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昌吉州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工作,查明违法事实,获取与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公正、及时、高效办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昌吉州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证据规则
一、证据种类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
二、取证原则
(一)依法取证原则
调查取证要遵守法定程序,采取法定方式,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以利诱、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
(二)及时取证原则
为防止证据自然灭失、损毁;避免当事人隐瞒、销毁、伪造变造证据,并指使他人作伪证,行政执法人员应及时询问当事人,及时收集、固定证据。
(三)全面取证原则
行政执法人员既要全面收集当事人违法行为及有从重处罚情节的证据,也要收集当事人有免罚或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证据,确保行政处罚公平公正。除当事人询问笔录外,还要收集书证、物证、电子数据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三、取证方法
行政执法证据的收集方法有:调取材料、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先行登记保存、专业鉴定等。
第二章 调查前准备
一、召开案情分析会
(一)通报案件基本情况
由本次行政执法负责人通报调查对象基本情况,涉嫌违法行为持续情况,现场调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及注意事项,确保参与调查人员全面掌握案件基本情况。
(二)分析违法行为
行政执法人员对涉嫌违法行为开展讨论,围绕如何查明违法事实,从适用法律条款、选择调查取证方法、固定保存现场证据、调查分工、处置突发情况等方面进行分析,全面系统梳理调查思路,确保调查取证工作不漏项。
(三)明确取证关键点
行政执法人员要充分考虑违法行为情节,分析调查取证关键环节,特别是调取书证种类、提取物证状态、全过程记录、拷贝电子数据、现场勘验细节、抽样取样对象、询问提纲等方面,明确调查任务、分工、标准,形成一致调查意见后,由案件协办人员整理汇总。
二、编制调查取证方案或制定调查提纲
对依法应当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和岗位证书、数额较大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应当编制《案件调查方案》(附件1),经执法机构(科室)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开展调查取证。上述案件以外的,由行政执法人员制定调查提纲后实施调查取证。
对现场执法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申请立案,经审批同意方可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对确定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为防止相关证据灭失或后期取证困难,可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调查结束后及时向执法机构(科室)负责人汇报。
三、做好取证准备工作
准备取证所需执法装备、执法文书、执法证件、执法记录仪、录音笔、光盘等。视案情需要,邀请专业机构或宣传(媒体)、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配合调查。
执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工作制度。
第三章 实施调查取证
一、非法、违法类案件调查取证
(一)调取材料
1.方式和要求:行政执法人员通过当事人或有关人员调取书证材料、拷贝电子数据、获取视听资料后依法确认。
调取有关书证。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收集当事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载明时间、范围等要素的授权委托书等通用证据,证明行政处罚案件经营主体及合法性情况;调取当事人建设项目“三同时”等行政许可备案资料,证明当事人有关违法事实;制作《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等行政执法文书,客观记录违法行为状态。
拷贝电子数据。行政执法人员拷贝与案情有关的原料进出库记录;拷贝磅房产品销售凭证记录,以及微信记录(文字、图片、语音、视频、转账支付信息)等电子文件;拷贝有关生产环节视频监控资料,电子数据应保证其完整性和真实性。采用电子化技术保存电子数据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纸质方式保存。
全过程记录。执法记录方式可采取录音、摄像、拍照等形式获取视听资料,记录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对执法活动的时间、地点、执法人员、执法行为和音像记录的摄录重点等进行语音说明,并告知当事人及其他现场有关人员正在进行音像记录;在防爆场所或区域拍摄必须使用防爆设备。
2.证据有效性确认:单页书证由提供人(证明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书写“此件与原件一致”的字样,并摁手印。对成册且页数较多的书证,封面按照单页书证填写确认,并编制页码后,由当事人加盖骑缝章确认。
采用纸质保存的电子数据,按照上述规定,注明证明事项、日期等签字确认,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各拷贝一份保留。
调查结束后,图片类证据资料填写《图片证据资料记录表》(附件2),视听资料类证据填写《视听资料记录表》(附件3)。
(二)现场勘验
1.方式和要求:违法行为与经营场所、设备、原料、产品、建筑物之间距离等涉及种类、数量存在关联的,应实施现场勘验。
由当事人、被邀请人、执法人员对生产经营场所涉及的建筑物、场所、设备设施位置、原料产品种类数量情况进行观察、测量、绘图,并做好全过程记录。
勘验、检查应当记录勘验现场的位置、周围环境、现场状况,主要建筑物场所、设备、设施位置,生产设备型号外形、大小等情况。关键细节要详细记录,其他情况可以视需要作出简单描述。
2.证据有效性确认:勘验结束后,行政执法人员制作《勘验笔录》,经当事人书写“以上记录情况属实”的字样,并摁手印,由勘验人员、被邀请人、记录人签字确认。
