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庭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吉木萨尔县燃气安全管理措施》已经吉木萨尔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五十六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吉木萨尔县人民政府
2026年7月1日
吉木萨尔县燃气安全管理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吉木萨尔县燃气领域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燃气生产经营安全、供应安全和使用安全,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昌吉回族自治州居民燃气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等。
第三条 本措施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经营、使用、设施保护、燃气事故预防和处置等安全管理活动。
第四条 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燃气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要求从事燃气相关活动。企业负责人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企业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有效执行,并对本企业燃气安全负责。
第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县人民政府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管道进行巡查维护,指导燃气经营企业与第三方施工单位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负责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安全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监督燃气经营企业对居民用气安全开展入户检查和随瓶安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燃气管理的相关信息,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负责组织制定吉木萨尔县燃气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对燃气经营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演练进行指导和监督,对燃气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指导、监督燃气行业开展安全培训。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燃气项目规划许可审批以及批后监管工作;在核发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规划选址意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意见,优先保障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督促协调燃气企业与气源企业签订供气合同,保障农村管道燃气气源供应;负责天然气长输管道管线(门站以外)保护工作,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对有关部门燃气安全监管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燃气安全监管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燃气作为工业原料使用的安全监管;负责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县消防救援局负责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并正常使用情况等方面进行检查;负责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县公安局负责对非法经营的燃气“黑窝点”、对非法充装和销售“黑气瓶”等,要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严厉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县交通运输局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一岗双责”机制实施监管;负责对从事燃气运输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和车辆进行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违反规定的燃气运输车辆及时进行安全处置;对道路燃气运输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交通工程施工范围内燃气设施的安全监管,防止工程施工对燃气设施的破坏;参与燃气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燃气输送、经营、使用所涉及的压力管道容器、气瓶等特种设备的安全及检测;负责对燃气及其压力管道、压力容器(包括运输工具的槽罐)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燃气压力管道、压力容器(包括运输工具的槽罐)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工作;负责查处违法充装燃气气瓶的行为;负责对充装企业非法掺混二甲醚、违规充装、气瓶检验检测、报废处理等行为进行排查;负责查处使用不合格、未按规定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负责查处燃气充装短斤缺两行为;负责燃气充装单位的充装许可工作,对燃气充装作业人员进行考核和资格认定;对燃气市场无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燃气燃烧器具及配件等产品流通销售企业、渠道网点、有形市场和电商平台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排查,对企业违规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强制性认证要求、假冒伪劣的“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灶”等燃气燃烧器具及配件的进行处罚;协助配合对餐饮企业燃气安全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排查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升燃气气瓶充装智能化监管水平;负责强制性认证产品家用燃气燃烧器具的监管;负责对气瓶、燃气燃烧器具、燃气泄漏报警器等产品质量定期抽查。
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指导督促餐饮用气企业负责人规范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关键岗位安全责任,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负责对从业人员安全用气和应急处置技能等方面进行培训;督促使用燃气的餐饮经营单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北庭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明确负责燃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及其职责,加强燃气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日常监督巡查,排查安全隐患,开展燃气安全宣传教育,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属地管理责任统筹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网格化排查与隐患上报,闭环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执法工作,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燃气安全管理监督机制,完善燃气安全管理机构,制订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制止本行政区域内未与燃气公司共同制订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未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的违法施工行为。及时制止违法占压、毁损燃气设施的行为;负责区域内燃气安全的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燃气安全舆论氛围,引导广大群众自觉保护燃气设施;负责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加强对域内通气村庄(社区)管线和燃气设施日常巡查工作,按照燃气企业与居民签订的用气合同,定期对燃气企业的售后服务和入户安检工作进行协助监督;负责配合燃气经营企业指导村民(城镇居民)安全用气;负责配合燃气企业售后服务安全员对用气居民开展入户安全检查,对燃气用户的违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监督整改,确保隐患整改到位。制定本区域内燃气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负责燃气事故应急救援的现场疏散、秩序维护等相关组织工作;对于发现的问题隐患要立即制止并通知燃气经营单位,制止无效的要立即通知公安部门采取强制措施,并将问题隐患同步报告住建部门。
第七条 燃气用户是燃气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按照安全用气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燃气及燃气设施,掌握基本的燃气安全知识,提高燃气安全意识;燃气用户要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有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燃烧器具;
(二)户内老年人使用燃气过程中,应当有人监护。用气完毕,燃气用户应当关闭燃气表后阀门和燃气燃烧器具阀门;
(三)禁止在燃气设施旁堆放柴草;
(四)禁止在同一房间内使用两种及以上气源(火源);
(五)确保室内燃气设施完好,如发现燃气泄漏,及时通知燃气公司,严禁使用明火试漏,严禁在漏气位置附近接打电话,不得私自改动燃气管线;
(六)要及时更换达到使用年限的燃气设施和管线,确保安全使用;
(七)不得故意毁坏室内、外的燃气设施及燃气管线;
(八)不得将室内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
(九)不得将室内燃气管道、流量表等密闭保存;
(十)不得拒绝燃气企业售后服务安全员和村(社区)干部入户安全检查;
(十一)不得在地下或半地下空间使用瓶装燃气;
(十二)不得将气瓶放置在有易燃或易爆物品堆积的房间;
(十三)不得使用可调节减压阀;
(十四)不得私接私改燃气设施,不得将燃气管道设置在卫生间、住人房间内;
(十五)不得将电线搭接在燃气管道上;
(十六)不得违规使用橡胶软管,金属波纹管不得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吉木萨尔县燃气专项规划,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上报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第九条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除了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外,还需要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燃气经营安全
第十条 管道燃气的经营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为燃气管网覆盖范内的用户提供气源。
第十一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与用户(含个人与单位)签订供用气合同,合同内应包括供气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在燃气安全管理方面的各项权利和义务。没有签订供用气合同的,由执法管理部门查处燃气经营企业责任。
燃气经营企业应向用户发放安全使用手册,提供安全咨询服务。
第四章 燃气设施保护和器具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向负责供气的燃气经营企业或燃气主管部门、应急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庭院燃气管道、楼栋共用燃气管道进行监护,发现损坏燃气管道设施的,应当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查处。
第五章 燃气使用安全
第十四条 居民用户负责分户计量器具出口后的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维护、维修和安全管理。
单位用户负责其入户总阀以后的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维护、维修和安全管理。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管理权限分界点之前的管道和设施的维护。
第十五条 燃气用户应当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安全检查工作,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用户对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的安全隐患整改意见,要及时进行整改。
对确实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和不符合燃气使用安全的场所,燃气经营企业可以暂停供应燃气,并报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各乡(镇)每季度至少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开展1次对全乡(镇)的燃气安全检查,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并于每季度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区域燃气安全季度检查情况书面报送县住建局。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措施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昌吉回族自治州居民燃气安全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城镇燃气管道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措施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燃气设施,是指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二)燃气工程,是指燃气的生产、贮存、输配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但不包括为维修和抢修而进行的临时性工程。
(三)燃气燃烧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城乡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壁挂炉等器具。
第十九条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