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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州环罚〔2025〕4-03号
发布时间:2025-06-05 12:31:14 来源: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 浏览次数:0 文章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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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吉木萨尔县尤龙生态环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培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27ma7abmhfxu

地址:昌吉州吉木萨尔县北庭综合物流园综合服务区综合大楼3楼

我局于2025年2月5日、6日、7日、10日、11日对吉木萨尔县尤龙生态环保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在2024年10月24日至2025年1月15日期间,生产废水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要求,交由中国石油新疆油田分公司吉庆作业区进行处理,工作人员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调查询问笔录4份(2025年2月6日-2月11日)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2025年2月5日-6日),用于证明吉木萨尔县尤龙生态环保有限责任公司利用渗坑排放生产废水。

2.吉木萨尔县尤龙生态环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5年2月5日),法定代表人和营业执照一致,证明违法行为实施主体为吉木萨尔县尤龙生态环保有限责任公司。

3.吉木萨尔县尤龙生态环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法人授权委托书、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025年2月6日-2025年2月10日),用于证明配合调查询问人员是吉木萨尔县尤龙生态环保有限责任公司气站站长,且取得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合法授权。

4.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调查影像资料11份(2025年2月5日-2月10日,光盘2张),图片资料4份(2025年2月5日-2月6日),用于证明吉木萨尔县尤龙生态环保有限责任公司在2024年10月24日-2025年1月15日期间生产废水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要求,交由中国石油新疆油田分公司吉庆作业区进行处理,工作人员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

5.吉木萨尔县尤龙生态环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关于吉木萨尔县吉庆油田1号联合站天然气回收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昌州环评[2020]84号)复印件1份(2025年2月5日),用于证明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环保部门审批。

6.吉木萨尔县尤龙生态环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号:202265232700000172)复印件1份(2025年2月5日),用于证明扩建项目已完成备案,生产规模增加至2万方/天。

7.吉木萨尔县尤龙生态环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1652327ma7abmhfxu001x)复印件1份(2025年2月5日),用于证明该项目已完成排污登记管理。

8.吉木萨尔县尤龙生态环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吉木萨尔县吉庆油田1号联合站天然气回收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2025年2月5日),用于证明该项目已完成环保自主验收工作。

9.吉木萨尔县尤龙生态环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2024年10月-2025年1月生产数据汇总表》1份(2025年2月5日),用于证明该公司每月实际天然气产量及废水产生量。

10.吉木萨尔县尤龙生态环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关于吉木萨尔县尤龙生态环保有限责任公司天然气处理站废液处理的情况说明》《污水清运协议》复印件各1份(2025年2月5日),用于证明中国石油新疆油田分公司吉庆作业区同意接收处理吉木萨尔县尤龙生态环保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废水。

11.吉木萨尔县尤龙生态环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吉庆气站废弃物转移记录表》复印件1份(2025年2月6日),调阅监控视频(2号机)2024年10月25日-2025年1月15日期间影像资料1份(光盘1张),用于证明《吉庆气站废弃物转移记录表》中废弃物转移时间点与实际转移情况不符。

12.吉木萨尔县尤龙生态环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关于张明松等通知的聘任通知》复印件1份(2025年2月11日),用于证明张军为吉木萨尔县尤龙生态环保有限责任公司天然气回收站站长。

13.吉木萨尔县尤龙生态环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吉木萨尔县尤龙生态环保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花名册》《收入证明》复印件各1份(2025年2月11日),用于证明吉木萨尔县尤龙生态环保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人数为30人、2024年年营业收入为969.68万元,属于小型企业。

14.吉木萨尔县尤龙生态环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关于张明松等通知的聘任通知》《吉木萨尔县尤龙生态环保有限责任公司离职人员花名册》复印件各1份(2025年2月11日),用于证明张明松为原吉木萨尔县尤龙生态环保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身份。

15.吉木萨尔县尤龙生态环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称重计量单》(no:a202502140022)复印件1份(2025年2月14日),用于证明清理出污染土壤共计1.86吨。

16.吉木萨尔县尤龙生态环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联单编号2025652300000004)复印件1份(2025年3月10日),用于证明吉木萨尔县尤龙生态环保有限责任公司积极改正违法行为。

