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木萨尔县公安局典型行政处罚信息公告(3-4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九十一条第三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现公告2025年3-4月典型行政处罚信息:
2025年3月4日17时38分
新疆吉木萨尔县高昌路庭州湾乐园路段处
王某
新A*****
(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行政拘留7天,罚款2000元,吊销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考
2025年4月8日8时0分
新疆吉木萨尔县吉北大道余家宫路段处
王某
新A*****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