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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吉自然资罚(土)字[2025]6号
发布时间:2025-07-29 10:09:34 来源:吉木萨尔县自然资源局 浏览次数:0 文章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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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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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5年7月4日,对你单位在吉木萨尔县城南工业园区热源点至番茄酱厂修建热力管网涉嫌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24年7月10日,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国有水浇地、集体水浇地、国有乔木林地、国有其他林地、集体其他林地、国有其他草地、集体其他草地等)修建热力管线,经委托第三方有资质勘测单位进行实地勘测,确定你单位非法占地面积为813.34平方米(合1.22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吉木萨尔县北庭****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件,证明非法占地主体。

2、《询问笔录》1份、《现场勘测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非法占地的事实及地类性质。

3、《工程测量技术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非法占地面积。

4、地籍认定材料1份,证明当事人占地区域土地类型。

5、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占地情况。

6、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1份,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权委托人身份。

我局已于2025年7月16日依法向你单位下发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三项:“占用其他土地的,处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行政处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非法占用未利用地、建设用地、永久基本农田和其他耕地以外的农用地等土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经吉木萨尔县自然资源局会审、讨论,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813.34平方米(合1.22亩)土地给吉木萨尔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0元的罚款,即813.34㎡×300元/㎡=24.4002万元(大写:贰拾肆万肆仟零贰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接到本通知书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吉木萨尔县财政局账户:农业银行:3007010104000445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你单位要及时协助我局做好违法建筑的没收工作,消除违法状态。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木萨尔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宋宝尔 哈斯铁尔  

电话:0994-6912158

地址:吉木萨尔县党政第二办公区2号楼5楼

  吉木萨尔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