
7.实施结果公开。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具体实施举债事项,实施过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全程监督,举债结果通过村务公开栏、网上或村民微信群及时向全体成员公开,公开内容要真实、准确、全面,公开时间不少于7天。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向网络平台、非金融机构以外的企业和其他组织、村民(成员)借(贷)款用于经营活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将从金融机构借(贷)用于经营活动的专项借(贷)资金转借其他市场经济主体。
第十五条 举债款项必须纳入村级组织账内核算,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按照举债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改变用途,由村级组织开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收款收据》,连同“四议两公开”会议记录、《吉木萨尔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举债审批表》送县农村集体资产核算中心入账。
第十六条 对未按程序规定而擅自举债,形成新的不良债务的,严格执行“谁批准、谁负责、谁借钱、谁偿还”的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入账核算,不承担偿还债务责任。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债务的核算与管理,建立新增经营性债务登记管理台账,每年对债务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核实,做到动态管理和销号,做到账实相符。村级债务的清查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和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公示。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各乡镇党委、政府应高度重视村级债务规模管控工作,将村级债务警戒线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对村级组织年度考核内容。对擅自举债、增加村级组织不良债务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对不按规定程序擅自举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谁批准、谁经手、谁负责”的原则严肃处理,依法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下列情形的,对相关责任人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不按国家和区、州、县主管部门有关村级债务管理规定执行,以及不履行“四议两公开”程序、未经乡镇党委审批产生新债或借新债还旧债的;
2.村级组织以本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
3.以举债为名从中牟利的村级组织干部,经查实的;
4.对因新增债务引发各种矛盾和问题负有责任的;
5.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补助资金,造成村集体资金损失等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有关规定执行。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调整,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吉木萨尔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设立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村集体投资设立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保障村集体资产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公司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设立并取得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涵盖公司资金管理、资产管理、成本核算、财务报告与信息披露、财务监督等全部财务活动。
第三条 公司财务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财务行为合法合规。
(二)效益优先。优化资源配置,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实现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三)规范性原则。规范财务管理流程,保证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四)民主监督。重大财务事项需经股东会议审议,接受村集体与公司监事会的监督。
第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本制度规定和自身财务管理需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有序开展财务管理工作,如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
第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本公司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相关岗位的管理权限和责任,按照风险与收益均衡,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原则,履行内部财务管理职责,控制财务风险。
第七条 公司的财务活动应当依法依规接受乡镇党委和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接受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
公司应当依法按照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及时向登记机关、农业农村(农村经营管理)、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报送有关财务信息。
第二章 财务管理主体及职责
第八条 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应当在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会计人员等按规定履行职责。公司应当依法依规配备专(兼)职会计人员,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委托县农村集体资产核算中心代理记账和核算。
重大财务事项决策需经股东会(不设股东会的由董事会)研究通过,并报乡镇党委、政府审核批准。
第九条 股东大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决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公司举债方案、资产核销、处置方案;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第十条 董事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四)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五)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七)向股东大会报告年度财务执行情况;
(八)制定公司的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监事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检查公司财务,监督公司财务活动;
(二)协助乡镇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对公司的审计监督工作;
(三)向股东大会报告年度财务监督情况。
第十二条 财务人员职责
(一) 会计人员:负责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成本核算、税务申报、财务分析,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二)出纳人员:负责现金收付、银行结算业务,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票据及银行印鉴,定期与会计核对账目,保证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账实相符。
