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 IPv6
吉木萨尔县公安局1月行政处罚公示
发布时间:2026-01-23 19:16:43 来源:吉木萨尔县公安局 浏览次数:0 文章字号:
分享至

实施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案例一:2025年11月09日09时许,杜某报警称:在我县孚远路某超市,我的一条软中华香烟、三条玉溪香烟、两盒黄鹤楼香烟、两盒硬中华香烟、一盒玉溪硬和谐香烟、壹部华为Nova手机、三瓶饮料、三袋面包、现金360元左右不见了,共计损失4000元左右。

违法犯罪事实:经公安机关侦查查明,艾某某在孚远路某超市窃取了杜某的一条软中华香烟、三条玉溪香烟、两盒黄鹤楼香烟、两盒硬中华香烟、一盒玉溪硬和谐香烟、壹部华为Nova手机、三瓶饮料、三袋面包、现金360元左右,共计损失4000元左右,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的违法行为,2025年12月3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二条之规定,给予艾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但艾某某盗窃时未满十六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不执行行政拘留。现处罚已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