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林业和草原局、交通运输局、供电公司:
《吉木萨尔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办法(试行)》已经十九届县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吉木萨尔县人民政府
2026年9月24日
吉木萨尔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保障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巩固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果,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中办发〔2025〕13号)、《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办法(试行)》(农建发〔2025〕4号)、《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2号)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验收管护实施办法》(新政办发〔2025〕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建后管护,是指对已上图入库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成的田块整治、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等工程设施开展日常巡查、维修及养护,保障项目工程及配套设备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正常运行。
第三条 管护工作遵循“地(州、市)建制度、县(市、区)负全责、乡(镇)村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和“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
第二章 项目移交
第四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及时将工程设施、配套设备向乡镇人民政府移交,再由乡镇人民政府移交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完成资产移交,办理管护权移交手续,签订管护协议,自竣工验收合格后60日内完成移交。移交材料包含工程设施设备清单、管护协议和管护标准等。项目完工后至移交完成前,因施工质量缺陷、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等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工程设施损坏的,由项目法人单位责成施工单位修复并承担费用;因机械作业不规范、设备使用不当、蓄意破坏等人为因素造成损坏的,由相关责任人及时修复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对接收的工程设施分类建立明细台账,统一纳入管护范围,开展管护工作。
第三章 管护主体及职责
第六条县农业农村局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运行管护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县管护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和检查考核。县水利、财政、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交通运输、电力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相关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责任,明确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组织、督促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受益主体落实管护责任。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管护具体实施主体,负责建后专项管护日常运行,落实专(兼)职管护人员,定期巡查工程设施,重点时段加密巡查频次,建立设施管护台账如实记录管护情况。
第九条 项目区内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为工程设施直接受益主体,应配合村集体管护统一安排,开展日常运营管护,配合集体性管护活动,不得损毁、破坏设施。
第四章 管护模式
第十条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可以采取自行管护、委托管护、购买服务、自主投工筹资等方式开展。鼓励各乡镇结合本地实际和工程设施特点,因地制宜探索采取不同管护模式:
(一)委托管护模式。对机电设备、电力设施、自动化控制与信息化系统等技术含量较高、专业性强、维护难度较大,或者需要专门资质、专业设备进行维护的设施设备,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者委托行业机构、专业企业等方式进行专业化维护。实行委托管护的,委托方应当与管护主体签订管护协议,协议内容应当主要包括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资金、管护内容、管护标准、管护期限等。
(二)保险管护模式。鼓励开展工程质量保险与建后管护保险。对在建工程,引导施工单位购买工程质量保险,延长质保期;对已验收移交项目,鼓励开展建后管护保险。支持承保机构组织专业力量开展工程质量风险评估和巡查,为工程质量管理提供技术支持,但不替代法定监理和政府监督职责。通过工程质量保险与建后管护保险相结合,切实防范工程质量和灾损、人损风险,确保出现问题的工程设施及时得到理赔修复。
(三)流转管护模式。已规模流转的高标准农田,由流入方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管护。
(四)自主管护模式。管护主体通过自行运行维护、自主投工投劳等方式,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进行日常维修管护。
第五章 管护标准及内容
第十一条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田块整治工程。土地平整度、耕作层厚度等应当满足农作物种植要求;管护主体应采取措施防止因管护不当导致土壤肥力下降;田埂、护坡等无垮塌、破损,能够保障正常农业生产。
(二)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灌溉与排水渠道(沟)、管道应当通畅;沉砂池、农用井、田间管网等灌溉与排水设施灌排畅通;高效节水灌溉、用水计量等设备设施正常运行。
(三)田间道路工程。田间道路路面应当平整,路沿、路肩完好;下田通道路况良好;农机能够正常安全通行,无安全隐患。
(四)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农田防护林等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应当总体完好;林木首年成活率达到90%以上,三年后林木保存率达到85%以上。
(五)农田输配电工程。为泵站、机井以及信息化工程等提供电力保障所需的农田输电线路、变配电装置等相关配套工程设施应当完善、运行安全,围栏和警示标志完整。
