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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事项调整清单
发布时间:2024-10-15 12:21:12 来源: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0 文章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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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事项调整清单
序号事项名称事项类型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实施主体调整建议调整理由及依据法律法规具体修改意见
法律规章名称具体修改意见
1商品量计量监督检查行政检查【规章】《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1999年3月12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31号修订)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生产、销售、收购等经营活动中,必须保证商品量的量值准确,不得损害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的处罚,适用本规定。      
【规章】《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5月30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公布,2006年1月1日执行)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事实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整(更换法律依据)【规章】《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1999年3月12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31号修订;)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5月30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公布,2006年1月1日执行;2023年3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公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1.法条内容无变化;
2.法律依据增加“2023年3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公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2计量比对其他行政权力【规章】《计量比对管理办法》(2008年6月11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7号公布 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量比对,以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参加国际计量比对,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计量比对,是指在规定条件下,对相同准确度等级或者规定不确定度范围内的同种计量基准、计量标准之间所复现的量值进行传递、比较、分析的过程。 前款规定的计量比对包括:(一)经国家质检总局考核合格,并取得计量基准证书或者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计量基准或者计量标准量值的比对(以下简称国家计量比对);(二)经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计量标准量值的比对(以下简称地方计量比对)。
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整(新增法律依据)《计量比对管理办法》(2008年6月11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7号公布 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2023年3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公布 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计量比对管理办法》1.法条内容无变化;
2.法律依据增加“2023年3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公布 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3计量人员资质认定及管理其他行政权力【规范性文件】《市场监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市监计量[2019]197号)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规定>的公告》(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第三条: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和市场监管部门授权技术机构中执行计量检定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依据计量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需经考试取得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证书并注册后,方可从事规定范围内的计量技术工作。
第四条市场监管总局统一负责全国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计量师的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计量专业项目考核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整(建议将权责清单中事项名称修改为“注册计量师管理”)【规范性文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规定>的公告》(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2022年1月17日市场监管总局第二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告,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原事项名称“计量人员资质认定及管理”为计量检定人员证,目前已过渡为注册计量师。建议事项名称修改为“注册计量师管理”


4对专利纠纷的调解其他行政权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五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年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6号公布,根据2002年12月2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0年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3年12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百零二条:除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请求,可以对下列专利纠纷进行调解:(一)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二)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三)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四)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五)其他专利纠纷。
   对于前款第(四)项所列的纠纷,当事人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的,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提出。
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整(新增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对专利纠纷的调解有相关规定,建议在法律依据中增加第六十五条内容。
2.2023年12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三次修订),对专利纠纷的调解相关条款由2010年修订版中的第八十五条变成了第一百零二条。


