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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木萨尔县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3-07 11:16:42 来源:吉木萨尔县民政局 浏览次数:0 文章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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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民罚决字〔2025〕第1号

当 事 人: 任**,男,汉族,现居住于吉木萨尔县三台镇。

地    址:吉木萨尔县三台镇                          

你在三台镇****村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行为,违反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规定,该案件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4日立案调查。经查明,你在宅基地(农家乐,即吉木萨尔县三台镇***庄园)院外修建一幢房子,将其作为停尸房,该停尸房无相关手续,并向前往办理丧事群众收取1000—5000元/场次的服务费用。根据调查取证,确定你的违法收费共计31280元(大写:叁万壹仟贰佰捌拾元)。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询问笔录》,证明违法事实;                 

证据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明现场情况。     

2025年2月1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吉木萨尔县民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吉民罚告字〔2025〕第1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在三台镇****村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的行为,违反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将停尸房恢复原状;

2.没收违法所得31280元(大写:叁万壹仟贰佰捌拾元);

3.处罚款31280元(大写:叁万壹仟贰佰捌拾元)。

上述罚没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缴纳至中国农业银行吉木萨尔县支行营业部,账号300701010********,地址位于吉木萨尔县北庭路(老客运站对面)。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木萨尔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木萨尔县民政局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