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木萨尔县****制品工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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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书号:吉自然资罚(土)字[2025]2号
作出机关:吉木萨尔县自然资源局
作出日期:2025年5月20日
原处罚内容: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030.49平方米(合1.55亩)国有建设用地给吉木萨尔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即1030.49㎡×100元/㎡=10.3049万元(大写:壹拾万叁仟零肆拾玖元整)。
一、撤销原因
经本机关复查,发现原处罚决定存在以下错误:
1、事实认定错误:
将案涉土地性质错误确认为“农用地”(通过自然资源“一张图”同口径分析,实际为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导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没收农用地建筑物)错误。
2、法律适用错误:
建设用地未批先建依法不适用没收建筑物罚则(《中华 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撤销吉木萨尔县自然资源局原行政处罚决定书(吉自然资罚(土)字[2025]2号)。
二、法律后果
1、原行政处罚决定效力终止:
自本撤销决定送达之日起,吉木萨尔县自然资源局原行政处罚决定书(吉自然资罚(土)字[2025]2号)立即失效。
终止执行:停止对建筑物没收程序。
2、后续处理:本机关将依法重新调查涉嫌非法占地行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规定进行处理。
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撤销决定,可以在收到本撤销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木萨尔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联系人:宋宝尔 哈斯铁尔
电话:0994-6912158
地址:吉木萨尔县第二行政办公区(原县医院2号住院部5楼)
吉木萨尔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