5对企业公示信息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法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8月7日国务院令第654号公布,根据2024年3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2024年3月10日 国务院令第777号)
第十四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并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抽查结果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整(更换法律依据)【法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8月7日国务院令第654号公布,根据2024年3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24年2月2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24年3月10日国务院令第777号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6对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管理工作其他行政权力【法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8月7日国务院令第654号公布,根据2024年3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2024年3月10日 国务院令第777号)
   第十八条: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未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规章】《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8号公布)
   第四条第一、二项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一)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二)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第十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第十四条: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企业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规章】《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3月12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3号公布,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31号修订)《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2021年7月3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第44号令修订)
   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
前款所称较重行政处罚包括:(一)依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按照从重处罚原则处以罚款;(二)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营业执照;(三)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四)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较重行政处罚。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国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
   第五条:实施下列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食品安全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一)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二)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三)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生产经营的食品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或者生产经营保健食品之外的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声称具有保健功能;(四)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实施下列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领域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一)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违法生产、销售国家有特殊管理要求的药品(含疫苗);生产、进口、销售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含疫苗);(二)生产、销售未经注册的第二、三类医疗器械;(三)生产、销售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化妆品;(四)其他违反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实施下列质量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一)生产、销售、出租、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二)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受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告,经公告后复查仍不合格;(四)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结论,严重危害质量安全;(五)伪造、冒用、买卖认证标志或者认证证书;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性活动中使用被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六)其他违反质量安全领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八条:实施下列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一)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等权利;(二)预收费用后为逃避或者拒绝履行义务,关门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且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认为无法取得联系;(三)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抄袭、串通、篡改计量比对数据,伪造数据、出具虚假计量校准证书或者报告,侵害消费者权益;(四)经责令召回仍拒绝或者拖延实施缺陷产品召回;(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第九条:实施下列破坏公平竞争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一)侵犯商业秘密、商业诋毁、组织虚假交易等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提交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三)价格串通、低价倾销、哄抬价格;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商品或者服务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不执行为应对突发事件采取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四)组织、策划传销或者为传销提供便利条件;(五)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
   第十条:实施下列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一)未依法取得其他许可从事经营活动;(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行政许可,取得、变更或者注销市场主体登记,或者涂改、倒卖、出租、出售许可证件、营业执照;(三)拒绝、阻碍、干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
   第十一条:当事人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影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信力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对市场主体相关责任人员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整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修订;2.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移出属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范围;3.新增实施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法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8月7日国务院令第654号公布,根据2024年3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24年2月2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24年3月10日国务院令第777号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规章】《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8号公布)
   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规章】《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3月12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3号公布,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31号修订)《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2021年7月3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第44号令修订)
  第二条、 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7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检查行政检查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2010年6月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20年9月1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十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合同格式条款进行监督检查,可以依法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证明人;查询、提取、复制有关合同、发票、账册、凭证、业务函件和其他有关资料。
【规章】《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5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公布)
第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监管与指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引导重点行业经营者建立健全格式条款公示等制度,引导规范经营者合同行为,提升消费者合同法律意识。
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整(更换法律依据)【规章】《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5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公布 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23年7月1日已失效。

8对合同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检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
   第五百三十四条: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
【规章】《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5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公布)
第四条  经营者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违背公序良俗,不得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违反本办法的合同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与涉嫌合同违法行为有关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询问涉嫌违法的当事人;
(三)向与涉嫌合同违法行为有关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四)查阅、调取、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整(更换法律依据)【规章】《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5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公布 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23年7月1日已失效。

9对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行政检查【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78号)
第二十六条 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举报,反映经营者涉嫌违法的线索。
第二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畅通和规范消费者投诉、举报渠道,完善投诉、举报处理流程,依法及时受理和处理投诉、举报,加强对投诉、举报信息的分析应用,开展消费预警和风险提示。
投诉、举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第二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实施抽查检验等监管措施,及时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1996年5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9月1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十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支持消费者协会依法履行职能;消费者协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对经营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
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整(新增法律依据)【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2024年2月23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10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3年12月29日发布,2021年4月29日修订)
   第二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具有与发布广告相适应的场所、设备。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新法无此条)
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取消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作出修改,取消了广告发布登记事项。