(三)会计与出纳人员须职责分离,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以形成有效监督制约机制。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资金收支管理。公司财务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公司所有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账内统一核算,公司所有收支须通过公司银行账户统一核算,全面实行非现金方式支付结算,公司资金支付须采取转账、网银交易等方式进行结算。严禁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不得坐收坐支、白条抵库、公款私存。严禁非财务人员经办财务收支事项。
公司收入款项应在业务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入账,开具合法合规的发票或企业内部往来收据,并详细注明收入来源、项目及金额。销售回款、投资收益、政府补助等收入,由业务人员配合财务部门及时催收并入账。
第十四条 资金支出管理:
(一)资金审批流程:日常费用,单笔支出2万元元以下的,由董事长直接审批;单笔支出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董事会研究后经董事长审批;单笔支出10万元以上的,需经股东会议审议通过后,按照财务审批流程审批支出。
(二)重大财务支出:涉及1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购置、物资、服务采购、工程项目建设、对外投资、经营性举债、对外资金出借等事项,须经股东(不设股东会议的由董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后,按照财务审批流程审批支出。
(三)差旅费、接待费和培训费报销: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人员因公司经营管理需要出差,外出培训时,差旅费报销标准参照县党政机关公务人员标准执行,公司因业务洽谈,签订合同等经营活动需要公务接待的,接待标准按照党政机关接待标准执行,严禁超标准接待,严禁公款吃喝。
(四)支出流程和要求:所有支出须取得合法票据,注明用途、经经办人、监事长(执行监事)、总经理和董事长审批通过后支付。
(五)支出管理:公司所有支出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或网银支付,不得使用现金支付。
(六)建立备用金制度。备用金经董事长审批后由经办人从财务人员处办理,备用金额度不超过2万元,备用金使用完后必须必须履行报销手续后方可再次申请备用金。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将自身经营管理和运转费用在公司进行报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村两委班子成员不得向公司借款或变相借款,不得利用公司资金发放各种津补贴,福利,不得将个人应该支付的费用在公司报销,在公司兼职的村两委班子成员不得在公司领取工资、奖金和其他报酬。
第十五条 银行账户管理。公司开设账户需经董事会批准,原则上仅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和一个专用账户,严禁私自开户。
加强银行账户密码、印鉴管理,银行印鉴实行分管制度,财务专用章由会计保管,法人章由出纳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每月末与银行核对账户余额,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支出由报账员凭有效的原始凭证按照财务审批流程审批后到县农村集体资产核算中心报账。由县农村集体资产核算中心按照《吉木萨尔县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成立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试行)》进行规范性和程序性审核通过予以支付。
第四章 资产、工程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流动资产管理:
(一)存货管理:建立出入库登记制度,公司需明确一名库管员,做好出入库登记工作,建立存货台账,定期盘点(至少每季度一次),盘盈/盘亏需查明原因并按规定报批处理。
(二)应收账款:定期清理逾期账款,对呆死账需经股东会(不设股东会的由董事会)审议后予以核销。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管理:
(一)固定资产购置与处置:购买5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由公司采购小组采取询价方式自行采购;购买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并报请乡镇党委审核批准后,由公司采购小组实施采购,可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等方式采购。购买1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经公司股东会议(不设股东会的经董事会)研究同意,并报乡镇党委审核通过后,必须通过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或竞价采购。购买1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经公司股东会议(不设股东会的经董事会)研究同意,并报乡镇党委审核通过后委托第三方招标代理机构通过招标方式采购。
(二)固定资产处置。固定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公开拍卖、招标、协商等方式进行,处置收入应及时入账。
(三)日常管理: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和台账,明确使用部门及责任人,每年年底全面清查盘点一次,固定资产应按照会计制度要求计提折旧。
第十九条 无形资产管理。公司的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应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并合理进行摊销。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应纳入企业财务统一核算。
第二十条 工程项目管理。公司工程项目的采购和招标投标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执行。2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股东会(不设股东会的经董事会)研究通过后,并报乡镇党委审核通过后由公司采取询价、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项目施工主体;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项目经股东会(不设股东会的经董事会)研究通过,并报乡镇党委审核通过后,必须进入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采取公开招标、公开协商或公开竞价方式确定项目施工主体;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经股东会(不设股东会的经董事会)研究通过 ,并报乡镇党委审核通过后,委托第三方招标代理机构通过招标程序确定项目施工主体,工程项目招标前需委托具有造价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控制价,工程项目完工后应当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结算审核。
第二十一条 物资,服务采购。公司10万元以下的物资,服务采购、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由公司采购小组采取询价方式自行采购;10万元以上的物资,服务采购经股东会(不设股东会的经董事会)研究通过,并报乡镇党委审核通过后,必须进入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采取公开招标、公开协商或公开竞价方式确定经销商或服务方;100万元以上的物资,服务采购经股东会(不设股东会的经董事会)研究通过 ,并报乡镇党委审核通过后,委托第三方招标代理机构通过招标程序确定经销商或服务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公司发展规划,经股东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乡镇党委审核批准后执行,做好风险评估和控制,进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依法依规对外投资或进行资产转让、发包、租赁等情形时,应当经股东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乡镇党委审核批准后,进入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以公开招标或公开竞价方式进行,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理确定价格。