17.新疆坤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环境监测人员技术考核合格证》复印件各1份(2025年2月18日),用于证明该检测机构具备国家有关法律认定的检测能力,取样人员马辉、毛汇源具备取样资格。

18.新疆坤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坤诚检字第[kcw2025-0542]号)1份(2025年2月17日),废水监测结果显示为:石油类322mg/l、挥发酚0.19mg/l、汞0.00007mg/l、砷0.0004mg/l、ph值7.9;根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石油类超过最高容许排放标准20mg/l的16.1倍。

19.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件复印件各一份,用于证明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

20.吉木萨尔县尤龙生态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瀚石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环保技术咨询服务合同》(合同编号jyfwdc-2025-004)复印件1份、新疆壹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吉木萨尔县尤龙生态环保有限责任公司违法排放生产废水项目土壤检测报告》(报告编号:b25qw006)复印件1份、新疆瀚石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吉木萨尔县尤龙生态环保有限责任公司渗坑排放水污染物生态损害赔偿调查与评估报告》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吉木萨尔县尤龙生态环保有限责任公司积极开展渗坑排放水污染物生态损害赔偿调查与评估工作,且调查与评估结论为吉木萨尔县尤龙生态环保有限责任公司渗坑排放水污染物调查区域无需进一步采取修复措施。

21.《吉木萨尔县尤龙生态环保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情况说明》1份,用于证明吉木萨尔县尤龙生态环保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前三年都处于亏损状态。

22.吉木萨尔县尤龙生态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同创嘉业能源有限公司签订的《资产收购协议》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吉木萨尔县尤龙生态环保有限责任公司将吉庆油田1号联合站天然气回收站及相关资产转让给国资委下属农发集团(新疆同创嘉业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4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昌州环罚告〔2025〕4-0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台听证权。你单位于2025年5月7日申请听证,我局于2025年5月22日组织召开了听证会,你公司提出听证意见如下:一是吉木萨尔县尤龙生态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主观上不存在工作人员故意涉嫌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行为,因部分工作人员对环保规定理解偏差及操作流程执行不到位所致,并非主观故意实施污染行为。二是吉木萨尔县尤龙生态环保有限责任公司高度重视此次生产废水排放问题,在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并及时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合规处置污染物,并进行环境恢复检测,编制了评估报告,经评估,吉木萨尔县尤龙生态环保有限责任公司渗坑排放水污染物区域无需采取进一步修复措施。三是吉木萨尔县尤龙生态环保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9年12月,由吉木萨尔县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和新疆凯龙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持股,开展了油气田伴生气治理项目,该项目自开展以来,促进了吉庆油田1号联合站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了能源浪费,提高了能源利用效率,并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大气环境污染。四是受大环境影响,近几年天然气市场价格连续波动已严重影响到吉木萨尔县尤龙生态环保有限责任公司的正常生产,工人工资、电费、伴生气采购款的支付等,导致吉木萨尔县尤龙生态环保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前三年都处于亏损状态。五是为响应吉木萨尔县委、县政府号召,吉木萨尔县尤龙生态环保有限责任公司吉庆油田1号联合站天然气回收站及相关资产转让给国资委下属农发集团(新疆同创嘉业能源有限公司),相关转让合同已签订,目前正在快速办理交接手续。

经我局集体审议,鉴于吉木萨尔县尤龙生态环保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并积极开展清理工作,进行渗坑排放水污染物生态损害赔偿调查与评估,且调查与评估结论为吉木萨尔县尤龙生态环保有限责任公司渗坑排放水污染物调查区域无需进一步采取修复措施,决定采纳吉木萨尔县尤龙生态环保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听证意见,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内容,予以从轻处罚。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金额叁拾壹万伍仟壹佰元整(315100元整)的基础上下浮2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结合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行政处罚裁量计算器基准:

个性裁量基准:

废水类别:一般工业工业废水、污水处理厂废水、畜禽养殖废水。

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补救措施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

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小型企业,地区差异为三类地区裁量标准。

裁量认定:情节较重。罚款,处罚款人民币叁拾壹万伍仟壹佰元(315100元)。

我局决定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金额叁拾壹万伍仟壹佰元整(315100元整)的基础上下浮20% 对你公司作出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贰仟零捌拾元整(25208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乌鲁木齐银行昌吉分行营业部

户 名: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

账 号:00000200 1011 0072 8775 98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