11对举报专利违法行为人的奖励行政奖励【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5号,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12年9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专利工作部门举报专利违法行为,接受举报的专利工作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专利工作部门对于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
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取消1. 预算限制:财政预算并未设置承担奖励所需的资金支出。
2. 执法资源调整:执法机构的资源分配发生变化,需要将更多的精力和资金投入到直接的执法行动和监管上,而非通过奖励来鼓励举报。
3. 举报渠道优化:已经建立了更高效、便捷和普及的举报渠道,使得公众更愿意主动举报,而不再依赖奖励的激励。
4. 法律和政策变化:根据2021年7月30日发布的国市监稽规[2021]4号市场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我局积极努力协调财政厅联合下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对专利违法行为的奖励事项不再设置单项奖励。
5. 监管机制完善:通过完善专利监管机制,提高了日常的监督和发现违法行为的能力,降低了对举报奖励的依赖。
6. 防止恶意举报:发现存在为获取奖励而进行恶意或不实举报的情况,影响了正常的执法工作和资源分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建议取消该行政奖励事项,并删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关于对举报专利违法行为人的奖励的内容。
12企业注册登记行政许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发布,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三十九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主席令第20号公布)
   第九条: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四条: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15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通过,2006年8月27日主席令第55号公布)
   第十条  申请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法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5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发布,自1991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12月14日国务院第118次常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0年12月28日国务院令第734号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全文适用
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整(新增法律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发布,2023年12月29日修订,2024年7月1日实施)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2021年4月14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13个体工商户注册、变更、注销、备案登记行政许可【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年8月24日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市场主体设立登记,登记机关依法予以登记的,签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市场主体的成立日期。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市场主体须经批准的,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二十四条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 市场主体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终止。市场主体注销依法须经批准的,应当经批准后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整(更换法律依据)【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2021年4月14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14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备案登记行政许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五十七号,2017年12月27日主席令第83号修订)
   第十六条第一款: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一)登记申请书;(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六)住所使用证明;(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第三款: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第二款: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
   第四十九条: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年8月24日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市场主体设立登记,登记机关依法予以登记的,签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市场主体的成立日期。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市场主体须经批准的,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二十四条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 市场主体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终止。市场主体注销依法须经批准的,应当经批准后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整(更换法律依据)【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2021年4月14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15食品经营许可行政许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有效期为5年。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法规】《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全文适用;《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全文适用。
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增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有效期为5年。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法规】《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全文适用;《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全文适用。


16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规定定期向自治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的处罚行政处罚【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29日通过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整(修订法律依据)【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29日通过公布,2023年7月20日修订,2023年8月21日期实施)

17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的处罚行政处罚【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2021年4月14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第三款:市场主体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颁布,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第七十五条第三款:市场主体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整(更换法律依据)【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2021年4月14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颁布,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

18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公司营业执照的处罚行政处罚【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2021年4月14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第三款:市场主体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颁布,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第七十五条第三款:市场主体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建议取消,和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的处罚这一事项重复。【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2021年4月14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颁布,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

19对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处罚行政处罚【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2021年4月14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颁布,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整(更换法律依据)【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2021年4月14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颁布,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

20对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处罚行政处罚

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取消【规章】《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0年1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7号公布,2014年2月20日修订)和【法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2007年5月9日国务院令第497号修订,2019年3月2日第三次修订)都已经废止

21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的临时扣留行政强制措施
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取消【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已经废止

22对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处罚行政处罚
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取消跟对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处罚这一事项重复

23将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其他行政权力
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取消跟对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管理工作这一事项重复

24对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处罚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16号,2022年8月1日施行)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的,可以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规章】《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公布,2023年4月15日施行)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的,可以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取消未授权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

25对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处罚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16号,2022年8月1日施行)
   第四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规章】《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6号,2023年4月15日施行)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取消未授权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

26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16号,2022年8月1日施行)
   第六十二条: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或者销售额难以计算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取消未授权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

27对欺骗、误导用户点击、浏览广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规章】《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2号)
第十一条 不得以下列方式欺骗、误导用户点击、浏览广告:
  (一)虚假的系统或者软件更新、报错、清理、通知等提示;
  (二)虚假的播放、开始、暂停、停止、返回等标志;
  (三)虚假的奖励承诺;
  (四)其他欺骗、误导用户点击、浏览广告的方式。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欺骗、误导用户点击、浏览广告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增行政执法事项


28对广告主未按规定建立广告档案,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规章】《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2号)
第十三条第四款 广告主自行发布互联网广告的,广告发布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广告档案并及时更新。相关档案保存时间自广告发布行为终了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第十五条 利用算法推荐等方式发布互联网广告的,应当将其算法推荐服务相关规则、广告投放记录等记入广告档案。
第十八条 发布含有链接的互联网广告,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应当核对下一级链接中与前端广告相关的广告内容。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规定,广告主未按规定建立广告档案,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增行政执法事项


29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拒不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互联网广告行业调查,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规章】《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2号)
第十四条第三款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法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互联网广告行业调查,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
第二十八条第四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拒不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互联网广告行业调查,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增行政执法事项