公司及公司经营管理人员,不得以本公司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第五章 财务核算与报告
第二十四条 会计核算
(一)公司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科目,采用权责发生制进行会计核算,规范账务处理流程。
(二)每月进行成本核算,正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分析成本构成,为经营决策提供数据支持。
第二十五条 财务报告
(一) 报告编制:按月、季、年编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附注,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提交董事会。
(二)报告披露:年度财务报告需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审计结果向村集体及股东公开,并报送乡镇党委和农业农村部门。
第六章 财务监督与信息公开
第二十六条 内部监督。公司定期开展内部审计,检查财务制度执行情况,监事会每半年对公司财务进行专项检查。
第二十七条 外部监督。接受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村集体委托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开展审计工作。
第二十八条 信息公开。每季度通过村公告栏、村民会议等形式公开财务收支情况,年度财务报告需详细披露资产负债、利润分配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资持有、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等能够控制的被投资企业,应每年定期向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告财务状况,并接受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检查和审计监督。
第七章 利润分配
第三十条 村设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三十一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股东会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分配。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县农业农村部门和各乡镇党委、政府要加强对公司落实本制度的常态化监督检查,对于监督检查中以及审计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求公司进行及时整改,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发现违纪违法的将有关违纪违法线索移交县纪委监委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吉木萨尔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经营管理与投资风险防控制度(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经营管理,有效防控财产经营和对外投资风险,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产经营管理和投资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经营管理与投资风险防控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资产经营管理和投资活动合法合规。
(二)民主决策。重大资产经营和投资事项须经成员(代表)大会民主决策,保障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决策权。
(三)风险可控。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对投资项目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和论证,确保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四)效益优先。以提高资产经营效益和增加集体收入为目标,合理配置资产资源,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章 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管理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机动地发包原则上采取一年一包的方式,特殊情况经履行村集体重大事项“四议两公开”程序并报乡镇党委审核批准后可以延长发包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五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未承包到户的集体荒山、荒滩、荒沟、荒丘、果园、养殖水面等集体资源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采取招投标或公开协商的方式进行,合同中应约定每5年进行一次租金的调整。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租赁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特殊情况经履行村集体重大事项“四议两公开”程序并报乡镇党委审核批准后可以延长租赁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20年。
第七条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期限超过1年以上的,原则上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本届任期的承包(租赁)费。必须坚持先缴费后使用的原则,不缴费承包(承租方)不得使用集体资产资源,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应制定详细的发包、租赁方案,内容包括标的基本情况、发包、租赁期限、方式、招标底价、用途等。发包、租赁方案需履行村集体重大事项“四议两公开”程序,并报乡镇党委审核批准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具体负责实施。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必须进入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依法依规进行招投标或公开竞价,公开协商等方式确定承包(承租)方,不得私下发包、租赁,优亲厚友,暗箱操作。
第十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必须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包括标的、期限、租金、用途、违约责任等条款,并向全体成员公开。
合同签订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在自治区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录入合同管理模块,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章 集体资金出借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不得将集体资金出借给单位和个人,因盘活闲置集体资金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确需出借的,经履行村集体重大事项“四议两公开”程序,并报乡镇党委审核批准后办理集体资金出借手续。
集体资金出借对象应是信誉良好、有偿还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向高风险行业或非法集资主体出借资金。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借资金必须坚持有偿使用原则,不得无偿出借集体资金。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借资金利率不得低于国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不得高于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标准。
