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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吉自然资罚(土)字[2024]4号
发布时间:2024-11-11 18:48:00 来源:吉木萨尔自然资源局 浏览次数:0 文章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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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吉木萨尔县畦思妙享文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27MADJM8X93J

地 址: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红畦村6号商业楼1层9、10号

法定代表人:穆**           

身份证号:652327******120025

联系电话:137****3569 

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对你单位在吉木萨尔县吉木萨尔镇大有路口西侧涉嫌非法占地修建越野赛道和无动力乐园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23年4月在吉木萨尔县吉木萨尔镇大有路口西侧,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林地、宅基地、其他草地、一般耕地修建越野赛道和无动力乐园,硬化土地(2608.55㎡),占用一般耕地(2015.23㎡),共占用土地4623.78㎡(合6.94亩),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你单位的行为属非法占地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占地主体为吉木萨尔县畦思妙享文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身份。

2、《询问笔录》1份、《现场勘测笔录》1份,《测绘报告》1份,证明非法占地违法事实和非法占地的面积。

3、现场照片2张,证明非法占地的现场及事实。

4、《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新林资许准(昌[2024]74号))复印件1份。

我局已于2024年9月12日依法向你单位下发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30日内将非法占用的4623.78㎡(合6.94亩)土地退还给吉木萨尔县自然资源局;

2、限期30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623.78㎡(合6.94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接到本通知书30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将非法占用的4623.78㎡(合6.94亩)土地退还给吉木萨尔县自然资源局。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木萨尔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哈斯铁尔  杨涛

电话:0994-6912158

地址:吉木萨尔县政务服务中心四楼419室

       吉木萨尔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11月11日