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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局以案释法案例
发布时间:2025-10-09 16:01:34 来源:吉木萨尔县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0 文章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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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交通运输局从多维度发力,全面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规范执法程序,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现普通处罚案件法制审核、疑难案件法律顾问复审、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全覆盖。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开展“大学习大培训”,通过线上线下结合、专家辅导、模拟训练等形式,覆盖执法实务与法律法规等内容,提升执法人员法治思维与实战能力。规范案卷制作,建立案件点评制度,组建评查工作组,依据标准围绕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维度开展案卷评查,确保案卷材料齐全、规范有序。

案例一:朱某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案情简介】

2025年08月08日17时52分,吉木萨尔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接到出租车驾驶员举报,称在吉木萨尔县新县医院后门发现一辆车疑似从事非法网约车。执法人员到现场后对现场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经核实,当事人朱某某驾驶新XXXX小型普通客车从吉木萨尔县祥和西区大门口通过“滴滴车主”平台接单拉运一名乘客到吉木萨尔县新县医院,通过平台收取乘客车费6.22元。

【调查与处理】

经调查,朱某某驾驶的新XXXX小型普通客车使用性质为“非营运”;经对当事人及乘客进行询问调查,并调取乘客付款记录以及当事人收款记录,确定当事人朱某某驾驶新 XXX小型普通客车从吉木萨尔县祥和西区大门口拉运乘客到吉木萨尔县新县医院,通过平台收取乘客车费 6.22元。朱某某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5年8月12日,交通运输局向当事人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朱某某接到文书后提出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的声明。2025年8月18日,吉木萨尔县交通运输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当事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 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违法程度一般,第一次被查处的处5000元罚款的规定,交通运输局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内蒙古鼎茂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案

【案情简介】

    2025年7月24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与路政执法大队开展路警联合执法时查处了一辆超载的重型货车蒙L93073(蒙LL588挂),在对该车辆进行处理时发现该车辆挂车有非法改装嫌疑。路政执法大队于当日将该车辆移交交通运输局进行处理。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接案后前往停车场对该车进行了现场勘验。经勘验,蒙LL588挂车厢底安装了3组液压顶杆轮组,俗称“飞机轮”,用于在上高速称重时通过将车厢顶起的方式减轻车辆过磅重量。交通运输局于当日对该案进行了立案调查。

【调查与处理】

经调查,蒙LL588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所有人为内蒙古鼎茂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蒙LL588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也取得了《道路运输证》,且在有效期内。当事人内蒙古鼎茂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为使该车在超载状态时也能顺利通过称重上高速,在车厢底安装了3组液压顶杆轮组。执法人员依法对车辆进行了勘验,将勘验过程进行了全程录音录像,并调取了该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及蒙LL588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的《道路运输证》。该公司行为构成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2025年7月24日,交通运输局向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收到文书后向交通运输局提交了《放弃陈述、申辩的声明》,要求交通运输局尽快进行处理。

2025年7月25日,当事人完成了整改要求。同日,交通运输局对当事人做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法律分析】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规定。因当事人车辆还存在超载的违法行为,不符合免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第一次被查处,不符合轻微免罚情节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考虑当事人在执法过程中能配合执法机关开展执法活动,经集体讨论,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思考】

违法事实认定需坚守“证据确凿”底线。执法中需构建完整证据链,避免单一证据定责。如在处理非法营运案时,需调取车辆非营运的证据,还要通过调查确定当事人有偿拉运乘客的违法实施,才能认定当事人的非法营运行为。

法律法规适用应精准匹配违法情形。不同违法类型需对应专属法条,如非法营运案适用《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进行处罚;擅自改装车辆的,如果符合《裁量基准》中规定的免罚条件,则不予处罚。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所有的情况后做出精准的处罚。

案件处理必须严守程序正义。执法人员需主动出示证件且不少于两人,查处前需明确告知当事人权利。唯有将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合规贯穿始终,才能实现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