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8FE181
住所:新疆昌吉州吉木萨尔县*********东侧1幢2层
我局于2025年8月6日对你单位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门卫室、锅炉房、地磅房、卸料棚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在吉木萨尔县三台二库院内建设门卫室、锅炉房、地磅房、卸料棚时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施工合同等材料在案佐证。
我局已于2025年8月22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其及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即1023636.32×5%=51181.82元(大写:伍万壹仟壹佰捌拾壹元捌角贰分)
接到本通知书15日内将罚款缴至吉木萨尔县财政局账户:农业银行:3007010104000445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吉木萨尔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杨涛、哈斯铁尔
电话: 0994-6924021
地址:吉木萨尔县自然资源局
吉木萨尔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