第十三条 集体资金出借必须签订统一的借款合同(示范文本),明确借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四条要求借款方提供足额有效的担保,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方式,降低资金出借风险,借款方无法提供足额有效的担保的,不得出借集体资金。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集体资金出借管理台账和资金跟踪管理制度,定期了解借款方资金使用和经营状况,发现风险及时采取措施收回资金。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借款。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不得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借款用于垫付应由财政项目资金支付的村集体工程款,乡镇公益事业建设和运转支出等。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将资金出借给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公益事业建设和归还债务。不得将资金出借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设立的市场经济主体开展经营活动。
第四章 集体资产、物资、服务采购管理
第十八条 购置2000元以下固定资产、物资、服务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采购。购置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物资、服务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和监事会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询价方式采购。
第十九条 购买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物资、服务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履行村集体重大事项“四议两公开”程序,并报请乡镇党委审核批准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购小组采取询价等方式采购。
第二十条 购买1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物资、服务经履行村集体重大事项“四议两公开”程序,并报乡镇党委审核批准后,需进入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或公开竞价采购。
第五章 集体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等投资的工程项目(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产业发展项目等)的立项、造价、招标、建设、验收、结算审核等各环节的项目流程管理。工程项目的采购和招标投标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工程项目管理遵循民主决策、公开透明、规范操作、质量优先、效益最大化的原则,严格执行建设程序和标准规范。
第二十三条 集体建设工程立项审批。利用村集体资金开展工程项目建设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提出工程项目建设立项方案,经履行村集体重大事项“四议两公开”程序,并报乡镇党委审核批准立项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四条 集体建设工程项目招标。10万元以下的项目履行村集体重大事项“四议两公开”程序,并报乡镇党委审核批准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询价等方式确定项目施工主体;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项目履行村集体重大事项“四议两公开”程序,并报乡镇党委审核批准后,必须进入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采取招投标或公开竞价方式确定项目施工主体;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履行“四议两公开”程序,并报乡镇党委审核批准后,委托第三方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公开招标程序确定项目施工主体,项目招标前需委托具有造价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控制价,进行公开招标。
第二十五条 集体建设工程项目验收。集体建设工程项目完工后应当及时进行验收,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项目验收组进行验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结算审核后进行工程项目款结算。
第六章 集体资产自主经营管理
第二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自身经营能力和资产、资源的实际情况,采取直接经营、合作经营、入股等多种方式运营集体资产,提高资产运营效益。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经营的农机、门面房、仓储库房等经营性资产,集体机动地等资源性资产,应确定经营管理人员,加强资产日常维护管理,确保资产安全完整,合理确定资产折旧或摊销,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准确核算经营成本和收益。
第二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经营集体资产、资源的,需制定集体资产资源经营方案,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经营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经履行村集体重大事项“四议两公开”程序,并报乡镇党委审核批准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组织开展经营。
第二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经营集体资产、资源的,必须加强经营成本核算,所有收支必须纳入账内统一核算,不得坐收坐支。
第七章 投资设立市场经济主体管理
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出资设立或者参与设立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以其出资为限对其设立或者参与设立的市场主体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经营需要设立市场主体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根据市场调研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需求,提出投资设立市场主体的方案,包括设立的目的、名称、注册资金、经营范围、组织架构、财务管理、预期效益等。
第三十二条 设立市场主体方案经履行村集体重大事项“四议两公开”程序,并报乡镇党委审核批准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指派专人或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办理市场主体设立手续。
第三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出资设立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在设立过程中,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设立程序。
第三十四条 负责具体办理市场主体设立登记手续的人员和机构,应在取得成员(代表)大会设立决议以及相关部门的审核、备案文件后,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设立登记,提交登记申请书、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文件,确保登记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设立登记完成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市场主体设立过程中的相关文件、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妥善保管,以备查阅和审计。
