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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0-01-15 10:37:53 来源:吉木萨尔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0 文章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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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第三条【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经2004年11月5日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责任事项内容:

直接实施责任: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责任事项依据:

【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经2004年11月5日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追责对象范围: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超越或者滥用监督职权的;

2.对知悉的财政、财务和会计违法行为未及时处置的;

3.违反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4.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5.索贿、受贿、利用监督检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

6.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