(六)其他工程。项目区标识、公示牌应当完好整洁;农田生产的信息化管理、监测设施等工程设施运行良好。
第十二条 管护主体应对工程设施开展日常巡查。对巡查发现的沟渠堵塞、管道堵塞、沉砂池淤积等可自行处置的问题,应及时组织处置并记录情况。对因自然因素造成的损坏或运行故障等无法自行处置的问题,可申请管护资金进行维修。因机械作业不规范、设备使用不当、蓄意破坏等人为因素造成工程设施损坏的,由相关责任人及时修复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高标准农田集中维护,对工程设施开展必要的维修加固,及时排除运行风险隐患。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因施工质量缺陷导致的损坏,由项目法人协调施工单位整改修缮。
第六章 管护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十四条 财政资金:县财政在坚持质量并重、保障建设成效、符合有关资金投入比例要求的前提下,可在地方建设资金中,按照不超过当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政府总投入1.5%的比例提取管护资金,管护资金不得挤占项目实际建设需要的资金,也可从项目净结余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建后管护支出。管护资金严格按照财政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拨付,采取村级申报、乡镇审核、县级审定的方式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精准使用管护资金。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多渠道筹措落实管护经费。
第十五条 自筹资金:村集体应当通过提取集体经济收入、末级渠系维护费、受益农户“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从工程设施运行收益中按比例计提等方式筹措管护资金。末级渠系维护费的收取应当符合现行价格政策规定,并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应当严格履行村民民主议事程序,严禁强制摊派。管护资金使用情况应当每季度在村务公开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土地经营权流转时,鼓励在土地流转合同中约定管护履约保障方式,可以约定履约保证金;约定履约保证金应当遵循自愿协商原则,不得强制收取。
第十六条 管护资金用途: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直接相关的物资材料、简易管护工具费用及委托服务费、管护保险费、劳务报酬等支出,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办公设备购置以及其他与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无关的开支。管护资金使用情况应当接受审计监督。
第七章 维修实施程序
第十七条 工程设施维修实施程序:
(一)申报范围。本次维修适用于县级及以上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申报内容应为工程设施因自然因素造成的损坏或运行故障。因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坏,按照第十二条规定由责任人承担修复费用,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维修程序。
(二)申报程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工程设施损坏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据实填报申报材料,载明损坏部位、损坏程度及预估维修费用,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三)核实程序。乡镇人民政府对申报内容进行现场核实,重点核查损坏情况的真实性和维修的必要性,签署明确意见后报送县农业农村局。
(四)审核审议。农业农村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提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审议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
(五)施工验收。乡镇人民政府按规定程序组织施工,完工后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进行竣工验收。
(六)资金归档。验收合格后,乡镇人民政府向县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县财政局按程序拨付维修资金。乡镇人民政府应将维修全过程资料收集归档,建立专项档案备查。
(七)应急抢修。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导致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或者严重损坏,不及时处置将危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农业生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先行组织应急抢修,同时向县农业农村局报告。应急抢修结束后,应当及时补办申报、核实、审核审议等手续。
第八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八条 县农业农村局应当建立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长效监督机制,采取日常巡查、定期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检查指导和政策宣传,引导受益主体珍惜爱护工程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举报损毁工程设施行为。
第十九条 建后管护工作纳入乡镇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内容。县农业农村局应当科学设置考核指标,重点考核管护责任落实、管护资金使用、设施完好率、问题整改和群众满意度等情况,并通过建立台账、定期通报、经验交流等方式督促落实。
第二十条管护责任落实不到位的,由县农业农村局根据责任主体和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以下措施:
(一)情节较轻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可约谈提醒。
(二)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对乡镇人民政府可通报批评,必要时提级约谈或挂牌督办。
(三)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农业农村局承担。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年9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县农业农村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县人民政府;需要继续实施的,由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