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宁:
身份证号:652327******031817
地址:吉木萨尔县******2-4-502室
电话:182******9064
我局于2025年5月6日对你在吉木萨尔县二工镇芨芨窝子村涉嫌无证开采砂石料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25年5月5日夜间11点,未经批准,擅自在吉木萨尔县二工镇芨芨窝子村无证开采砂石料,经委托第三方进行实地勘测,无证开采砂石料28.9立方米,因你在2025年4月10日在吉木萨尔县石场沟无证开采砂石料约80立方米,当时因你初犯,未造成严重后果,并积极进行了恢复,经吉木萨尔县自然资源局研究,对你进行了批评教育,但你又再次无证开采砂石料。经请示,对你两次违法行为合并进行处罚,两次无证开采砂石料数量为108.90立方米。你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登记。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国家保护合法的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的规定,属无证开采矿产品违法行为。经向吉木萨尔县价格监测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定协助,确定砂石料价格基准为每立方米单价为20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件,证明无证开采矿产品主体为陈亚宁。
2、《询问笔录》4份、《现场勘测笔录》1份,证明无证开采矿产品的主体及事实。
3、《工程测量技术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无证开采矿产品数量。
4、《价格认定结论书》1份,证明当事人无证开采的矿产品市场价格。
5、现场照片2张,证明无证开采矿产品现场实际采挖情况。
我局已于2025年6月3日依法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家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矿产行政处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开采矿产品的价值或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采出的矿产品价值或违法所得20%以下的罚款;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经吉木萨尔县自然资源局集体会审、讨论,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停止开采(发现后已停止开采);
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已出售)和违法所得,即:108.90m3×20元\m3=0.2178万元 (大写:贰仟壹佰柒拾捌元整),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的罚款,即:0.2178万元×10%=0.02178万元,两项合计0.2396万元(大写:贰仟叁佰玖拾陆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接到本通知书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吉木萨尔县财政局账户:农业银行:3007010104000445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木萨尔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宋宝尔 哈斯铁尔
电 话:0994-6912158
地 址:吉木萨尔县第二行政办公区(原县医院2号住院部5楼)
吉木萨尔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