第三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投资设立的市场主体,应根据出资比例合理设置股权,并明确各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持有的市场主体股权发生变更(如转让、赠与、继承、增资扩股、减资等)时,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市场主体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审批手续,并及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权益的股权变更事项,需经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所持有的市场主体股权,依法享有资产收益权。市场主体的利润分配方案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并经股东会或成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收取股权收益,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算和管理。
第三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设立的市场主体应建立健全规范的治理结构,明确股东会(成员大会)、董事会(理事会)、监事会(执行监事)等治理机构的职责权限,确保市场主体的经营管理活动规范有序进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出资比例和实际需要,向市场主体委派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参与市场主体的经营管理决策,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 市场主体的经营决策应遵循市场规律和法律法规,以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为目标。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如投资计划、经营方针、财务预算、重大资产处置等)需按照市场主体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经股东会(成员大会)、董事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派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告市场主体的重大经营决策情况。
第四十一条 市场主体应建立健全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对市场主体财务活动的监督,按季度审查市场主体的财务报表,了解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市场主体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及时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利润(盈余),不得截留、挪用。
第四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设立的市场主体发生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变更时,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市场主体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审批手续,并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变更的,还需按照本制度关于股权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市场主体因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成员大会)决议解散、合并或分立、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原因终止时,应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市场主体相关人员组成,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清理市场主体的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并编制清算报告。清算结束后,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市场主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进行分配;其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得的部分,按照相关规定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
第八章 集体“三资”经济合同管理
第四十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租赁、发包,合作经营,对外投资,资产处置,固定资产(物资、服务)采购,项目招投标等重大事项必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提出方案,履行村集体重大事项“四议两公开”程序,并报乡镇党委审核批准后执行,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杜绝口头协议,约定。
第四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集体“三资”经济合同,应遵循平等互利、公平自愿、协商一致、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确保合同条款合法、合规、合理。
农村集体“三资”经济合同应采用全县统一文本,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主要条款。
第四十六条集体资产、资源的租赁、发包、入股、合作经营、资金出借、对外投资等“三资”经济合同签订前,必须经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经对集体“三资”经济合同进行修改完善后按照集体“三资”经济合同审查流程审查通过后组织合同签订。
第四十七条 农村集体“三资”经济合同应设立合同编号。合同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规则,实行年度统一编号,合同编号共25位,其中,第1位至18位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代码。第19位至22位为签订合同年份,第23位至25位为合同顺序号。合同顺序号按照自然数拍数排序,不得跳越、重复。
第四十八条 农村集体“三资”经济合同实行台账登记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资产租赁、资源发包、投资入股、物品和服务采购、工程项目等分类设计制作合同管理台账,明确专人负责,以年度为单位,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据实登记每一份合同编号、名称、对方名称、标的、起止时间、价款、价款兑现等情况,妥善保管并纳入自治区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
第四十九条建立合同专用章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刻制合同专用章,由乡镇人民政府指定农经业务负责人保管并建立规范、可追溯、可查询用印管理规定,集体“三资”经济合同签订后,必须加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印章。
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不得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集体“三资”经济合同。
第五十条建立合同备案登记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签订、变更和解除一份集体“三资”经济合同要在5个工作日内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不得隐瞒不报。乡镇人民政府应指定农经业务负责人负责集体“三资”经济合同的备案登记管理,建立集体“三资”经济合同备案登记台账,并妥善保管合同原件及相关资料,建立合同档案。
第九章 投资入股与合作经营
第五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和合作经营应当坚持合法性、效益性、风险可控、民主决策原则。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规划,要制定投资方案或合作经营方案,合理安排投资,应对投资或合作经营项目进行全面、深入的可行性研究和风险评估,包括市场前景、技术可行性、财务效益、风险因素等方面。可委托专业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形成评估报告,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入股和合作方的资信、合同履约能力、经营能力进行全面考察,列入评估报告内容,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三条投资或合作经营方案经履行风险评估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提出,经履行村集体重大事项“四议两公开”程序,并报乡镇党委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涉及与外部单位或个人合作的投资项目,应签订投资协议或合作经营合同,明确权责边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投资(合作)期限、投资额度、股权比例、利润分配、风险承担等事项。投资协议签订前,应组织法律顾问对投资协议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对发生产权转移的厂房,设施、设备等大宗资产及集体土地使用权进行价值评估,评估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经成员(代表)大会确认,向全体成员公开。
