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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昌吉州“绿码”监管检查事项清单(试行)
发布时间:2025-07-11 19:53:02 来源:吉木萨尔县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0 文章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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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  农
业  农
村  局
对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的检查对活畜检疫市场动物防疫条件进行监督检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21年1月22日第二次修订)
第九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动物防疫工作。
第二十条第三款: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井接受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具
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规章】《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1月4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第7号公布,2022年8月22日经农业农村部
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修订)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本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办法第二条所列
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于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活畜交易市场未发现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具备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现场检查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动物卫生执法科州、县
(市)
、园区
58 对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对水生野生动物经
营场所进行监督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修改)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售、购买、利用、运输、寄递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法规】《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9月17日国务院批准,农业部令第1号发布,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修订)
第十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场所 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
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现场检查州农业综合行政执
法支队综
合渔政执法科
州、县
(市)
、园区
59 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管理,对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监督检查对农产品地理标志适用范围、标志使
用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规章】《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9月30日农业部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
等进行监督检查。 
全州取得地理标志的农产品检查地理标志使用行为是否合法规范,包括企业专用标志使用记录是否存在2年内未使用情况;企业是否严格按
照《地理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正确使用专用标志;是否存在标注不完整或专用标志不清晰不易识别,或更改专用标志的图案形状、构成、文字字体、
图文比例、色值等违规使用行为,同时,检查企业是否建立完备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印刷、使用管理台账,印刷、发放标志数量是否清晰可查。
非现场、触发式监管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科州、县
(市)
、园区
60 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监督检查对绿色食品许可事项、绿色食品标志使用事项进行监督检查【规章】《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12年6月13日农业部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农业部令2012年第6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2019年
第2号修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辖区内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
识、标志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全州取得绿色标志农产品生产企业 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 非现场
、触发
式监管
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科州、县
(市)
、园区
61 农业机械和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安全监督检查 农业机械和大程机械设备安全监督检查【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
第四十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二)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三)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维修;(四)责令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5月12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农机监理机构、公安机关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加强对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的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需要开展联合执法。
第二十五条:农机监理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二)查验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牌证及驾驶人员驾驶证或者操作证;(三)检查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排除事故隐患;(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辖内农业机械、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及驾驶员查验证书、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非现场
、触发式监管
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农机执法科、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执法科州、县
(市)
、园区
62 农机维修市
场监督检查
农机维修市场监督
检查
【规章】《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06年1月16日农业部第3次常务会议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议通过,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维修和维修配件经营的监督
督管理工作,保护农业机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农业机械维修者的从业资格、维修人员资格、维修质量
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以及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2017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和作业质量的监督管理。
农机维修企业使用不符合国家计划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维修配件维修农
业机械;承揽已报废农业机械维修业务
非现场
、触发式监管
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农机执法科州、县
(市)
、园区
63 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监督检查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监督检查【规章】《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2004年7月1日农业部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农业部第41号令发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第2号修正)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应当依照职权调查处理。需由
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报请决定。
农机驾驶培训学校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是否
按规定培训;
非现场
、触发式监管
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农机执法科州、县
(市)
、园区
64 对植物检疫的监督检查对植物检疫的监督检查【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五条第三款:在发生疫情的地区,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派人参加当地的道路联合检查站或者木材检查站;发生特大疫情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开展植物检疫工作。
第十二条第二款:从国外引进、可能潜伏有危险性病、虫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隔离试种,植物检疫机构应进行调查、观察和检疫,证
明确实不带危险性病、虫的,方可分散种植。
【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第5号发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农村部第6号第3次修订)
第四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的职责范围:(二)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1、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国家发布的各项植物检疫法令
、规章制度,制定本省的实施计划和措施;2、检查并指导地、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的工作;3、拟订本省的《植物检疫实施办法》、《补充的植物检疫对象及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其他植物检疫规章制度;4、拟订省内划定疫区和保护区的方案,提出全省检疫对象的普查、封锁和控制消灭措施,组织开展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推广;5、培训、管理地、县级检疫干部和技术人员,总结、交流检疫工作经验,汇编检疫技术资料;6、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承办授权范围内的国外引种检疫审批和省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检疫手续,监督检查引种单位进行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7、在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三)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1、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国家、地方各级政府发布的植物检疫法令和规章制度,向基层干部和农民宣传普及检疫知识;2、拟定和实施当地的植物检疫工作计划;3、开展检疫对象调查,编制当地的检疫对象分布资料,负责检疫对象的封锁、控制和消灭工作;4、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基地执行产地检疫。按照规定承办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调运检疫手续。对调入的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必要时进行复检。监督和指导引种单位进行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5、监督指导有关部门建立无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繁育、生产基地;6、在当地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第十三条:在发生疫情的地区,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按照《植物检疫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派人参加道路联合检查站或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开展植物检疫工作。
种子生产经
营单位
对生产、调运的种苗进行抽样检查现场州农牧业
推广中心
植物保护
检疫站
州、县
(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