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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州环罚〔2024〕4-11号)
发布时间:2024-10-16 17:36:45 来源: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 浏览次数:0 文章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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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州环罚〔2024〕4-11号

当事人名称:吉木萨尔县北庭镇鹏翔蛋鸡场

经营者:刘小鹏,身份证号:65232719800919007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327ma78w2e659

地址:新疆昌吉州吉木萨尔县北庭镇西上湖村

我局于2024年9月2日、9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干湿分离机未正常运行,堆粪场未硬化,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9月2日-9月3日)4份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9月2日)1份,证明你单位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

2.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024年9月2日),证明当事人身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3.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调查影像资料2份(2024年9月2日),图片资料2份(2024年9月2日),证明你单位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

4.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执法人员通过无人机拍摄的高空示意图1份(2023年9月2日),用于证实畜禽养殖场堆粪场数量及圈舍分布。

5.你单位提供的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2024年9月3日),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其他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刘小鹏、马万军受你单位授权委托,刘小鹏、马万军、陈吉伍、潘多嵘身份真实有效。

6.你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1份(2024年9月2日),证实你单位已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备案,且已达到规模化养殖标准。

7.你单位提供的《吉木萨尔县北庭镇鹏翔蛋鸡场月工资表》复印件1份,用于证实该企业属于小微型企业。

8.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本机关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昌州环罚告〔2024〕4-1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辩请求,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结合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行政处罚裁量计算器基准:个性裁量基准:养殖规模为2000头<猪存栏数≤4000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状态为污染防治设施在建/污处设施不正常运行;修正裁量基准: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为微型企业。裁量认定:情节严重,罚款,处罚款人民币四万肆仟肆佰元整(44400元整),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四万肆仟肆佰元整(444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业银行吉木萨尔县支行营业部

户 名: 吉木萨尔县财政局

账 号: 07010104 0004 450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