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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吉自然资罚(土)字[2025]1号
发布时间:2025-07-01 18:13:05 来源:吉木萨尔县自然资源局 浏览次数:0 文章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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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木萨尔县分公司:                 

我局于2025年2月21日对你单位在吉木萨尔县金地花园小区内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20年6月至10月,未经批准,在吉木萨尔县金地花园小区内非法占用建设用地修建房屋及活动室,经委托第三方有资质勘测单位进行实地勘测,确定你单位非法占地面积为447.18平方米(合0.67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适用2004年修正)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新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木萨尔县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件,证明非法占地主体。

2、《询问笔录》2份、《现场勘测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非法占地的事实。

3、《工程测量技术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非法占地面积。

4、地籍认定材料1份,证明当事人占地区域土地类型为建设用地。

5、现场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占地情况。

6、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1份,身份证复印件2份。

我局已于2025年3月25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适用2004年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天然牧草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修订)第五十一条第四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元以上30元以下”。《自治区国土资源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标准(试行)》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6个月内将非法占用的447.18平方米(合0.67亩)建设用地退还给吉木萨尔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2、并处非法占地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即447.18㎡×5元/㎡=2236.00元(大写:贰仟贰佰叁拾陆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接到本通知书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吉木萨尔县财政局账户:农业银行:3007010104000445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木萨尔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宋宝尔 哈斯铁尔  

电话:0994-6912158

地址:吉木萨尔县政务服务中心四楼419室

  吉木萨尔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