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代码:916523******78E01R0U
法定代表人:张**弋
电话:130****6777
身份证号:510521******227050
我局于2026年1月5日对你单位在吉木萨尔县孚远路西侧******小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地下室等建筑物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21年擅自在吉木萨尔县孚远路西侧******小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修建地下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件,证明吉木萨尔县地下室主体为新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弋为法定代表人。
2、《询问笔录》1份、《现场勘测笔录》1份,证明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1份,证明当事人建筑物工程造价。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
5、现场照片2张,证明证明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情况。
我局已于2026年1月19日依法向你单位下发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吉木萨尔县自然资源局会审、讨论,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限期3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补办合法的规划手续;
2、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即1898598.00元×5%=94930.00元 (大写:玖万肆仟玖佰叁拾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接到本通知书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吉木萨尔县财政局账户:农业银行:3007010104000445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木萨尔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杨涛 索婷玉
电 话:0994-6912158
地 址:吉木萨尔县党政机关第二集中办公区2号楼5楼502室
吉木萨尔县自然资源局
2026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