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通过政府网站、部门网站、政务新媒体等便于群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对该暂行规定有修改建议的,可以在2024年12月3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起草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县委政法委起草了《吉木萨尔县棋牌室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吉木萨尔县棋牌室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由县委政法委负责起草形成初稿,参照全国各地成熟经验,组织相关科室调研、讨论形成《吉木萨尔县棋牌室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2023年6月20日由县委政法委组织召开《吉木萨尔县棋牌室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征求意见讨论会,公安局、市监局、文旅局、卫健委、住建局、消防救援局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参会,逐条发表讨论意见。2023年6月21日县委政法委根据各单位讨论意见对《吉木萨尔县棋牌室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进行二次修改后,再次书面征求公安局、市监局等单位意见,共收到7条意见并已修改完善。2023年6月22日,报司法局法制科进行审核,无修改意见。2024年12月2日,报政法委审核,无需进行社会风险评估。
二、征集时间
2024年11月25日--12月4日
三、意见建议反馈方式
1.通过电话方式反馈意见请拨打:0994-6914148
2.通过传真方式可将意见发送至:0994-6912140
3.通过信函方式可将意见寄至:吉木萨尔县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室
附件:吉木萨尔县棋牌室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吉木萨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25日
吉木萨尔县棋牌室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棋牌室管理,引导公民健康娱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棋牌室是指向公众提供棋、牌、麻将等活动服务的经营性场所。
第三条 棋牌室管理实行“主管部门行业监管,属地乡镇配合,各部门分工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文旅、市监、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对棋牌室依法履行管理责任:
(一)文化和旅游部门为棋牌室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棋牌室依法依规运营,定期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棋牌室规范运营情况开展联合检查。督促经营者在营业场所大厅、包厢、包间内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未成年人禁止参与等标志。标志应当注明公安部门、文旅主管部门、市监部门的举报电话。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核发营业执照;依法对无照经营的棋牌室予以查处,对营业性棋牌室价格和收费行为实施监督检查,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三)公安机关负责棋牌室治安管理,依法对棋牌室经营场所打架斗殴、涉黄、涉赌、涉毒、非法宗教、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对开办棋牌室或者从业人员进行政治审查。
(四)住建部门负责依法对棋牌室开展消防验收,并发放验收合格证明。
(五)消防救援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文化和旅游、公安机关等部门对棋牌室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消防安全法规的行为。
(六)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督促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层医疗机构指导棋牌室做好传染病防控工作,依法查处违反传染病防治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棋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开办棋牌室的申请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文化主管部门组织公安机关、消防、住建部门对拟开办棋牌室场所的位置、周边环境、面积进行实地检查。相关部门(机构)应当对该场所是否符合专项管理要求共同提出书面意见。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根据相关部门意见,符合条件的给予颁发营业执照、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经营者领取证照后15个工作日内到属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五条棋牌室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棋牌活动必须利用室内场所,棋牌室的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国务院和自治区规定的最低标准。
(二)营业场所建筑结构安全、合理,符合通风、采光要求,应急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并设有明显标志,且消防器材设施配置齐全、有效;
(三)营业场所出入口、主要通道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备且保证正常运行、不得中断;
(四)符合国家治安、消防、噪声污染防治等相关规定;
(五)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棋牌室原则上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一)图书馆、博物馆、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二)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关周边;
(三)广场、公园、道路、沿街、集市等露天场所;
(四)居民住宅楼内(包括居民住宅楼内的商业用房)、地下车库、各类临时用房和违章建筑、危房内;
(五)车站、商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六)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
(七)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棋牌室运营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接受行政部门监督管理,严格落实传染病防控、安全运营、应急处置等主体责任;
(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不得容留他人卖淫、嫖娼,不得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不得设置赌博机,不得接纳或招用未成年人,不得从事非法宗教活动;
(三)不得擅自改变房屋楼层或平面布局,包厢、包间内不得设置隔断,并应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包厢、包间不得设置内锁装置,不得设置房中房。包厢、包间内不得设置住宿设施,不得留宿人员过夜。
(四)不得封堵、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遮挡、覆盖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指示标志;
(五)保持营业场所环境整洁、安全有序,不得店外经营。视频监控资料应完整留存不少于30日;
(六)营业性棋牌室应当持证经营,明码标价公示收费标准,棋牌室变更负责人、经营地址、经营范围或歇业、终止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申报注销,并在15个工作日内到公安机关变更备案信息。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携带易燃性、爆炸性、有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病原体进入棋牌室。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棋牌室内有违反本规定或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文化和旅游部门、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文化和旅游部门、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如实记录,并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第十条 负有棋牌室管理职责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依法严肃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县范围内发生疫情、逢中考或高考等确需棋牌室暂停营业的情形,棋牌室应当暂时关闭。
第十二条 棋牌室违反治安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棋牌室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卫生、环境保护、消防、价格、劳动等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吉木萨尔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