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吉木萨尔县真富滴灌带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652327MABJJCM35B
住所(住址): 庆阳湖乡双河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王某
身份证件号码:
2024年1月12日,我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后,发现吉木萨尔县真富滴灌带厂未在法定的时间内报送并公示2022年度报告。
经查,对登记数据库进行核查,查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业务系统异常名录显示吉木萨尔县真富滴灌带厂因未按规定期限公示2022年度报告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经营者王某因个人疏忽未在未在法定的时间内未报送2022年度报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执法人员对登记数据库进行核查,查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业务系统异常名录显示吉木萨尔县真富滴灌带厂因未按规定期限公示2022年度报告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依法提取了当事人王某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的确认。
3、依法提取了吉木萨尔县真富滴灌带厂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吉木萨尔县真富滴灌带厂经营主体的确认 。
4、依法对吉木萨尔县真富滴灌带厂经营者王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1份,证明经营者王某因个人疏忽未在未在法定的时间内未报送2022年度报告。
我局于2024年1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属于逾期未年报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进行处罚。
综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500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吉木萨尔县支行(账号:;地址:吉木萨尔县北庭路34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之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第一项“(一)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木萨尔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