30对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未记录、保存利用其信息服务发布广告的用户真实身份信息,信息记录保存时间自信息服务提供行为终了之日起少于三年;未建立有效的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置机制,未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或者公布投诉举报方式,未及时受理和处理投诉举报;以技术手段或者其他手段阻挠、妨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广告监测;未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未按要求及时采取技术手段保存涉嫌违法广告的证据材料或如实提供相关广告发布者的真实身份信息、广告修改记录以及相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交易信息等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规章】《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2号)
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 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在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制止违法广告,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记录、保存利用其信息服务发布广告的用户真实身份信息,信息记录保存时间自信息服务提供行为终了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三)建立有效的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置机制,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或者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受理和处理投诉举报;
 (四)不得以技术手段或者其他手段阻挠、妨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广告监测;
 (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采取技术手段保存涉嫌违法广告的证据材料,如实提供相关广告发布者的真实身份信息、广告修改记录以及相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交易信息等;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互联网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增行政执法事项


31对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搜索政务服务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公众号等的结果中插入竞价排名广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规章】《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2号)
第十七条第一款 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不得在搜索政务服务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公众号等的结果中插入竞价排名广告。
第三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增行政执法事项


32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出资货币或非货币财产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发布,2023年12月29日修订)
第二百五十二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虚假出资或者未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整(修订法律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发布,2023年12月29日修订)

33对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法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行为的处罚;公司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发布,2023年12月29日修订)
   第二百五十六条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整(修订法律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发布,2023年12月29日修订)【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16年2月6日修订)已经废止

34对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责令限期登记仍不履行的,以及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发布,2023年12月29日修订)
   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整(修订法律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发布,2023年12月29日修订)【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16年2月6日修订)已经废止

35对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或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处罚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发布,2023年12月29日修订)                                                                      第二百五十七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取消【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发布,2023年12月29日修订)

36对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处罚行政处罚
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取消【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发布,2023年12月29日修订)无该项行政执法事项

37对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处罚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发布,2023年12月29日修订)
第二百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整(修订法律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发布,2023年12月29日修订)

38对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名义的处罚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发布,2023年12月29日修订)
第二百五十九条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整(修订法律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发布,2023年12月29日修订)

39对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以及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的处罚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发布,2023年12月29日修订)
第二百六十条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整(修订法律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发布,2023年12月29日修订)

40对公司、清算组及其成员在清算期间有关违法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发布,2023年12月29日修订)第二百三十八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整(修订法律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发布,2023年12月29日修订)

41对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发布,2023年12月29日修订)
   第二百六十二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
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整(修订法律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发布,2023年12月29日修订)

42对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发布,2023年12月29日修订)                                                                    第二百五十七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取消【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发布,2023年12月29日修订)

43对中外合作企业的中外合作者未如期履行缴足投资、提供合作条件的,以及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义务的处罚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修正,2017年11月7日修订)
   第九条第一款: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如期履行缴足投资、提供合作条件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限期履行;限期届满仍未履行的,由审查批准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发布,2023年12月29日修订)
   第二百五十二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虚假出资或者未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整(修订法律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发布,2023年12月29日修订)

44对公司申请撤销变更登记的确认行政确认【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发布,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二十八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根据该决议已办理的登记。
   第三十九条:虚假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撤销。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  
   第四十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
   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
   因虚假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的市场主体,其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不予撤销市场主体登记:
(一)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二)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后无法恢复到登记前的状态;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登记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认定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决定错误的,可以撤销该决定,恢复原登记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整(修订法律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发布,2023年12月29日修订)

45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
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取消【规章】《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2023年12月29日颁布,2024年2月1日实施),条款中没有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相关规定

