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吉木萨尔县厦们兴海产品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327MA7KRH7T3H
住所(住址):吉木萨尔县十一区乌奇公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黄某某
2024年6月7日,我局接到群众投诉举报,称吉木萨尔县厦们兴海产品商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标注虚假保质期的食品和标签、说明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2024年6月7日,经对吉木萨尔县厦们兴海产品商行进行现场检查:1、未发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未发现投诉人反应的辣子馕有粘贴保质期的情况。根据投诉人向本局提供的销售小票,及部分证据照片和实物(2种),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标注虚假保质期的食品和标签、说明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开展了调查,确定其违法事实。2024年7月9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吉木萨尔县厦们兴海产品商行销售的蒙哈儿椒麻食尚调味料(成都市味百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生产日期:2023年5月23日,保质期12个月)、麻辣空间红油冒菜料(四川麻辣空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2023年5月26日生产,保质期12个月)超过了保质期;辣皮子馕(新疆馕掌门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保质期覆盖后为45天,去掉覆盖面,原包装上印的是30天。投诉人反映的其他问题,当事人提供的供货方资质齐全,并进行进货查验,货值金额110元,违法所得11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黄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 当事人主体资格;
2、供货商资质、进货查验记录复印件共30页 ,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及索证索票制度;
3、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上述食品。
4、询问笔录一份 ,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标注虚假保质期的食品 。
5、新疆馕掌门食品有限公司情况说明2份 ,证明当事人经营标注虚假保质期的食品系厂家所为。
2024年8月2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吉县市监罚告【2024】10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吉木萨尔县厦们兴海产品商行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标注虚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应当给与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并决定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11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吉木萨尔县支行营业部(账号)地址:吉木萨尔县北庭路(老客运站对面)。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木萨尔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