第五十五条 投资后续管理。建立投资项目跟踪管理制度,定期了解投资项目运营情况,掌握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按照合作协议和相关法律法规,行使股东权利,参与被投资企业的重大决策,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
第十章 集体产权流转管理
第五十六条 农村集体产权流转应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合法权益,不得改变集体资产性质和用途,不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产权不得流转交易。
第五十七条集体资产资源的发包、租赁、合作经营,限额以上固定资产、物资、服务采购,小型工程项目建设,资产处置必须进入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通过招投标或公开竞价、公开协商方式进行,不得私下交易、暗箱操作,确保交易公平、公正、公开。
第五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集体产权流转交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制定流转方案,明确流转标的、方式、价格、期限等内容,经履行村集体重大事项“四议两公开”程序,并报乡镇党委审核批准后在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办理流转交易申请书,经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进行审核通过后组织交易。
第五十九条进入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公开交易的农村产权经组织交易成交后,由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采用统一的合同文本,没有统一合同文本的,由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起草合同,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履行合法性审查和合同审核程序后,由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组织双方签订合同,缴纳风险保障金,进行合同价款结算。
第六十条建立风险保障金制度,土地流转类项目受让方需按照不低于年度流转费金额的15%的标准缴纳风险保障金,资产类交易项目受让方按首年租金标准缴纳风险保障金。
第六十一条农村集体产权流转合同签订后,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一章 村集体土地规模化经营
第六十二条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农户承包地,盘活集体机动地,依托农业社会化服务,开展土地规模化经营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第六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农户承包地应当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采取与承包农户公开协商,进入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公开招标等方式进行,不得强迫承包农户向村集体流转土地经营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农户承包地必须签订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统一文本),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租金。
第六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土地规模化经营的,必须根据村集体自有资金规模,举债警戒线,管理和经营能力,市场风险等因素,综合研判,科学合理确定土地规模化经营面积,制定土地规模化经营方案,包括:土地经营面积,经营目标、投资规模,种植结构、经营模式、田间管理措施,风险防范措施,预期收益等内容。
第六十五条土地规模化经营方案需严格履行村集体重大事项“四议两公开”程序,并报乡镇党委审核,乡镇党委需根据村集体实际经营能力和经济实力,市场风险进行充分评估研判,经党委会议审议通过后进行审核批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土地规模化经营,不经乡镇党委审核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自主开展土地规模化经营,造成集体资产经营风险。
第六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规模化经营过程中为规避市场经营风险采取与第三方合作经营的,必须通过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或公开协商方式确定合作经营对象,签订合作经营合同,明确合作经营双方权责边界和收益分配,不得私自确定合作经营对象,违规签订合作经营合同,造成集体资产流失。
第六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农户承包地必须采取自主或合作方式经营,严禁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规模化经营名义低价流转农户承包地高价对外发包、变相开展合作经营收取土地流转差价,侵害农民利益。
第六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土地规模化经营应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安全生产制度,加强农资采购和使用,田间管理,农产品销售管理、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财务核算,土地规模化经营所有收支必须纳入账内统一核算,不得坐收坐支。
第六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对土地规模化经营市场风险、自然风险的监测和预警,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种植农作物必须购买农业保险、聘用田间管理人员应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村集体自主经营的农机和雇佣的驾驶员应购买保险,经营性举债不得超过警戒线,优化种植结构,合理调配水资源,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降低经营风险。
第十二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七十条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经营管理和投资活动监督机制。县农业农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经营管理和投资活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定期开展专项审计和检查。乡镇党委、政府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经营管理和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对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经营管理和投资活动进行审核批准,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要充分发挥内部监督作用,对资产经营管理和投资活动进行全程监督。
第七十一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在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和投资活动中存在违规操作、违法发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侵害集体利益,给集体经济组织造成损失,构成违纪违法的,移交纪委监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