46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违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358号公布,2014年4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1号修订)
   第四条: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规章】《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2023年12月29日颁布,2024年2月1日实施)
第十三条:集体商标注册人的成员发生变化的,注册人应当在3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变更注册事项,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证明商标注册人准许他人使用其商标的,注册人应当在许可后3个月内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第十五条:集体商标注册人的集体成员,在履行该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集体商标。集体成员不得在不符合管理规则的商品上使用该集体商标。集体商标注册人不得将该集体商标许可给非集体成员使用。                                                                  第十六条:凡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在履行该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办理手续。使用人不得在不符合使用管理规则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
第二十六条:注册人怠于行使权利导致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成为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的,任何人可以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第二十七条:对从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法违纪办理商标注册、管理、保护等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整(修订法律依据)【规章】《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2023年12月29日颁布,2024年2月1日实施)

47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行政许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1日颁布,2022年3月29日修订,2022年5月1日实施)                                          第七条 计量标准器具(简称计量标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经计量检定合格;(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八条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建立的本行政区域内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须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其他等级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批颁发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建立的本部门各项最高计量标准,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使用。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乡镇企业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企业、事业单位方可使用,并向其主管部门备案。
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整(修订法律依据)【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1日颁布,2022年3月29日修订,2022年5月1日实施)

48计量授权证书的核发行政许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1986年7月1日施行,2018年10月26日第五次修正)
   第二十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1日颁布,2022年3月29日修订,2022年5月1日实施)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形式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和技术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一)授权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二)授权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三)授权某一部门或某一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四)授权有关技术机构,承担法律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
【规章】《计量授权管理办法》(国家技监局令第4号,1989年11月06日颁布实施,根据2021年4月2日总局令第38号修改,同年4月22日发布施行)
   第六条第二、三、五项 申请授权应按以下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二)申请承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评价的授权,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三) 申请对本部门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的授权,向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五)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承担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试验和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的授权,应根据申请承担授权任务的区域,向相应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九条:申请授权的单位,其有关计量检定、测试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
   第十条:对考核合格的单位,由受理申请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颁发相应的计量授权证书,并公布被授权单位的机构名称和所承担授权的业务范围。
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整(修订法律依据)【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1日颁布,2022年3月29日修订,2022年5月1日实施)

49对集体商标注册人的成员发生变化,注册人未向商标局申请变更注册事项的处罚行政处罚【规章】《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2023年12月29日颁布,2024年2月1日实施)
   第十三条:集体商标注册人的成员发生变化的,注册人应当在3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变更注册事项,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证明商标注册人准许他人使用其商标的,注册人应当在许可后3个月内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取消【规章】《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2023年12月29日颁布,2024年2月1日实施),未规定对集体商标注册人的成员发生变化,注册人未向商标局申请变更注册事项的处罚条款。

50对地理标志申请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违反规定,拒不改正的处罚行政处罚【规章】《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2023年12月29日颁布,2024年2月1日实施)
   第五条: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的,应当附送管辖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件中说明下列内容:(一)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二)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三)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范围。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具有的或者其委托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的证明材料。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该地理标志以其名义在其原属国受法律保护的证明。
第二十六条:注册人怠于行使权利导致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成为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的,任何人可以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取消【规章】《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2023年12月29日颁布,2024年2月1日实施),未规定对地理标志申请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违反规定,拒不改正的处罚条款。

51对证明商标注册人准许他人使用其商标的未在一年内报商标局备案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规章】《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2023年12月29日颁布,2024年2月1日实施)
  第十三条第二款:证明商标注册人准许他人使用其商标的,注册人应当在许可后3个月内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第十五条:集体商标注册人的集体成员,在履行该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集体商标。集体成员不得在不符合管理规则的商品上使用该集体商标。集体商标注册人不得将该集体商标许可给非集体成员使用。
  第十六条:凡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在履行该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办理手续。使用人不得在不符合使用管理规则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  
   
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取消【规章】《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2023年12月29日颁布,2024年2月1日实施),未规定对证明商标注册人准许他人使用其商标的未在一年内报商标局备案等行为的处罚条款。

52对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处罚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由全国人大通过,自1986年7月1日起实行,现行生效版本为2018年10月26日修正版)
   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1日颁布,2022年3月29日修订,2022年5月1日实施)
   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整(修订法律依据)【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1日颁布,2022年3月29日修订,2022年5月1日实施)


