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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吉自然资罚(矿)字[2025]7号
发布时间:2025-06-04 10:21:45 来源:吉木萨尔县自然资源局 浏览次数:0 文章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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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XXXX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2759283XXXXX

法定代表人:谭XX            

电话:1555931XXXX

我局于2025年4月28日对你(单位)在吉木萨尔县老台乡XXXX矿内涉嫌超深越界开采砂石料一案立案调查。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办[2020]54号)等文件要求,新疆中岩地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你单位2024年度矿山占用矿产资源储量进行了地质监测,确定你单位在吉木萨尔县老台乡贵公司建筑用砂矿矿区内,超深越界开采砂石料4200立方米,经吉木萨尔县自然资源局实地核实并调查,确认你单位未经批准,超深越界开采砂石料违法事实成立,经向吉木萨尔县价格认定中心进行价格认定协助,由吉木萨尔县价格认定中心确定砂石料基准价格为每立方20元。你单位超深越界开采砂石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本办法所称矿区范围,是指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划定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的范围、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件,证明超深越界开采矿产品主体为新疆XXXX有限公司,谭XX为法定代表人。

2、《询问笔录》1份、《现场勘测笔录》1份,证明超深越界矿产品的事实。

3、《2024年储量年度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越界开采矿产品数量。

4、《价格认定结论书》1份,证明当事人出售矿产品市场价格。

5、现场照片2张,证明超深越界开采矿产品现场实际采挖情况。

我局已于2025年5月12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矿产行政处罚)》:“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越界开采矿产品的价值或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10%以下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经吉木萨尔县自然资源局会审、讨论,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                                                            

2、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已出售)和违法所得,即4200m3×20元/m3=8.4万元(大写:捌万肆仟元整),可以处违法所得10%的罚款,即84000元×10%=0.84万元(大写:捌仟肆佰元整)。两项合计:92400元(大写:玖万贰仟肆佰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接到本通知书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吉木萨尔县财政局账户:农业银行:3007010104000445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木萨尔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宋宝尔 哈斯铁尔  

电  话:0994-6912158

地  址:吉木萨尔县第二行政办公区(原县医院2号住院部5楼)

吉木萨尔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