(三)调查询问
1.方式和要求:询问前,有两名行政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询问对象权利和义务,核对其居民身份证等证明身份的文件是否与本人一致,确认被询问对象与当事人或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存在利害关系,询问过程中禁止诱导式询问。
询问内容。一是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二是与案件有关的事实;三是被询问人对自己行为的申辩;四是如实记录被询问人对其他有关内容的补充说明。
深入调查。采取走访调查,深入了解上下游客户、周边单位、生产车间一线员工等,确定已掌握的违法事实情况,若存在遗漏事项应及时补充调查询问。
2.证据有效性确认:在调查询问结束时,将笔录交被询问人阅读核对,被询问人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笔录内容。若发现笔录有漏记、错记,应进行补充或者更正,并由被询问人在补充或者更正处摁手印,然后让其在笔录上逐页签名,在笔录末页最后顶格顶行写明“以上x页笔录已阅,情况记录属实”的字样。
(四)先行登记保存
1.方式和要求:为防止证据灭失、损毁,行政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固定涉嫌违法行为有关证据,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将证据物品的数量、规格、性质等情况先行记录下来。
作出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前及作出处理决定前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2.证据有效性确认:对证据进行登记保存时,当事人应当在场,并应在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五)专业鉴定
1.方式和要求:对于经过技术鉴定,才能了解有关属性、特征、指标含量等方面的物品,可以采取抽样取证和委托鉴定的方式,委托具备鉴定资质的机构出具鉴定报告。
《抽样取证凭证》记录中一是要将所抽取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等记录清楚;二是抽样时应当按照以最少的抽样数量,达到抽样目的原则进行,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与案情无关的物品不能抽样。
《鉴定委托书》应当详细、准确地载明向受委托人提供的鉴定物品,并写明鉴定要求。
2.证据有效性确认:《抽样取证凭证》应当由被抽样取证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名确认并标明日期。《鉴定报告》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出具的鉴定报告意见明确,结论与待证明的违法事实一致。
在上述调查取证过程中,当事人拒绝签字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邀请在场人或证明人签署意见,及时向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分管执法的领导报告。
二、事故类案件调查取证
(一)证据确认
行政执法人员根据移交的《事故调查报告》及其他证明材料,分析行政处罚事由,审查相关书证、物证、鉴定报告等材料,按规范第四章证据审查与确认规则,转化为行政处罚的证据使用。
(二)补充取证
经行政执法人员分析、审核后,确定移交的事故类证据是否满足行政处罚成立的条件,若存在证据不充分或无效证据时,可按上述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相关程序进行补充调查取证。
三、移交类案件调查取证
(一)接收证据
接收其他部门移交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相关证据材料时,应由本部门负责法制审查的机构(人员)从证据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需要补充取证的按上述规定进行调查取证。
(二)移交证据
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或者非本部门管辖的,涉及移交证据时,应制作证据移交清单,列明证据数量,类型,提取人员等,经本部门负责法制审查的机构(人员)审查后,被移交部门留存证据原件,移交部门留存证据复印件。
本规范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执行。
第四章 证据审查与确认
一、审查与确认原则
(一)合法性
出证主体是否具备提供证据的资格,主体应是证据提供者;审查取证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
(二)真实性
分析证据形成的原因和客观环境对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的影响;审查调取的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合;审查提供证据的人或者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是否有利害关系。
(三)关联性
审查证据与案件事实是否存在证明关系,直接证据可以单独证明案件事实,间接证据必须借助于其他证据发挥证明作用。
二、审查与确认内容
(一)违法事实清楚
审查和确认涉嫌违法行为的发生、发展、过程、结果是否明确无误,从“何人、何事、何时、何地、何方(法)、何因、何果”等七个要素或情节,综合判定事实是否清楚。
(二)形成证据链
将某一证据与案件其他证据进行比对、检验,分析、审查证据之间的协调性、一致性,调查收集的证据是否已形成逻辑链,满足因果关系,并且违法事实已成立并锁定,是否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
(三)具备证明效力
审查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已排除,调取的证据对违法事实的证明结论是唯一的,已排除其他的可能性。
三、审查与确认程序
调取的证据先由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内部互检和初次确认,审查发现事实不清、手续不全,证明力不足的,应当及时进行补充调查。
证据确认可以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等方法进行判断确认,在行政处罚告知环节前,由本部门负责法制审核机构(人员)进行证据二次确认。
附件3:视听资料记录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