53对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处罚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由全国人大通过,自1986年7月1日起实行,现行生效版本为2018年10月26日修正版)
   第二十六条: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1日颁布,2022年3月29日修订,2022年5月1日实施)
   第四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整(修订法律依据)【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1日颁布,2022年3月29日修订,2022年5月1日实施)


54对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处罚行政处罚【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1日颁布,2022年3月29日修订,2022年5月1日实施)
   第四十四条: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整(修订法律依据)【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1日颁布,2022年3月29日修订,2022年5月1日实施)


55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而出厂的处罚行政处罚【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1日颁布,2022年3月29日修订,2022年5月1日实施)
   第四十五条: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而出厂的,责令其停止出厂,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整(修订法律依据)【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1日颁布,2022年3月29日修订,2022年5月1日实施)


56对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处罚行政处罚【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1日颁布,2022年3月29日修订,2022年5月1日实施)
   第四十七条: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责令其停止经营销售,没收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整(修订法律依据)【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1日颁布,2022年3月29日修订,2022年5月1日实施)
 


57对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行政处罚【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1日颁布,2022年3月29日修订,2022年5月1日实施)
   第四十八条: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没收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整(修订法律依据)【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1日颁布,2022年3月29日修订,2022年5月1日实施)
   


58对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处罚行政处罚【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1日颁布,2022年3月29日修订,2022年5月1日实施)
   第五十一条: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没收其非法检定印、证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整(修订法律依据)【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1日颁布,2022年3月29日修订,2022年5月1日实施)
   


59对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处罚行政处罚【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0年4月6日发布,1990年4月6日施行,2024年3月30日修订)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整(修订法律依据)【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0年4月6日发布,1990年4月6日施行,2024年3月30日修订)

60对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的处罚行政处罚【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0年4月6日发布,1990年4月6日施行,2024年3月30日修订)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整(修订法律依据)【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0年4月6日发布,1990年4月6日施行,2024年3月30日修订)

61对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处罚行政处罚【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0年4月6日发布,1990年4月6日施行,2024年3月30日修订)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封存并没收该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进口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整(修订法律依据)【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0年4月6日发布,1990年4月6日施行,2024年3月30日修订)

62对企业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行政处罚【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29日颁布,2023年7月20日修订,2023年8月21日实施)
   第四十五条:企业末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整(修订法律依据)【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29日颁布,2023年7月20日修订,2023年8月21日实施)

63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处罚行政处罚【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29日颁布,2023年7月20日修订,2023年8月21日实施)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整(修订法律依据)【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29日颁布,2023年7月20日修订,2023年8月21日实施)

64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行政处罚【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29日颁布,2023年7月20日修订,2023年8月21日实施)
   第四十七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整(修订法律依据)【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29日颁布,2023年7月20日修订,2023年8月21日实施)

65对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行政处罚【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29日颁布,2023年7月20日修订,2023年8月21日实施)
   第四十八条: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整(修订法律依据)【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29日颁布,2023年7月20日修订,2023年8月21日实施)

66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行政处罚【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29日颁布,2023年7月20日修订,2023年8月21日实施)
   第四十九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整(修订法律依据)【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29日颁布,2023年7月20日修订,2023年8月21日实施)

67对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罚行政处罚【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29日颁布,2023年7月20日修订,2023年8月21日实施)
   第五十条: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整(修订法律依据)【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29日颁布,2023年7月20日修订,2023年8月21日实施)

68对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行政处罚【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29日颁布,2023年7月20日修订,2023年8月21日实施)
   第五十一条: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整(修订法律依据)【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29日颁布,2023年7月20日修订,2023年8月21日实施)

69对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处罚行政处罚【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29日颁布,2023年7月20日修订,2023年8月21日实施)
   第五十二条: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整(修订法律依据)【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29日颁布,2023年7月20日修订,2023年8月21日实施)

70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规定定期向自治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的处罚行政处罚【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29日颁布,2023年7月20日修订,2023年8月21日实施)
   第五十三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整(修订法律依据)【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29日颁布,2023年7月20日修订,2023年8月21日实施)

71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处罚行政处罚【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29日颁布,2023年7月20日修订,2023年8月21日实施)
   第五十四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到期复查仍不合格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整(修订法律依据)【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29日颁布,2023年7月20日修订,2023年8月21日实施)

72对承担发证产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行政处罚【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29日颁布,2023年7月20日修订,2023年8月21日实施)
   第五十六条:承担发证产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整(修订法律依据)【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29日颁布,2023年7月20日修订,2023年8月21日实施)

73对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行政处罚【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29日颁布,2023年7月20日修订,2023年8月21日实施)
   第五十七条: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
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整(修订法律依据)【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29日颁布,2023年7月20日修订,2023年8月21日实施)

74对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利用检验工作刁难企业的处罚行政处罚【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29日颁布,2023年7月20日修订,2023年8月21日实施)
   第五十八条: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利用检验工作刁难企业,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撤销其检验资格。
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整(修订法律依据)【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29日颁布,2023年7月20日修订,2023年8月21日实施)

75对发生特种设备事故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规章】《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22年1月20日颁布,2022年3月1日实施)
   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员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伪造或者隐匿证据,瞒报或者谎报事故等,致使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整(修订法律依据)【规章】《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22年1月20日颁布,2022年3月1日实施)

76对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
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取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2002年7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该条例已于2023年3月29日废止

77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行政检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8月30日颁布,2022年6月24日修订,2022年8月1日实施)
   第四十六条: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对涉嫌垄断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
【规章】《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2019年6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时,可以委托下级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调查。
【规章】《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2019年6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号,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第二款: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处垄断协议时,可以委托下级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调查。
【规章】《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2019年6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第二款: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处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时,可以委托下级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调查。
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整(修订法律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8月30日颁布,2022年6月24日修订,2022年8月1日实施)
   


78对未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严格审查,许可不合格机动车型投入生产行为的查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订)
   第一百零三条: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未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严格审查,许可不合格机动车型投入生产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所列违法行为,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整(修订法律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订)

79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行为的相关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扣押:临时查封有关场所行政强制措施【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整(修订法律依据)【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80对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生产超出生产范围或者与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载明生产产品不一致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在未经许可的生产场地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委托生产终止后,受托方继续生产受托产品的处罚行政处罚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 2014年2月12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2017年5月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八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一)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二)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
   有前款第一项情形、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规章】《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3月10日发布,2022年5月1日施行)
   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一)超出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载明的生产范围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二)在未经许可的生产场地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手续,仍继续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四)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增加生产产品品种,应当依法办理许可变更而未办理的。
【规章】《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3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公布 自2022年5月1日起实施)
   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一)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库房地址;(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手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整(修订法律依据)【规章】《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3月10日发布,2022年5月1日施行)           【规章】《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3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公布 自2022年5月1日起实施)

81对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的处罚行政处罚【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 2014年2月12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2017年5月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八十三条第一款:在申请医疗器械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不予行政许可,已经行政许可证件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撤销行政许可,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规章】《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九条: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规章】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
   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整(修订法律依据)【规章】《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3月10日发布,2022年5月1日施行)           【规章】《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3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公布 自2022年5月1日起实施),未规定对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的处罚。

82对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的;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的;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的处罚行政处罚【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一)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的;
   (二)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的;
   (三)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
   (四)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的。
【规章】《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3月10日发布,2022年5月1日施行)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生产条件变化,可能影响产品安全、有效,未按照规定报告即生产的,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规章】《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整(修订法律依据)【规章】《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3月10日发布,2022年5月1日施行)

83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行为的相关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扣押及有关场所的临时查封行政强制【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颁布,2018年9月18日修订)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整(修订法律依据)【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颁布,2018年9月18日修订)

84商品量计量监督检查行政检查【规章】《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1999年3月12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31号修订)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生产、销售、收购等经营活动中,必须保证商品量的量值准确,不得损害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的处罚,适用本规定。      
【规章】《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3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公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整(修订法律依据)【规章】《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3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公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